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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高等法学教育改革式教学方法的反思.doc

我国高等法学教育改革式教学方法的反思   摘 要 我国大学法学教育以前一直采用讲授式课堂教学,但效果并不理想,大学法学院也认识到这个问题,于是最近几年开始对教学方式进行改革,出现了案例教学法、模拟法庭教学法、诊所式法律教学,注重对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但在实际操作中仍存在一些问题需要改进。   关键词 法学教育 案例教学法 模拟法庭教学法 诊所式法律教学   作者简介:王巍巍,首都师范大学政法学院2009级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法学教育。   中图分类号:G64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4-217-02   因为历史源渊、传统的不同,两大法系在法学教育教学方法上存在诸多不同。英美法系从一开始就注重对实践性的培养,强调培养学生分析法律问题、处理法律问题以及语言表达能力等法律实践能力。其教学方法主要是对案例进行分析。而大陆法系法学教育偏重于理论知识的传授,教学注重培养学生的理论知识,通常进行系统的教学,主要进行讲授式教学。我国法学教育教学方法更接近于大陆法系,注重于对理论知识的传授,注重对法律概念、法律条文的解析。虽然我国近然年来对法学教育教学方法进行了改进,但仍然有可继续改进的余地。   一、我国法学教育改革式教学方法存在的问题   (一)案例教学法   在英美法系国家,案例教学法的应用是用来培养“像律师一样思考”的法律从业者,由法学教师根据教育教学的需要,挑选出适合的案例,通过对案件的剖析阐述,抽象出适用的法学原理。这种教学方法最大特点是将抽象的法学原理与具体案件结合起来。而在我国大学法学教育中,案例教学却存在一些问题,首先,案例的选择是经过加工整理的,其次,案例涉及的问题是经过精心设计的,这与英美法系完全适用原汁原味的案例进行教学不相同。   (二)模拟法庭教学法   模拟法庭教学法在一定程度上对传统教学模式进行改进,但在适用时仍存在一些问题,首先,参与模拟法庭教学的学生过少,由于场地、时间的限制,使得能够参与的学生而过窄;其次,学生在进行模拟法庭时,都预先进行了多次预演,这变成一种事先有商量的演戏,而实际司法审判中,经常会出现突发的情况,需要考验法律从业人员临场应变能力,这正是司法实践的核心。   (三)诊所式法律教学   诊所式法学教育在我国法学实践中,也存在一些问题,其实际教学效果并不理想。首先,面临的问题和诊所式法学教育在美国遇到的问题一样,就是能够参与的学生人数过少,诊所式教学处理的是真实的案件,这就决定了这种教学方式类似于师傅带徒弟式的方式,一个案件需要一位具有实务能力的教师来处理,再有学生跟随协助处理,因为是处理实际的案件,这就决定了教师能够带的学生很少;其次,诊所式法学教育所能够接受到委托的案件过少,我国大学法学院开设法律诊所除了学校或者更小范围比如只有法学院的人知道,因此,能够进入到法律诊所的案件很少,甚至没有;再次,就算有案件能够进入法律诊所,但一个具体案的审理或非诉案件的处理,并不会与学期所吻合,一个案件的处理可能一两个月或者一两年,因此,对于法律诊所的学生来说并不一定能够完整的跟随一个案件处理的全过程。   二、我国法学教育改革式教学方法存在问题原因分析   (一)我国法律传统与英美法系不同   英美法系是由判例法所形成的,有内容丰富的司法判例可研读,并供选择适用于法学教育,且英美法系的司法判例通常有详细的说理论述,而我国并没有判例传统,且司法判决进行详细说理可选作教学判例的案件并不多。首先,很难寻找到法院的判决,就我国现有法律环境来看,法院的判决很少进行公开,通过公共的徒径难以找到适合的司法判决,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中会发布一些指导案例,但对于法学教育来说远远不够;其次,我国司法判决中对案件的论述、阐述并不足够,我国司法判决对案件的论述说理体现在“本院认为”部分,在我国大多数的判决中这部分的说理推论并不详细,虽然案件当事人关心的是判决结果,但法学教育却需要关心判决的说理和阐述。   (二)我国法学大学生参与积极性不高   我国的学生从小到大接受的教学模式都是讲授式的教学,这种情况一直延续到大学,影响到学生进入大学后主动参加教学的积极性,在进行案例教学、模拟法庭教学、诊所教学时,要求学生具备积极参与的热情,并且要求学生具备一定的社会经验和阅历,以确保他们有能力处理问题、分析问题,而我国的大学生并不具备这种能力。首先,从案例教学、模拟法庭教学、诊所教学这三种教学方式来看,需要学生具有扎实的法律知识功底,这一点,因我国法学教育一直沿用讲授式教学方法,所以学生具有较强的法律知识功底;其次,需要学生具有一定的分析和解决问题能力,而由于我国一贯的教育方式,学生养成的是一种被动式的思维方式,即使大三、大四的学生也很少具备主动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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