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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破产法.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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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破产法

第五章 (一)破产的概念 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法院主持强制清偿 不足部分不再偿还 (二)破产的特征 以全部财产一次清偿 主体资格消灭 公平清偿 强制执行程序 二、我国破产立法概况 (一)立法概况: 为规范企业破产程序,公平清理债权债务,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3次会议于2006年8月27日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该法于2007年6月1日起实施。 (二)适用范围:所有企业法人 (三)破产程序的域外效力: 即破产程序对债务人域外财产具有法律效力;对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破产案件的判决、裁定,涉及债务人在我国境内的财产,申请和请求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的,人民法院依照我国缔结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按互惠原则进行审查,在不违反我国法律,不损害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不损害我国领域内债权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裁定承认和执行。 第二节 破产申请的提出与受理 一、破产界限(破产原因或破产事实)亦即启动破产程序的事由。破产法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偿债务”。即债务人偿债能力不足,财务状况恶化资不抵债的客观状态。是破产程序开始的实质要件。 二、破产申请的提出 破产申请是指破产申请人向法院请求受理破产案件,适用破产程序,宣告破产的意思表示。 (一)破产申请人 1、债权人:提交申请书(申请人、被申请人、目的、事实和理由等)和有关证据。 2、债务人:申请书、企业基本情况等 3、清算人: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二)破产申请的效果 1、对撤回破产申请的限制: 申请人提出破产申请后,可以在法院受理前请求撤回。是否准许,由法院决定;经准许撤回的申请,不影响以后再次提出申请。 2、诉讼时效中断: 破产申请具有中断时效的效力。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具有请求法院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性质;债务人提出破产申请,具有承认一般债务的性质。 三、破产申请的受理 (一)定义 破产案件的受理是指法院在收到破产申请后,经审查认为符合法定的立案条件而裁定予以接受,并由此开始破产程序的司法行为。 (二)受理机关:地域管辖和级别管辖 债务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债务人所在地是指企业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当企业注册地与企业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一致时,以后者为依据。 具体管辖还要考虑企业注册机关级别。 (三)受理前、后的工作 1、对破产申请的审查、处理 自收到申请进行审查,并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予以立案的,书面通知申请人与债务人。但法院发现有下列情形,不受理破产申请(1)债务人隐匿、转移财产,为逃避债务而申请破产的;(2)债权人借破产申请损毁他人名誉等。不受理的,应裁定驳回。申请人不服的,在收到驳回通知之日起10日内提出上诉。 法院受理申请后,发现债务人巨额财产下落不明且不能合理解释的,应驳回。 法院受理后,组成合议庭。 2、通知和公告 受理破产案件后,于5日内通知债务人。并应自案件受理之日起25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公告。公告内容包括: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名称或姓名;受理时间;申报债权的时间、地点和注意事项;管理人;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等。 3、债权的申报和登记 债权申报期限自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 收到通知的债权人,自收到通知30日内申报;未收到通知的债权人,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申报。 债权人应按期申报,否则视为放弃。 法院按债权性质分别登记。 (四)破产案件受理的效力 1、对人的效力:自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送达债务人之日起至破产程序终结之日,债务人的有关人员承担下列义务:  (1)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2)根据人民法院、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  (3)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  (4)未经人民法院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  (5)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有关人员,是指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经人民法院决定,可以包括企业的财务管理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 2、对财产的效力: ⑴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 ⑵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 ⑶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故意违反前款规定向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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