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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公司内部控制制度
XX公司
财务管理内部控制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司企业财务管理内部控制制度建设,有效地进行财务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部《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和《集团公司财务管理内部控制制度》等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财务管理内部控制制度是指单位为了提高会计信息的质量,保护资产的安全与完整,防范各种经营风险,确保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等而制定和实施的一系列控制方法、措施和程序。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工程项目部等。
第四条 各单位可以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适合本单位的财务管理内部控制制度或补充规定,并报公司备案。
第五条 财务管理内部控制制度的基本要求是: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明确规定各类业务的决策、审批、实施、反馈、处理和监督程序;明确划分企业内部各部门、各岗位的职责权限,建立严密的授权与审批制度;严格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实施有效的内部监督和内部审计。
第六条 各单位应当建立严格的责任追究制度,因违反财务管理内部控制制度和工作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当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七条 各单位应建立对所属单位内部控制制度建设的评估评价制度,定期进行评估评价。
第八条 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财务管理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及有效实施负责。
第二章 货币资金
第九条 本制度所称货币资金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银行存款包括存入商业银行的存款、存入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存款和存入系统内部结算中心的存款。其他货币资金包括外埠存款、银行汇票存款、信用卡存款、信用保证金存款、存出投资款、在途货币资金等各种其他货币资金。
第十条 各单位的货币资金应当由本单位财务部门统一集中管理。各类货币资金的收付业务,应当由财务部门统一办理。其他部门未经财务部门授权和委托,不得办理任何收付款业务或出具收付款单据。
第十一条 各单位应对货币资金实行预算管理。由单位负责人根据生产经营计划提出年度预算要求,由各职能部门提出本部门支出预算,经财务部门审核、综合平衡后,报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后下达执行。
在预算内的支出,可以根据使用范围,由业务部门负责人审核批准使用;超过预算的支出,应由业务部门提出追加预算,按预算批准程序批准后执行。
第十二条 出纳人员是负责保管和办理货币资金收付业务的会计人员。设置会计机构或会计人员的单位,必须配备出纳人员,禁止其他人员代行出纳人员职责。
选配出纳人员,必须对其思想品德和业务素质进行全面考察。无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曾因经济问题受过处分或调离会计、出纳岗位的人员,均不得担任出纳工作。严禁临时外聘出纳人员。
财务部门负责人要随时掌握出纳人员和其他经管货币资金业务人员的情况。对有赌博恶习、缺乏责任感以及法纪观念淡薄的人员,要及时调离岗位。
第十三条 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禁止会计(指出纳岗位以外的其他会计岗位,下同)出纳一人兼。出纳岗位业务量较少时,在不影响办理出纳业务的前提下,出纳人员可兼任除上述工作以外的其他工作。
第十四条 出纳人员办理货币资金收付业务,必须以会计人员填制或经会计人员审核签字的合法凭证为依据。无会计人员填制或审核签字的合法凭证,出纳人员不得擅自办理收付款业务。收付款凭证、收据、借据等货币资金收付凭证应当由会计人员保管和填制,出纳人员不得代为保管或填制。
第十五条 开设银行账户(包括在非银行金融机构开设账户,以下统称银行和银行账户)必须遵守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并执行内部审批制度。公司成立的工程项目经理部、办事处以及新成立的分公司等开设银行账户由公司审批。公司所属子公司应自行规定本单位以及下属单位开设银行账户的审批权限。
第十六条 开设银行账户必须由本单位出纳或指定的会计人员亲自到银行柜台办理。严禁委托他人(包括银行工作人员,下同)代办,严禁将款项存入未办理开户手续的银行账户。
第十七条 办理银行存款必须由本单位出纳或指定的会计人员亲自到银行柜台办理,办理支票、汇票、进账单等存款时提交给银行的凭证必须填齐收款单位、金额、用途、日期等内容,必须当场取得银行出具的存款凭证或进账单,并检查其是否真实、准确。严禁委托他人代办存款业务。
第十八条 各单位不得参与金融机构的体外循环存款或任何形式的非法集资,不得办理超过法定利率的“高息存款”。
第十九条 各单位应当建立定期银行存款的审批制度。在本系统结算中心获批准的开户银行存定期存款(包括到期转存),应经财务部门领导集体研究决定,并报总会计师(或主管领导批准)。
第二十条 定期存款到期支取、转存以及存款(包括定期或活期)在不同银行账户之间的转存,必须由本单位出纳或指定的会计人员亲自到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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