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关于加快股权投资产业发展的实施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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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关于加快股权投资产业发展的实施办法

厦门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 关于加快股权投资产业发展的实施办法(试行)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升厦门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高新区”)发展内涵,发挥金融资源支撑与引领作用,引导各类社会资本积极参与自主创新,帮助中小科技企业成长,促进股权投资产业快速发展,试点建设厦门市科技与金融结合示范区,加快推进国家创新型科技园区建设,根据国家科技部《关于印发促进科技与金融结合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国科发财[2010]720号)、国家发改委等十部委令《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第39号令)、国家财政部《关于促进创业投资企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3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工商税务均在高新区注册并备案的内资、外资、中外合资的股权投资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中股权投资企业包含股权投资基金企业、股权投资管理企业。股权投资基金企业是指股东或者合伙人以其出资及合法筹集的资金、从事于对其他企业进行直接股权投资或者持有股份而设立的企业;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是指以接受股权投资基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个人委托,以管理运营股权投资项目为主业的企业。   备案   第四条 在高新区依法设立的股权投资企业,可以采取公司制、合伙制或其他合法的组织形式。股权投资企业在高新区一经设立,应及时向厦门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高新区管委会”)提出备案申请,申请报备的企业或机构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以公司制或合伙制形式依法设立的股权投资基金企业,注册资本或出资额应不低于10000万人民币,出资方式仅限于货币形式,首期到资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企业的资金应委托银行进行第三方资金托管;   (二)以股份有限公司形式依法设立的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注册资本应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首期到资不低于300万。出资方式仅限于货币形式。   (三)公司制、合伙制股权投资企业,在章程或合伙协议中应明确规定,不得以任何方式公开募集和发行基金;   (四)本意见施行前工商税务已在高新区注册登记的有关企业需要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在符合有关规定的情况下,可以提出变更登记申请;   第五条 股权投资企业申请备案应当提交的材料如下:  (一)备案申请报告及相关表格;(二)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货币资产托管协议。已设立的企业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三)股东或者合伙人名单、承诺出资额和已缴纳出资额的证明文件;(四)股权投资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执行合伙人(或其拟任者)姓名、简历、身份证复印件;(五)其他相关材料;   以上各种资料一式三份并逐项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执行合伙人签字、加盖公章。  第六条 高新区管委会在收到备案申请后,确认申请文件齐全的,应于当日决定受理。受理备案申请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发出“予以备案”或“不予备案”的书面通知。对“不予备案”的,应当在书面通知中说明理由。   第七条 备案股权投资企业增减资本、变更法定代表人或者执行合伙人、变更托管人、清算与结业以及重大投资(商业秘密可以省略)的,应及时报备。备案股权投资企业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3个月内,及时向其股东或合伙人披露年度报告,并同时提交高新区管委会备案。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经具有证券期货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优惠政策   第八条 为鼓励股权投资企业和个人投资者在高新区发展,经高新区管委会备案的股权投资企业,可享受本办法中的优惠政策。一经享受本办法中优惠政策的备案股权投资企业十年内不得迁离高新区;对于不到十年迁离的,所获得的优惠应一次性全额返还给高新区管委会。   第九条 公司制股权投资企业所得税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所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十条 合伙制股权投资企业所得税是指按照如下办法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或企业所得税:   (一)合伙人是自然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有关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其中,作为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对外投资所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适用20%的比例税率;个人股东股权转让所得,按“财产转让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适用20%的比例税率。   (二)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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