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域名纠纷的预防与处理机制全球概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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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域名纠纷的预防与处理机制全球概览

域名纠纷的预防与处理机制全球概览 信息来源: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 ? 薛虹博士 ??国际互联网的发展如此迅速,以至于令前网络时代建立起来的法律制度措手不及。域名的设计本是网络先驱的好意,给联机地址起个名字比一大串数字好记多了。这一好意的设计是否得到了广大上网群众的热爱,看看在全球范围内成几何倍数增长的域名注册就一清二楚了。然而,网络先驱不是法律专家,更不是知识产权律师,没想到域名系统会与原有的法律制度产生强烈的冲突。现在法学家们回过头,很彻悟地总结说:这种冲突是由于域名系统与法律制度相互都没有顾及对方存在造成的。保护商标、商号、非营利组织名称、国际组织名称、地理名称、姓名等的法律制度没有顾及域名系统的存在,是因为这些法律制度在域名系统还没有出现时就已存在了。域名系统没有顾及法律制度的存在是因为域名是被作为网络联机通讯的地址设计的,技术天才们没有想到一种纯粹的技术性安排居然发展成为重要的标志,特别是商业性标志。事已如此,昨日之日不可留。谁曾想,今日之日多烦忧。冲突总要解决,最好能避免,因此域名系统和法律制度两方面都需要作出努力。 ??从世界范围看,避免和解决冲突的作法五花八门,但是仔细推敲,其源流及发展趋势仍然依稀可便。许多国家的法律体系首先意识到,不能让域名成为一种法律之外的存在,必须将域名纳入其管辖的范围,才能对域名加以评价、管理和规范。法律体系的努力包括允许域名注册为商标,承认域名可以作为商业性标志受到保护,以及制裁借助注册或使用域名侵犯他人权利或其他合法利益的行为。法律体系的努力先是通过司法机关的裁决表现出来,一个个关于域名纠纷的经典案例逐渐形成了一系列法律规则,最终形成法律文件。美国1999年11月的反域名抢注消费者保护法(ACPA)就是突出的代表。该法发展了美国商标法,比较详细地规定了属于商标侵权的域名注册或使用行为,及其责任构成和法律制裁。这部法律的实施说明美国处理域名纠纷已经有法可依。其他国家也有类似的立法方面的努力。 ??另一方面,域名系统也在进行积极的调整。域名管理机构在采取措施防止及解决域名纠纷。这些措施包括强化域名注册合同的约束、实行必要的注册限制、以及建立纠纷处理机制。这些措施可谓真正的新生事物,受到不少各种批评,也确有这样或那样的问题和不足。但是它们是一种新鲜的力量。有缺点就要改进,有不足就要完善。但是,域名管理系统不能不作任何尝试,得过且过,对域名纠纷置之不理,否则蓄积起来的问题只会更加严重。 ??在我国,学术界从法律的角度对域名纠纷所作的研究从90年代中期就开始了。从20世纪末到新世纪的到来,逐渐有越来越多的域名纠纷起诉到我国法院。因而,关于域名纠纷的法律分析,特别是在域名注册或使用中的侵权责任的分析,逐渐多了起来。各级法院的裁决、法院发布的有关审理域名纠纷的文件、以及有关的司法解释,都体现了法律体系规范域名活动的努力。同时,我国的域名管理系统也在采取预防及解决域名纠纷的措施。从2001年1月开始运行的中文域名争议解决机制就为处理域名纠纷提供一种新的途径。但是,总的看来,我国对域名系统在预防和解决纠纷方面的研究还很薄弱。这不利于我国域名注册管理及争议解决机制的发展。本文分析、研究世界不同国家和地区的域名纠纷预防与处理机制,就是为了以人为鉴,借鉴别人的经验,促进我们自身的发展。 一、预防域名纠纷的措施 ??由于域名纠纷常常牵连域名注册组织,使之面临责任的风险,因此负责通用顶级域名(gTLDs)或者国家顶级域名(ccTLDs)注册、管理的组织莫不盼望避免纠纷,免惹麻烦。一些用于预防域名纠纷的措施因此发展了起来。 1、域名纠纷的预防与域名注册政策 ??域名纠纷能否被预防或减少与注册组织实行的注册政策有很大的关系。从预防纠纷的角度分类,域名注册政策分为开放型、半限制型和限制型三类。 -开放型:通用顶级域(.name.,.museum等少数新增通用顶级域除外)和部分国家顶级域(例如英国、墨西哥、南非)适用开放注册政策,即不对申请域名注册者作资格限制,不对申请注册的域名进行权利审查。注册组织以先申请作为受理注册的原则。 -半限制型:许多国家顶级域(例如德国、土耳其、加纳)适用半限制政策,即对本国人不加限制,但要求非本国的域名注册申请人提供证据,证明其就所选择的域名拥有权利。 -限制型:少数国家顶级域(例如葡萄牙、沙特阿拉伯、保加利亚)实行严格的限制政策,仅允许本国人就其拥有权利的名称注册域名。 ??限制型的域名注册政策固然能够防止域名纠纷的发生,但是运行的效率和效果却不如人意。严格的事先审查加重了域名政策组织的负担,减慢了注册速度,而且遏制了注册数量的增加。限制型政策更大的问题在于仅仅维护拥有在先权利人的利益,没有给希望在网络上创业,在网络上崛起的新秀留下注册域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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