勘测勘察监理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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勘测勘察监理实施细则

勘测勘察监理实施细则 二○○九年三月 目 录 1 总 则 1 2 监理工作的阶段、范围、内容 1 3 工程勘测勘察监理一般规定 1 4 项目监理机构与监理人员职责 3 5监理工作的重点 4 6 各类建筑物工程勘察监理 12 7 不良地质勘察监理 14 8 特殊岩土勘察监理 15 9 沿线筑路材料料场的监理 17 10 勘察成果资料整编 17 11 监理工作的程序、工作方法 18 12监理机构、监理人员管理 19 附录:监理表格 21 1 总 则 1.l 为保证公路勘测勘察的质量,规范工程勘测勘察监理工作,制定本细则。 1.2 本细则适用于湖南省高速公路各阶段工程勘测勘察的监理工作。 1.3 工程勘测勘察监理工作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总监理工程师代表监理单位全面主持项目监理工作,对履行监理合同负全面责任。 1.4 工程勘测勘察监理单位本着公正、独立、自主地开展监理工作,维护业主和设计单位的合法权益。 1.5 本工程勘测勘察监理工作除应符合本规程的要求外,尚应执行国家有关法律及法规、交通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并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强制性标准和公路工程勘测勘察系列标准的规定。 2 监理工作的阶段、范围、内容 2.1 监理阶段:初测(初勘)、定测(详勘) 2.2 监理内容: 2.2.1 勘测:对工程测量、路基路面及排水与管网、管线调查,桥梁及涵洞勘测等,以及室内资料整理等工作进行监理。 2.2.2勘察:对地质调绘、钻探、原位测试、物探、室内试验、水文地质勘察以及地质资料整理等工作进行监理。 3 工程勘测勘察监理一般规定 3.1 工程勘测勘察监理工作的依据 3.1.1 公路工程勘测勘察监理应按下列依据开展工作: 国家和交通部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 国家相关技术标准及公路工程勘测勘察系列标准、规范、规程; 建设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意见; 工程勘测勘察监理委托书、合同; 工程勘察设计合同; 工程勘测勘察监理实施细则。 3.1.2 监理人员应根据现场地形、地质条件和设计单位提供的由监理单位审查批准的勘测勘察计划书内容等进行监理活动。 3.2 工程勘测勘察监理的工作内容 3.2.1 对工程测量、路基路面及排水勘测与调查、桥梁及涵洞勘测、工程地质、水文地质、物探、钻探、沿线筑路材料调查、原位测试、室内试验等专业的工作过程及其完成的原始资料、报告、图件等进行监理,包括野外勘察及室内资料整理的全过程。 3.2.2 依据相关规范和合同要求对以下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书面意见; 勘测勘察计划书; 项目机构的质量管理体系和技术管理体系; 人员配备及上岗人员资格; 勘测勘察手段、方法和程序,机具设备的数量、质量,相关仪器、设备的标定情况,勘探或试验现场工作环境条件等; 3.2.3 监理人员应审查以下工作内容是否真实可靠及满足规程、规范和勘测勘察阶段的要求,尤其是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执行情况。 工程测量、路基路面及排水勘测与调查、桥梁及涵洞勘测、工程地质、水文地质调查的范围、内容和精度; 钻探、试坑及原位测试等勘探点的数量、深度及勘探工艺,勘探点布置的合理性及现场记录和成果资料; 水、土、石试样的数量,取样、包装、运输和保管方法,试验项目、试验方法和成果资料; 物探方法的选择、工作过程、成果资料及相应的地质解释资料; 水文地质调查测绘、试验方法、试验过程及成果资料; 对勘探试验资料的综合分析,地质报告内容及主要结论和评价意见。 3.2.4 必要时对关键工程、重要的勘测勘察等进行平行测试。 3.2.5 监理人员应审查设计单位有关安全操作的规章制度,检查现场执行情况。 3.2.6监理单位应调查、确认因勘测勘察要求变更或地质条件发生较大变化而引起的对工期的影响程度和工作量的具体增减数量,并报业主备案。 3.2.7监理单位应调查、核实设计单位报告的因自然条件或人为因素造成工期延误的相关资料,提出解决方案,并报业主备案。 4 监理工作的程序、工作方法 4.1 工程勘测勘察监理程序 4.1.1 勘测勘察监理合同签订后,应由业主或由其组织设计单位向勘察监理单位及时提供监理工作范围内上阶段的勘测勘察设计文件及审查意见。 4.1.2设计单位开工前,应提交《工程勘测勘察开工报告》。同时提交勘测勘察计划书(包括工作量布置图,计划工作数量、完成日期、流程,以及重大工点的管理措施等)。监理人员应对设计单位提交的《工程勘测勘察开工报告》进行审查,具备开工必需的技术条件和工作人员、设备、物资条件后,由总(或副总)监理工程师签发开工报告,并报业主核备。 4.1.3 现场发现工程勘测勘察工作与勘测勘察计划书或相关规范不符时,监理人员应及时提出,并责令改正。发生较大、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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