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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破产程序法律文书样式(试行)》的通知(2011年10月13日) 一、关于本文书样式的体例 针对破产程序各阶段和相关程序的工作内容,按照简洁、实用、便利的原则,文书样式分为“通用类文书”、“破产清算程序用文书”、“重整程序用文书”、“和解程序用文书”以及适用于破产衍生诉讼一审程序的“破产衍生诉讼用文书”五类共105个文书样式。各文书样式均包括文书主文和制作说明两部分。文书主文是文书的核心部分,包括文书名称、文号、名头、主文、落款、附件等部分。制作说明是文书样式的辅助部分,主要列明制作文书样式的法律依据以及文书制作中需要注意的问题,以有利于人民法院正确制作、使用文书。 二、关于相关案件的案号和各文书样式的文号 1.破产案件的案号 破产案件的案号为“(××××)×破字第×号”。人民法院审理一个债务人的破产案件,包括破产申请受理前后,以及破产清算与重整、和解之间相互转化程序前后,均应使用同一案号。 “(××××)×破字第×号”中的“(××××)”,应列明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的年份;“(××××)×破字第×号”中的“×”,应列明审理破产案件法院的简称;“(××××)×破字第×号”中的“×”,应列明该破产案件的案号。 2.破产案件中出具的各类文书的文号 鉴于破产案件进展中程序不同和出具的各文书性质不同,人民法院在审理一个破产案件中将出具众多的民事裁定书、决定书、通知、公告和复函等各类文书,为体现相关文书出具的不同阶段以及各类文书的排序,人民法院在审理破产案件时,应当在上述案号的基础上,在所出具有关文书的文号上分别以“预”、“初”、“-×”等予以标识。具体如下: “(××××)×破(预)字第×号”中的“(预)”,体现该文书出具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即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清算、重整、和解申请前制作的各类法律文书,以及作出的不予受理和受理上述申请的民事裁定书,均以“(××××)×破(预)字第×号”确定文号。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后,则应以“(××××)×破字第×号”确定文号。 “(××××)×破初字第×号”中的“初”,体现该文书系审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裁定。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申请人不服该裁定的可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此类文号涉及人民法院作出的不予受理破产申请和驳回破产申请两类民事裁定书。 “(××××)×破字第×-×号”中的“-×”,体现不同文书的编排序号。如人民法院在审理一个破产案件中作出的所有民事裁定书,应当分别以“(××××)×破字第×-1号”民事裁定书、“(××××)×破字第×-2号”民事裁定书、“(××××)×破字第×-3号”民事裁定书……依次编号;作出的所有决定书,应当分别以“(××××)×破字第×-1号”决定书、“(××××)×破字第×-2号”决定书、“(××××)×破字第×-3号”决定书……依次编号,等等。编排序号不受破产申请受理前后的影响,如破产申请受理前最后编号为“(××××)×破(预)字第×-5号”民事裁定书的,破产申请受理后应直接以“(××××)×破字第×-6号”民事裁定书依次编号。 3.上一级人民法院审理相关案件的案号 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作出的不予受理或者驳回破产申请的民事裁定书,以及拘留、罚款决定书,根据法律规定可以分别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或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对于这类案件应当分别以“(××××)×破(预)终字第×号”、“(××××)×破终字第×号”,以及“(××××)×破复字第×号”确定案号。其中,“(××××)×破(预)终字第×号”中的“(××××)”,应列明二审法院受理破产案件的年份;“(××××)×破(预)终字第×号”中的“×”,应列明二审法院的简称;“(××××)×破(预)终字第×号”中的“×”,应列明该二审案件的案号。其他两类文书同理。 4.破产衍生诉讼案件的案号 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破产申请受理后有关债务人的实体权利义务等发生争议的,均应另行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即为破产衍生诉讼。因破产衍生诉讼独立于破产案件,系普通民商事案件,因此,其一审均应以“(××××)×民初字第×号”确定案号,二审均应以“(××××)×民终字第×号”确定案号。 三、关于本文书样式的适用 人民法院适用企业破产法审理相关案件涉及的文书样式十分复杂,且在实践中会不断遇到新情况新问题,此次下发的仅是其中常用的、具有代表性的文书样式,且有的文书样式尚待相关司法解释颁布后再作补充与完善。因此,实践中如遇未列出的文书,可参考这些常用样式,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变通适用。 请各高级人民法院注意收集辖区内人民法院在适用本文书样式中发现的问题并提出改进建议,及时报告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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