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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民事主体——自然人

1、甲住院,预定近日开刀,因血型特殊,血库存货不多,为安全计,与同一血型之乙,订立卖血契约,手术前夕,乙拒绝输血。试问:①甲得否声请法院强制执行或请求损害赔偿?②设乙输血后,装于袋内,被丙所盗,甲得向丙主张何种权利? 2、甲病故,立有遗嘱,捐赠眼角膜与乙医院,其效力如何?设甲未立遗嘱,其继承人丙得否允许移植其眼角膜? Evaluation only. Created with Aspose.Slides for .NET 3.5 Client Profile 5.2.0.0. Copyright 2004-2011 Aspose Pty Ltd. Evaluation only. Created with Aspose.Slides for .NET 3.5 Client Profile 5.2.0.0. Copyright 2004-2011 Aspose Pty Ltd. 孕妇某甲,于8月13日晨住进某妇产科,于当日下午6时10分生产男婴乙,未足月、畸形,7时8分于保温箱中死亡。甲之夫丙适偕其长子2岁之丁赴南部省亲,闻其妻住院,即驾车北返,不幸发生车祸,丁负重伤成为植物人,丙则于8月13日下午7时5分死亡。又丙立有遗嘱,以其遗产1/10,遗赠于其爱犬“小皮”,由戊动物友爱基金会照顾之。试问丙的遗产如何分配? Evaluation only. Created with Aspose.Slides for .NET 3.5 Client Profile 5.2.0.0. Copyright 2004-2011 Aspose Pty Ltd. Evaluation only. Created with Aspose.Slides for .NET 3.5 Client Profile 5.2.0.0. Copyright 2004-2011 Aspose Pty Ltd. 第一节 民事权利能力 一、出生 (一)出生的意义 《民法通则》第9条规定:“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关于出生,有一部露出说、全部露出说、独立呼吸说。通说为全部露出说。 (二)出生的要件 1、须全部与母体分离。 2、须与母体分离之际保有生命。 Evaluation only. Created with Aspose.Slides for .NET 3.5 Client Profile 5.2.0.0. Copyright 2004-2011 Aspose Pty Ltd. Evaluation only. Created with Aspose.Slides for .NET 3.5 Client Profile 5.2.0.0. Copyright 2004-2011 Aspose Pty Ltd. (三)出生的证明 一般以户籍簿所登记的时间为准,但户籍簿之记载仅具推定的效力。 二、胎儿的保护 1、总括的保护主义:即就胎儿利益之保护,一般地将胎儿视为已出生。瑞士、台湾采此主义。 2、个别的保护主义:即胎儿原则上无权利能力,但于若干例外情形视为有权利能力。法、德、日采此主义。 3、绝对主义:即绝对贯彻胎儿不具有权利能力的原则,胎儿不具有权利能力,不得成为民事主体。1964年的苏俄民法典和我国民法通则采此主义。 Evaluation only. Created with Aspose.Slides for .NET 3.5 Client Profile 5.2.0.0. Copyright 2004-2011 Aspose Pty Ltd. Evaluation only. Created with Aspose.Slides for .NET 3.5 Client Profile 5.2.0.0. Copyright 2004-2011 Aspose Pty Ltd. 三、死亡 (一)死亡的意义 死亡为自然人权利能力之终期。此所谓死亡,指自然死亡,不包括宣告死亡。 自然人死亡的通行标准是:以呼吸断绝、脉搏消失且心脏跳动停止之时为死亡之时。 (二)死亡时间之证明与推定 一般应以户籍簿登记的死亡时间为准,但户籍簿的记载仅有推定的效力。 (三)关于死亡的判断标准 1、以心脏死作为认定自然人死亡的标准。 Evaluation only. Created with Aspose.Slides for .NET 3.5 Client Profile 5.2.0.0. Copyright 2004-2011 Aspose Pty Ltd. Evaluation only. Created with Aspose.Slides for .NET 3.5 Cli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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