第二讲 国际商事体法第二讲 国际商事主体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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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讲 国际商事主体法 国际商事主体法(一):商自然人 国际商事主体法(二):商合伙(合伙的特征及分类) 国际商事主体法(三):商法人(公司法) 国际商事主体法(四):代理法(两大法系的代理制度) 国际商事主体法(五):破产法概述(破产与破产法) 题 目:国际商事主体法(一):商自然人(个人企业法) 一、个人企业的概念及特征 1.概念 指由一人出资并且财产归个人所有和管理,同时个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企业。 2.特征 (1)出资者为一个自然人。 (2)出资者对企业享有控制支配权。 (3)出资者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4)个人企业依附于出资者的人格。 二、个人企业与类似企业的区别 1.个人企业与个体工商户 两者皆由个人投资,皆承担无限责任,交纳个人所得税,无质的区别。小区别如下: (1)适用法律不同:《个人企业法》←→《民法通则》、《个体工商户条例》 (2)规模大小不同:个人企业比个体工商户规模大一些。 2.个人企业与一人公司的区别 (1)适用法律不同:《个人企业法》←→《公司法》。 (2)最低注册资本:无要求←→最低10万元注册资本。 (3)法律地位:非法人企业←→法人企业。 (4)承担责任不同:无限责任←→有限责任。 3.个人企业与合伙企业区别 (1)投资人数不同:1人←→2人以上。 (2)财产归属不同:1人所有←→全体合伙人共有。 (3)责任承担有所不同:1人承担无限责任←→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4.个人企业与国有独资公司的区别 国有独资公司适用我国《公司法》,二者区别如下: (1)个人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后者则具有。 (2)个人企业的投资人是自然人,后者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 (3)个人企业的投资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后者为有限责任。 5.外商独资企业与个人企业的区别 外商独资企业不适用《个人独资企业法》,二者的区别如下: (1)资本来源不同:前者来自我国境外;后者来自我国境内。 (2)出资者不同:前者的出资者可以是单个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个法人;后者只能是单个的自然人。 (3)设立依据不同:前者依照《外资企业法》设立;后者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设立。 (4)责任承担不同:前者主要是有限责任公司(也可采取其他责任形式);后者为无限责任。 三、个人企业设立条件 1.一个自然人为出资人。2.合伙企业名称:不得含有“公司”、“有限”字样。 3.投资人自由申报出资。4.无须章程。总之,设立条件较为宽松。 四、个人企业事务管理 可以自行管理,也可以聘用管理人员负责事务管理。我国《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受聘人员不得从事10项禁止性行为,但出资人与受聘人的内部授权约定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案例分析题】2005年6月,投资人A开办一家独资企业,A将企业委托给B管理,并约定:金额在5万美元以下的合同可以由B自行决定,金额超过5万美元的合同必须经A同意后才可以签订,B应本着诚实、忠信的原则经营、管理企业。B接管企业的经营权后,进行了下列活动:(1)2005年10月,B认为一笔交易非常有利于企业,于是在未经A同意的情况下签订了一份8万美元的订货合同;(2)2006年2月,B的朋友P为购房向银行贷款5万美元,B以该独资企业财产为P设定了抵押。2006年10月,A检查企业财务和经营状况时发现企业状况不佳,很难继续经营,并发现了B的上述行为。A决定关闭企业,进行清算。 根据个人企业的理论,试回答下列问题: (1)如果A将企业委托给B管理时,仍然盈利,由于B管理不善导致亏损,此时企业关闭后不能清偿的债务由谁来承担?为什么? (2)2005年10月,B在未经A同意的情况下签订的那份金额8万美元的订货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 (3)2006年2月,B因朋友买房而以该独资企业财产设定抵押,向银行贷款5万美元,该抵押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 题 目:国际商事主体法(二):商合伙(合伙的特征及分类) 一、合伙的概念 从组织角度讲,是两个以上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 二、合伙的特征 1.极强的人合性 合伙人的纷争或者某一合伙人的退出、死亡、丧失行为能力都可能导致合伙企业的解散。 2.合伙协议(合同) 3.共同出资、经营、收益、风险 4.非法人 5.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6.营利性 三、两大法系有关合伙的立法例 1.大陆法系国家 合伙主要规定在民法典和商法典的有关章节之中。 如《德国民法典》第二编第705-740条规定的民事合伙,《德国商法典》第105-160条则规定了商事合伙。 2.英美法系国家 合伙法大都采取单行法形式。 美国统一州法委员会于1914年起草制定了《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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