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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职权的行政行为(四)解析,依职权行政行为,依职权的行政行为,行政长官行使的职权,国家行政机关职权划分,特别行政区政府职权,行政机关职权划分,行政职权,行政机关的职权划分,行政长官的职权
行政强制法贯穿了这一原则: (1) 严格设定权限和设定程序; (2) 实施行政强制体现比例原则: A.情节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可以不采取强制措施(第16条)。 B.对没有明显社会危害,涉案财物数量较少,当事人确无能力履行,中止执行满三年未恢复执行的,不再执行。(第39条) C.查封、扣押、冻结财物应当相当。(第23条、第29条) D.选择行政强制执行手段时要适当。优先适用代履行、执行罚等间接强制,间接强制无法实现行政目的的,才适用直接强制执行。 ——行政强制法第6条规定:“实施行政强制,应当坚持教育与强制相结合”。 所谓教育与强制相结合原则,主要是指行政强制实施过程中,应当充分发挥教育的功能,促进相对人主动履行法律义务。 ——具体要求如: 3.教育与强制相结合原则 (1) 违法行为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可以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2) 作出行政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催告”。 ——行政强制法第7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行政强制谋取利益。” 行政强制权是公权力,只能是为了维护公共利益。 ——具体要求如: 4.禁止谋利原则 (1)收支两条线(第49条、第60条)。 (2)不得使用、损毁被查封、扣押的财产(第26条)。 (3)不得收取查封、扣押财物的保管费。 ——行政强制法第8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强制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人民法院在强制执行中有违法行为或者扩大强制执行范围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5.权利救济原则 ——陈述权、申辩权。 ——申请复议、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国家赔偿。 (1)限制公民人身自由; (2) 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3)扣押财物; (4)冻结存款、汇款; (5)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四)行政强制的种类 1、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9) (1) 限制公民人身自由 ①形式:盘问、留置、约束、立即拘留、拘留审查、强制带离现场、强制戒毒、收容教育、收容教养等。 ②特点: ——形式多样:与行政处罚、刑事强制措施不同。 ——实施主体多样:戒严实施机关、公安机关、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海关、军事设施管理单位。 ——预防和保障性。 (2)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①形式:封存、加封、暂时性封存、先行登记保存等。 ②特点: ——目的是为查处违法行为、固定证据 ——对象有场所、工具、设施、设备、财物、资料、合同、账簿等。 ——方式是就地封存。 (3)扣押财物 ①形式:扣押、扣留、暂扣、暂时扣留等。 ②特点: ——目的是为了查处违法行为,保全证据。 ——对象是可移动的财物。 ——一般由行政机关自己保管,或指定第三人保管。 (4)冻结存款、汇款 ①形式:冻结、临时冻结、暂停支付等。 ②特点: ——对象是帐户资金,包括存款、汇款、有价证券等。 ——需要金融机构协助。 ——不转移资金。 (5)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形式: 进入场所检查、现场检查等。 (1)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执行罚、罚锾); (2)划拨存款、汇款; (3)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财物; (4)排除妨碍、恢复原状; (5)代履行(代执行) (6)其他强制执行方式 2、行政强制执行的种类(12) 行政强制执行 直接强制 间接强制 排除妨碍、 恢复原状 划拨、拍卖、 依法处理等 其他 强制停产 强制收购 强制服兵役 执行罚 代履行 加处罚款 加处滞纳金 (四)行政强制的设定权 设定权限 法律 各种强制措施 行政法规 限制人身自由除、冻结、需法律规定的除外 地方性法规 查封、扣押 1、行政强制措施的设定(10、11) 法律对行政强制措施的对象、条件、种类作了规定的,行政法 规、地方性法规不得作出扩大规定。 法律中未设定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不得设 定行政强制措施。 行政强制执行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强制执行 依法加处罚款或滞纳金 行政强制法直接授予执行权 代履行 依法强拆违章建筑 单行法律规定行政机关执行 拍卖查扣财物 2、行政强制执行的设定(13) (1)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主体 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集中处罚权机关 不得委托 (2)行政强制执行的实施主体 行政机关、法院 (五)行政强制的实施 1、行政强制的实施主体(17) (1)一般程序的步骤。 呈批。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前,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 决定。制作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 通知。通知当事人到达行政强制措施实施现场; 实施。具体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1、行政强制的实施程序 (2)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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