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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债权的实现

第五章 债权的实现 第一节 债权的担保 一、债的担保的概念 一般担保 特别担保:信用担保、财产担保 二、保证:P679 (一)保证的法律性质 1、从属性(附从性) 2、独立性 3、补充性 (二)保证的设立 1、订立方式:(四种) ①单独的书面保证合同; ②在主合同上有保证条款,保证人签字; ③在主合同上没有保证条款,但第三人以保证人身份签字; ④第三人单方出具担保书 2、保证人资格:具有代偿能力 (1)可以担任保证人的范围: 法人 自然人 其它组织 (2)不可以担当保证人的: ①国家机关: 原则上不可以; 例外: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而转贷的可以。 ②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③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 ④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 在法人的书面授权范围内可以; 无授权或超出授权范围的不可以 (三)保证合同:保证人与债权人订立的协议 1、特征 要式,单务,无偿,诺成,从合同 2、保证的范围 有约定从约定; 无约定保证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 。 3、保证类型 (1)一般保证 ①含义: 双方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才开始承担保证责任。 ②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 指在主债纠纷未经审判或仲裁,并就主债务人的财产依法强制执行无效果时,保证人对债权人可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2)连带保证 一旦主债务人到期不偿还债务,债权人可请求债务人履行或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产生方式: ①保证合同直接约定为连带保证; ②保证合同未约定保证方式或约定不明,推定为连带保证。 4、共同保证:保证人为两人以上 (1)按份共同保证: 各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了份额 (2)连带共同保证 各保证人对外是连带,内部是按份的 5、最高额保证 (1)含义: 1999年9月1日,甲企业向乙银行借款,双方商定:今后3年内乙每个月向甲提供1000万元人民币的借款,共计不得超过3.6亿元。丙为保证人。 (2)特征: 保证合同成立在前,主合同成立在后; 保证的主债权具有不特定性 (3)特殊规则: 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人有任意解除权 6、保证期间 (1)性质:除斥期间 (2)种类 ①约定;②未约定,推定为6个月;③约定的期间早于或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无约定,推定为6个月;④约定直至本息还清时止的,视为约定不明,推定为2年 (3)起算 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 (4)期间经过的效果 ①一般保证之经过: 在一般保证的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未对债务人起诉或仲裁的,即为保证期间经过,保证人免责 ②连带保证之经过: 连带保证的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未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即为保证期间经过,保证人免责 三、定金 (一)含义 指合同当事人为确保合同的履行,依法律规定或双方约定,由当事人一方在合同订立时或订立后、履行前,预先给付对方的一定金钱或其他替代物。 定金的功能:担保主债务之履行 (二)定金合同 1、要式合同 2、实践合同 3、限额性 定金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 (三)定金的种类 1、订约(立约)定金 以交付定金作为订立主合同的担保 2、成约定金 以交付定金作为主合同成立或生效要件 注意: (1)虽未交付定金,但主合同已履行或已履行主要部分的,主合同仍成立或生效; (2)区别定金合同的实践性。 3、解约定金 定金交付后,一方解除主合同,须承担定金罚则 4、违约定金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主合同或履行合同不符合约定,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时,应承担定金罚则 5、证约定金 以定金的交付作为主合同订立的证据 (四)定金罚则 交付方违约的,丧失定金; 接受方违约的,双倍返还定金。 (五)定金与类似概念的区别 1、定金与预付款 预付款是合同当事人预先支付给对方的一部分货款 2、定金与订金 3、定金与押金(保证金) 第二节 债权的保全 例1:甲为一建材经销商,因资金周转困难,便向朋友乙借款50万元,借期一个月。甲用此借款购买了建材,并销售给丙,约定价款60万,一个星期后付款。一周后,丙未付款,甲未向法院起诉。一个月后乙要求甲还款,甲称,由于丙没有支付货款,所以无力偿还。 问:乙能否直接要求丙还款? 例2:甲欠乙20万元到期无力偿还,其父病故后遗有价值15万元的住房1套,甲为唯一继承人。由于甲无其它财产,乙得知后便与甲联系,希望以房抵债。甲便对好友丙说:“反正这房子我继承了也要拿去抵债,不如送给你算了。”丙欣然接受。 问:乙如何维护自己的权利? 一、债的保全概述 法律为防止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给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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