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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调节基金

安康市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 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2011年 月 日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以下简称价调基金)的征收、使用、管理,根据《安康市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价调基金委托国税、地税、财政、公安交警、交通、国土资源、物价等部门代征,并签订书面委托书。 市、县(区)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价调办)负责价调基金的日常管理。 第三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和服务的各类企业(包括中省驻安单位)、个体工商户和有收费(包括基金及其他非税)收入的行政、事业单位以及各类非企业组织,均应缴纳价调基金。 第四条 价调基金收入纳入财政管理,专款专用,封闭运行,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二章 征 收 第五条 价调基金按照以下规定征收: (一)缴纳增值税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按销售收入或应税劳务收入的3‰征收,由国家税务机关代征。 免征增值税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增值税起征点以下的免税个体户暂不征收。 (二)缴纳营业税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1.旅游参观点,按门票价格的1‰征收,由地方税务机关代征; 2.金融业,按利息收入的4‰征收,由地方税务机关代征; 3.保险业,按保费收入的4‰征收,由地方税务机关代征; 4.营利性医疗机构,按营业收入的4‰征收,由地方税务机关代征; 5.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按医疗服务收入之外收入的4‰征收,由地方税务机关代征; 6.汽车驾驶员培训,按每人每次20元征收,由交通运管部门协助代征; 7.营运车辆由交警部门协助代征: (1)货运车辆,按每月每吨3元征收; (2)营运小汽车、面的,按每月每车8元征收; (3)8-19座客车,按每月每车10元征收; (4)20-29座客车,按每月每车12元征收; (5)30座(含30座)以上客车,按每月每车15元征收。 城市公交车、城市出租车暂不征收。 8.船舶由航运管理部门代征: (1)20吨以下船舶,按每船每年30元征收; (2)20吨(含20吨)以上船舶,按每船每年50元征收; 9.其他缴纳营业税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按其营业额的3‰征收,由地方税务机关代征。 免征营业税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营业税起征点以下的免税个体户暂不征收。 (三)国有土地出让、转让,按出让(转让)净收益的4‰征收,由受让方缴纳、国土资源部门代征。 (四)行政、事业单位以及非企业组织,按收入(包括收费、基金及其他非税收入)的1%征收,由财政部门代征(未纳入市、县(区)财政管理的由物价部门代征)。 (五)除以上项目外的非行政事业性收费、非税收入,按收费(经营)收入的4‰征收,由物价部门代征。 征收方式: 价调基金的缴纳与征收以方便为原则,可按次、按月、按季或按年缴纳,可由缴纳人自行申报,也可由代征单位查账征收。 各代征部门可会同价调办,分别制定具体的操作办法。 账户和票据管理: (一)市、县(区)财政部门统一在当地××××银行设立“价调节基金财政专户”,专门用于价调基金的归集、使用和管理。 (二)代征部门统一使用陕西省财政厅监制的“陕西省价格调节基金专用缴款书”(一式六联),由代征单位收妥款项后,加盖代征单位征收专用章,将第一联退缴款人,其它各联送交××××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同时将代征款项存入同级“价调基金征缴专户”;经办银行分支机构审核无误,收妥款项后,加盖收款银行转讫或现金专用章,将第二联退回代征单位,第三联留存银行,其它各联按说明使用。 (三)××××银行经办机构专人保管“陕西省价格调节基金专用缴款书”第三联,客户部门按月汇总,于每月20日前向同级价调办报送月度收入报表,同时,按月提供“价调节基金财政专户”发生明细帐(分户帐帐页)。 第八条 归集与划拨: 市、县(区)××××银行每月10日前,根据“陕西省价格调节基金专用缴款书”第三联和税收凭证留存联汇总额,填写上月《安康市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月度实际缴纳额确认书》,由客户部门交同级代征部门及时确认。 代征部门收到《安康市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月度实际缴纳额确认书》后,于5个工作日内核对完毕,并盖章确认后送回市、县(区)××××银行。 (三)市、县(区)××××银行每月20日前,将代征部门确认的《安康市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月度实际缴纳额确认书》作为附件,填制记账凭证,注明“依据安政发〔2011〕9号文件,划拨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按代征部门实际上缴额的5%作为代征费用,从其“价调基金财政专户”划入代征部门,主要用于补充代征单位的相关费用支出和对征收工作中成绩突出人员的奖励; (四)县(区)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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