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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业管理法规课件-11
第2章 债券 第11章 物业质量管理法律制度 学习目标 通过本章的学习,了解物业质量监督制度、建筑工程的质量责任制度、物业的竣工验收制度、物业的质量保修制度、商品住宅的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制度等;掌握我国目前这五种制度的相关规定的内容 . 11.1 物业的质量监督制度 11.2 建筑工程的质量责任制度 11.3 物业的竣工验收制度 11.4 物业的质量保修制度 11.5 商品住宅的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制度 11.1 物业的质量监督制度 11.1.1 政府的质量监督 1.1.2 群众的质量监督 11.1.1 政府的质量监督 1)担任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站长、监督员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 2)实施质量监督的内容 3)实施质量监督的程序 1.1.2 群众的质量监督 《建筑法》第63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建筑工程的质量事故,质量缺陷都有权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进行检举、控告、投诉。”建筑工程质量的群众监督就是指群众根据《建筑法》第63条的规定,对建筑工程质量事故及质量缺陷,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进行检举、控告和投诉。 11.2 建筑工程的质量责任制度 11.2.1 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11.2.2 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与义务 11.2.3 建筑施工企业的质量责任 11.2.4 工程监理单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11.2.5 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生产供应单位的质量责任与义务 11.2.1 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建设单位也就是业主,它是工程的投资者、使用者,其质量控制对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具有关键作用。为了保证建设工程的质量,建设单位首先要承担起相应的质量控制责任。 11.2.2 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与义务 1) 进行勘察设计的质量责任与义务 2) 设计文件的质量要求 11.2.3 建筑施工企业的质量责任 1) 在质量责任承担方面的责任与义务 2)在承接工程时的责任与义务 3)在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进场时的责任与义务 4)在施工中的责任与义务 5)在施工教育培育方面的责任与义务 11.2.4 工程监理单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1)在承接工程时的责任和义务 2)在执行监理任务时的责任与义务 3)在处理与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关系方面的责任和义务 11.2.5 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生产供应单位的质量责任与义务 1)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生产厂家承担的一般质量责任 2)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生产供应单位承担的特别质量责任 11.3 物业的竣工验收制度 11.3.1 概述 11.3.2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施工工程的竣工验收 11.3.3 城市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 11.3.1 概述 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是施工全过程的最后一道程序,有的是工程项目管理的最后一项工作。它是建设投资成果转入生产使用的标志,也是全面考核投资效益、检验设计和施工质量的重要环节。 11.3.2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施工工程的竣工验收 1)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的条件 2)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的程序 3)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4)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的备案 11.3.3 城市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 1)住宅小区竣工进行综合验收必须具备的条件 2)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应当提交的文件 3)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的程序 4)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结果的处理 11.4 物业的质量保修制度 11.4.1 物业保修的范围 11.4.2 物业保修的期限 11.4.3 物业保修的责任承担 11.4.1 物业保修的范围 物业质量保修制度即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制度,是指建筑工程在办理竣工验收手续后,在规定的保修期内,因勘察、设计、施工、材料等原因造成的质量缺陷,应当由责任单位负责维修。质量缺陷是指工程不符和国家或行业现行的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以及合同中对质量的要求。 11.4.2 物业保修的期限 根据国务院2000年发布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40条和建设部2000年颁布的《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第7条的规定,物业保修的最低期限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11.4.3 物业保修的责任承担 11.5 商品住宅的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制度 11.5.1 《住宅质量保证书》的性质和用途 11.5.2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执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中的责任和义务 1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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