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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编17、18世纪西方法律思想

第三编 17、18世纪西方法律思想 第五章 古典自然法学概述 第五节 古典自然法学的 产生及其思想体系 1. 自然状态:进入文明社会或 国 家以前的状态 2. 自然权利:人所享有的天赋 的不可剥夺的权利 3. 自然法:人类的理性 4. 社会契约:国家和法律是社 会契约的产物 5. 主权理论:因订立社会契约 的方式不同而不同 6. 分权原则:权力分立, 以权制权 第二节 古典自然法学的特征 一、理性主义 二、法治主义 三、自由主义 四、法学世界观 第六章 荷兰法律思想 近代启蒙运动最早的制度性尝试 16世纪下半叶的荷兰革命—— 第一个资产阶级国家 第一节 格老秀斯的法律思想 一、生平与著述 格老秀斯(Hugo Grotuis,1583-1645) 近代西方资产阶级思想先驱,国际法创始 人。他出生于荷兰德耳夫特省的一个议员 家庭。早年留学法国,15岁获法国奥尔良 大学法学博士学位。1599年在海牙任律 师,1601年被任命为编史官,1607年任 荷兰省(当时为尼德兰的一个省)检察长。 1613年出使英国。1618年因卷入政治与 宗教冲突而被捕入狱,并被判终身监禁。1621年越狱成功逃往法国,从此开始研究写作工作。《战争与和平法》就是在流亡期间写成的,这部作品不仅是重要的国际法著作,而且是西方资产阶级人权学说的基础、自然法或自然权利理论的开创性著作。1630年被瑞典任命为驻法国大使,任职10年,1645年病死于罗斯托克。其主要著作还有《捕获法》 (1604年)、论《海上自由》(1609年)等。  二、自然法理论 格老秀斯是西方近代资产阶级思想家中第一个比较系统地论述了自然法理论的人。他恢复和发展了古希腊罗马思想家提出的自然法,摆脱了中世纪宗教神学的桎梏,使自然法理论成为世俗的法学理论。格老秀斯借助于近代机械唯物论的世界观的自然科学成果的间接影响,赋予自然法以崭新的内容,使自然法原则更加神圣化、权威化。他认为自然法就是人类理性或本性的体现,是永远不变的法则,它既是人们必须遵守的道德准则,又是国家与法律理论的基础。格老秀斯提出了“自然秩序”、“自然权利”、“自然法”、“社会契约”等命题,认为契约关系就是自然关系,从而扩大了自然法理论的范围。 自然法的原则 三、国际法 格老秀斯把过去的万民法发展成为近代的国际法。在他之前的一些法学家认为,从广义上讲,万民法是公用于一切国家或许多国家的法律(The law common to all or many nations.),格老秀斯则认为,“万民法”从狭义上讲应理解为“支配国与国相互交际的法律”(The law governing the intercourse between nations),是契约或协议的产物;而国际法是管理国家之间关系的法律,一是范围较大,二是强调运用于国与国之间。格老秀斯把国际法视为意志法,是制定法的一种,是建立在自然法原则基础上处理国家之间争端的法律,是各国在国际社会中必须遵守的法律规范,其存在的前提是国家主权。 格老秀斯着重批判了所谓战时无法律的论点。指出,国际间必有一共同法律,此法律在战争中或对与战争有关各事物均有效力。 格老秀斯用国际法原则来解释战争的性质问题。所谓正义战争是指为了防御和保卫财产而进行的战争,包括出于自卫的目的而进行的战争、恢复被人掠夺财产和对侵略者进行惩罚的战争等。即正当的战争理由有三个:自卫、恢复自己的财产、惩罚。 格老秀斯认为,根据国际法的规定,第一,要坚持宣战的原则,反对不宣而战的狡猾行为;第二,战争中要坚持人道主义原则,对非参战人员——妇女、儿童、老人等应采取保护措施,对放下武器的战犯,不仅应保障其生命安全,而且要保护他个人的财产;第三,坚持公海自由通行的原则。此外,要保护交战双方外交代表的安全等。 三、国家理论 国家主权论 格老秀斯认为,所谓国家主权是指国家的最高统治权。他说,凡行为不受别人意志支配的权力就叫主权,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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