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预售的概念.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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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预售的概念

商品房预售的概念商品房销售管理(一)商品房预售的概念商品房预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正在建设中的房屋预先出售给承购人,由承购人预付定金或房价款的行为。由于从预售到竣工交付的时间一般较长,具有较大的风险性和投机性,涉及到广大购房者的切身利益。为规范商品房预售行为,加强商品房预售管理,保障购房人的合法权益,《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明确了“商品房预售实行预售许可证制度”。建设部第95号令《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对商品房预售管理的有关问题进一步作了细化。(二)商品房预售的条件(1)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2)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3)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4)开发企业向城市、县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三)商品房预售许可《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商品房预售实行预售许可证制度”,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方能预售商品房。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提交下列证件及资料:(1)土地使用权证书;(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3)投入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25%以上的证明;(4)开发企业的《营业执照》和资质等级证书;(5)工程施工合同;(6)商品房预售方案。预售方案应当说明商品房的位置、装修标准、竣工交付日期、预售总面积、交付使用后的物业管理等内容,并应当附商品房预售总平面图、分层平面图;(7)其他有关资料。(四)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就可以向社会预售其商品房,开发企业应当与承购人签订书面预售合同。商品房预售人应当在签约之日起30日内持商品房预售合同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五)商品房现售为了规范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根据《开发经营条例》规定,2001年4月4日颁布了《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8号)。商品房现售,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出售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具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2)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或使用土地的批准文件;(3)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4)已通过竣工验收;(5)拆迁安置已经落实;(6)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等配套设施设备交付使用条件,其他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备具备交付使用条件或已确定施工进度和交付日期;(7)物业管理方案已经落实。(六)商品房销售代理房地产销售代理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或其他房地产拥有者将物业销售业务委托专门的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代为销售的一种经营方式。(1)实行销售代理必须签订委托合同。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与受托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订立书面委托合同,委托合同应当载明委托期限、委托权限以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的权利、义务。中介机构销售商品房时,应当向商品房购买人出示商品房的有关证明文件和商品房销售委托书。(2)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的收费。受托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在代理销售商品房时,不得收取佣金以外的其他费用。(3)房地产销售人员的资格条件。房地产专业性强、涉及的法律多,因此对房地产销售人员的资格有一定的要求,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取得相应的资格后,才能从事商品房销售业务。(七)商品房销售中禁止的行为(1)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在未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将作为合同标的物的商品房再行销售给他人。(2)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采取返本销售或变相返本销售的方式销售商品房。(3)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销售商品房,不得向买受人收取任何预定款性质费用。(4)商品住宅必须按套销售,不得分割拆零销售。(八)商品房买卖合同房地产开发企业应与购房者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1995年建设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颁发的《商品房购销合同示范文本》,2000年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商品房购销合同示范文本》进行了修订,并更名为《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以下简称《示范文本》)。(1)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1)当事人名称和姓名、住所;2)商品房基本情况;3)商品房的销售方式;4)商品房价款的确定方式及总价款、付款方式、付款时间;5)交付使用条件及日期;6)装饰、装修标准承诺;7)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道路、绿化等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交付承诺和有关权益、责任;8)公共配套建筑的产权归属;9)面积差异的处理方式;10)办理产权登记有关事宜;11)解决争议的办法;12)违约责任;13)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发布的商品房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所明示的事项,当事人应当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2)计价方式商品房销售可以按套(单元)计价,也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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