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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案例分析行政法-案例分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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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案例分析行政法-案例分析

时间:2007年12月25日 地点:陕西省榆林市绥德县 主角:崔博,绥德县县长;高勇,绥德县职业中学校长 事件:高勇为落实学校贫困生助学金,追着找崔博签字,崔博以开会为由拒签。随后,县教育局宣布高勇停职,县公安局以妨碍公务为由行政拘留高勇。 (1)试对高勇在行政法上的主体地位进行分析;教育局宣布高勇停职是公务员的身份;公安局拘留他是行政相对人身份 (2)教育局、公安局的行为,其法律性质分别是什么?并对本案所涉的行政法律关系进行分析。教育局是行政处分,是内部行为,是内部行政法律关系;公安局是行政处罚,是外部行为,是外部行政法律关系。 今年2月,某市卫生监督部门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对饭店进行卫生检查。执法人员林某和陈某为了尽快结束检查,分头行动。林某来到曾经发生过纠纷的宏宇饭店,以卫生达不到标准为由,决定对该饭店给予1000元的罚款。饭店老板说:“能不能把证件和相关文件给我看看,或者说说?”林某说:“没有,再啰嗦加重处罚。”饭店老板经过斟酌,当场交了罚款。林某收到罚款后即行离开。 根据行政处罚的程序规则,本案例中存在哪些程序性问题? 1.为了尽快完成任务,执法人员林某和陈某分头 行动这一行为是不正确的,调查或检查时至执法 人员不得少于 2 人; 2.执法人员对饭店进行罚款的时候,必须向饭店 说明原因和事由,还要把处罚决定书给当事人看, 同时告知其权利; 3.罚款金额必须合理,不可以随意增减,同时要 给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机会; 4.交完罚款金后,应当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2007年2月13日。江西南昌,五月花酒吧。奚志波系南昌市特警支队干警,任立群系五月花酒吧保安。两者发生纠纷,根据媒体报道,纠纷起源和经过存在以下不同说法: 版本一:奚志波在酒吧暗查毒品被保安围攻刺伤; 版本二:奚志波在酒吧同学聚会,其间,试图送女伴进厕所遭任立群阻拦不服, 遂招三名同事殴打任立群,任立群在情急之中刺伤奚志波。 问题: (1)按照版本一,奚的行为性质是什么?其形成的法律关系是什么?1)版本一:暗查毒品,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行政法律关系,公务员??? (2)按照版本二,奚的行为性质是什么?其形成的法律关系是什么?版本二:民事行为,民事法律关系,以公民身份出现与行政职权无关。 某县工商局工作人员王某、赵某,2004年6月15日去一家个体餐馆喝酒,饭后结账180元,王某、赵某说他们是工商局的,要求个体老板张某免收餐费140元,张某不同意,王某、赵某遂耿耿于怀,2004年7月5日,王某、赵某去张某的餐馆检查,以销售假酒为由,吊销了餐馆的营业执照,并处1000元的罚款, 张某不服,欲提起行政复议。 问题: (1)县工商局作出上述处罚应分别采用什么程序?为什么?县工商局:吊销执照前,告知有听证的权利,若张某要举行听证会,工商局需举行听证会,听证会后才能做出吊销执照的决定 (2)复议机关是谁? 若张某想提出复议,需向市工商局提出复议。 某县人民政府决定对其县境内的某村进行整体搬迁,该村村民对此并不赞同,并以各种形式表示反对。后来,该村所在地的乡人民政府以处罚抵制县人民政府决定的组织者为由,分别对该村村民甲、村民乙作出行政拘留10天的决定,并自行执行。 问题: (1)某县人民政府的决定,是具体行政行为还是抽象行政行为?请说明理由。 搬迁决定是具体的行政行为,因为对象(村民)是特定的,而且不是反复试用的 (2)该乡人民政府作出并实施的行政拘留处罚是否合法?为什么?乡政府的拘留不合法,行政拘留只能由公安机关做出并且由公安机关执行。 2008年5月11日中午11时许,家住通州区艺园东里5号楼的程淑兰在自家 台清理墩布时脏物正好落在从楼下路过的王金福等人身上,两家因此发生口角。争执过程中,程淑兰的两个儿子刘学斌、刘学文用砖头将王金福头部打伤,经法医鉴定属轻微伤。通州公安分局接到报案后对此案进行了调查审理,于7月28日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对刘学斌、刘学文分别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裁决。王金福不服,于9月1日以分局对二人处理过轻为由向市公安局提出行政复议。 问题: (1)复议机关是否受理该申请?为什么?复议机关要受理该申请。因为公安局实施的是行政处罚行为,行政处罚行为是具体的行政行为 (2)分析该案件中谁是复议机关、复议申请人、复议被申请人及复议第三人。复议机关是市公安局,复议申请人是王全福,复议被申请人是通州公安分局,复议第三人是刘学斌刘学文。 韩某是辽宁省某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警察,自1997年开始,由于原告工作和 生活上原因,曾多次到某公安局以及某市政府上访,因未令其满意,韩某便采取往被告墙上挂草包皮等行为。市公安局认为其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疑患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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