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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法:破产关系与破产程序图 破产法:破产关系与破产程序图 第三章 破产财产管理 第一节 破产财产 一、债务人财产与破产财产概述 【债务人财产】 【破产财产】是依据破产法可在破产清算程序中强制执行的财产。 是债务人所有的财产吗? 是债务人占有的财产吗? 是破产程序终结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吗? 二、破产财产的构成要件 (一)必须是破产企业可以独立支配的财产 (二)必须是破产程序终结前属于破产企业的财产 (三)必须是可以依破产程序强制清偿的财产 三、破产财产的范围 《破产法》第28条 破产财产由下列财产构成: (一)宣告破产时企业经营管理的全部财产; (二)破产企业在破产宣告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所取得的财产; (三)应当由破产企业行使的其他财产权利。 已作为担保物的财产不属于破产财产;担保物的价款超过其所担保的债务数额的,超过部分属于破产财产。 * 破产财产的具体把握: 破产财产膨胀主义还是固定主义? 破产属地主义还是普及主义? 破产宣告溯及主义还是不溯及主义? 原则一:取回权;别除权;抵销权 原则二:依法划定范围 具体界定方法:加减法 一般公式: 破产财产 = 保全财产 + 收回 + 新得 + 追回 - 取回 - 别除 - 抵销 《规定》九、关于破产财产 第64条 破产财产由下列财产构成:…… 第65条 债务人与他人共有的物、债权、知识产权等财产或者财产权,应当在破产清算中予以分割,债务人分割所得属于破产财产;不能分割的,应当就其应得部分转让,转让所得属于破产财产。 第66条 债务人的开办人注册资金投入不足的,应当由该开办人予以补足,补足部分属于破产财产。 第67条 企业破产前受让他人财产并依法取得所有权或者土地使用权的,即便未支付或者未完全支付对价,该财产仍属于破产财产。 第68条 债务人的财产被采取民事诉讼执行措施的,在受理破产案件后尚未执行的或者未执行完毕的剩余部分,在该企业被宣告破产后列入破产财产。因错误执行应当执行回转的财产,在执行回转后列入破产财产。 第69条 债务人依照法律规定取得代位求偿权的,依该代位求偿权享有的债权属于破产财产。 第70条 债务人在被宣告破产时未到期的债权视为已到期,属于破产财产,但应当减去未到期的利息。    第71条 下列财产不属于破产财产: (一)债务人基于仓储、保管、加工承揽、委托交易、代销、借用、寄存、租赁等法律关系占有、使用的他人财产;(取回) (二)抵押物、留置物、出质物,但权利人放弃优先受偿权的或者优先偿付被担保债权剩余的部分除外;(别除) (三)担保物灭失后产生的保险金、补偿金、赔偿金等代位物; (四)依照法律规定存在优先权的财产,但权利人放弃优先受偿权或者优先偿付特定债权剩余的部分除外; (五)特定物买卖中,尚未转移占有但相对人已完全支付对价的特定物; (六)尚未办理产权证或者产权过户手续但已向买方交付的财产; (七)债务人在所有权保留买卖中尚未取得所有权的财产; (八)所有权专属于国家且不得转让的财产; (九)破产企业工会所有的财产。 第72条 本规定第71条第(一)项所列的财产,财产权利人有权取回。 前款财产在破产宣告前已经毁损灭失的,财产权利人仅能以直接损失额为限申报债权;在破产宣告后因清算组的责任毁损灭失的,财产权利人有权获得等值赔偿。 债务人转让上述财产获利的,财产权利人有权要求债务人等值赔偿。 第二节 破产管理人 一、破产管理人的称谓及法律地位 (一)破产管理人? (二)关于破产管理人法律地位的学说 1.代理说 2.职务说 3.财团代表说 二、我国的破产管理人---清算组 【清算组】是依破产法在破产宣告后成立的,独立执行破产清算事务的机关。 * 清算组的法律特征: 1.时间:存于破产程序,是在破产宣告后成立,随破产清算程序终结而解散的临时机关; 2.职责:基于法院授权,是负责执行破产财产管理、变价、分配等清算事务的专门机关; 3.性质:是以自己名义执行破产清算事务的独立机关; 清算组的法律地位 *问题: 清算组是政府机构吗? 清算组是法院下属机构吗? 清算组是债权人或债务人的代理人吗? 我国有关清算组法律地位的学说: 1.特殊机构说 2.破产企业法定代表人说 3.清算法人机关说 4.双重地位说 5.破产财团代表说 三、新破产法草案中的破产管理人 (一)破产管理人的选任方式 1.法院 --- 日本 2.债权人会议 --- 美国 3.法院/债权人会议 --- 德国 * 我国:由法院指定清算组 《破产法》:“人民法院应当自裁定宣告公司破产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接管破产企业。” (二)破产管理人的选任范围 各国规定不一 通常规定有消极条件和积极条件 我国《破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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