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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的含义
第二节 民法的调整对象和含义
民法的调整对象
衡量一个法律部门是否独立,其标准在该法律部门是否具有特定的调整对象和特定的调整方法。我国民法的调整对象,是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一)平等的含义民法上“平等”的基本含义,是具有独立人格的民事主体在民法上地位平等。它表现的是民事活动领域内当事人之间的一种相互关系,当事人在这种关系中相互保持其独立的意志和自由。民法是商品经济的产物,商品经济必然要求商品的所有者具有独立的人格和身份,能够对自己的财产进行支配。(二)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人身关系是与特定人自身密切相联系且无财产内容的社会关系。人身关系包括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人格”在民法上有两种含义:一是指民事主体的法律地位即主体资格(如自然人的人格),即民事权利能力;二是指个人或社会组织生存和发展的必要条件(如姓名、生命健康、婚姻自主、肖像等)。这里是指第二种含义,亦即人身关系中的人格关系,是主体基于姓名、名称、生命、健康、肖像、名誉、荣誉等而发生的社会关系。人身关系包括: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身份关系是基于家庭、血缘、婚姻、亲属或其他事实而发生的社会关系,如父母子女关系,作品作者基于其身份而发生的社会关系等。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具有以下特点:第一.与特定主体的自身不可分离。人身关系的主体的人身是人身关系发生的前提和存在基础。一般而言,人格、身份总是属于特定的人。对于其具有的人格和身份,主体既不可转让,也不可放弃。第二.人身关系具有非财产性质由于人格、身份都不是物质财富,不具有直接的经济价值,所以,人身关系不以财产利益为内容,而以人身利益为其内容。所谓人身利益是指主体的人身不受侵害,主体可以充分享有的人身,利用自己的身体条件,谋求自己生存和发展的种种精神利益。人身关系不具有非财产性质,是指人身关系没有直接的财产性质,但是具有间接的财产性质,例如,损害人身关系可以给予赔偿。第三.平等性质。民法所调整的人身关系具有平等性质,即只有自然人、法人或其他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领域发生的人身关系,才为民法所调整。非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应由其他法律部门调整(三)财产关系财产关系是生产关系或经济关系在法律上的用语。它主要是指人们在社会生产、交换、分配以及消费等经济活动过程中因对物质财富的支配和利用而形成的社会关系,换言之,具有经济内容的社会关系均属财产关系。财产关系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双方地位不平等的财产关系一方没有决定权利,其意志受制于相对方(绝大多数的时候是国家)。另一类财产关系的双方主体则处于平等的地位,任何一方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强加于另—方,如买卖关系,双方只能就交易的条件进行平等协商。民法所调整的财产关系是后者,主体具有平等性质的财产关系,其中最主要的是商品经济关系。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主要有两个方面的特点:第一,主体在法律上地位平等;第二,双方在经济利益上等价有偿。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主要包括:第一,静态财产关系,即财产占有关系,包括财产所有关系(有形财产)、智力成果支配关系(无形财产);第二,动态财产关系,即财产流转关系以及遗产继承关系
二、民法的调整方法(一)含义
民法的调整方法即民法对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进行规范的方式和手段。由于民法的主要任务在于保护和促进商品经济的发展,确认和保护平等主体之间正常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因此,民法的调整方法与其他法律部门的调整方法有很大区别。民法主要通过以下几种方法进行调整:(一)通过确认的方法将特定的社会关系转化为法律关系。民法采用确认的方法,赋予民事主体的行为以法律效力,从而使这些社会关系成为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这样,正常运行的社会经济秩序就得到了法律的认可和保护,民事主体的利益也得到了确认和保障(二)尊重民事主体的意志,以任意性为其调整民事社会生活关系的主要法律规范。(1)法律的理想是法律的终极目标。除了对现存的经济关系的确认和保护之外,民法还要提出理想的社会秩序,对民事主体的行为进行指导。为此,民法上确定了很多任意性规范,即在充分尊重民事主体意思自治的前提下,提出各种行为模式供其选择,以发当事人的主动性和创造性,协调和平衡其相互之间的利益。(2)但是,由于民事主体受自身的因素的限制,以及为了保护国家的利益,民法也规定了大量的禁止性规范和强行性规范。将主体的违法行为与一定的民事法律责任相联系,通过使其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使受到侵犯的民事权利得到救济。而且,民事责任具有违法制裁功能和权利救济功能。(三)允许民事主体选择不同方式解决相互之间的民事纠纷。民法允许民事主体协商变更或终止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选择解救纠纷的方式。可以选择和解、调解、诉讼或仲裁,而刑事法律和行政法律则不能由当事人自己选择。(四)通过对违法行为的法律制裁,使被破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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