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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物新品种的法律保护与投资案例分析

植物新品种的法律保护一、植物新品种法律保护概述1、植物新品种的概念植物新品种,是指经过人工培育或者对发现的野生动物加以开发,具备新颖性、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并有适当命名的植物品种。2、植物新品种的保护模式对植物新品种的保护主要有三种模式:第一种是以专利制度来保护植物新品种,如美国;第二种是制定特别法来保护植物新品种;第三种是既采用专利制度保护,又制定特别法保护的双轨制。我国采用制定特别法保护的模式保护植物新品种。《专利法》规定,动植物品种不授予专利权。1997年,国务院颁布了《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此后农业部、国家林业局、最高人民法院等颁布了配套制度。3、植物新品种的保护体系在我国,农业、林业行政管理部门分别负责对农业植物新品种和林业植物新品种的审查、授权与行政执法。由人民法院负责对植物新品种进行司法保护。为确保品种权审判质量,品种权的第一审法院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以农业植物新品种为例,我国现行的保护体系见下图:4、植物新品种保护相关法律法规我国目前关于植物新品种保护的法律法规主要包括:1、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1997年颁布)2、行政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农业部,2011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国家林业局,1998年颁布)农业植物新品种权侵权案件处理规定(农业部,2002年颁布)3、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植物新品种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2001年颁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指定甘肃省武威市、张掖市、酒泉市等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部分植物新品种纠纷案件的批复(2005年颁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开展植物新品种纠纷案件审判工作的通知(2001年颁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2007年颁布)二、品种权的内容(一)品种权的取得取得植物新品种权的条件包括形式条件和实质条件。形式条件包括植物属于受保护的名录范围、具有合适的名称、提交申请、经过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等。实质条件包括植物品种具有新颖性、特异性、稳定性和一致性。(二)品种权的内容植物新品种的权利人享有以下权利:1、生产权,即销售该授权品种繁殖材料的权利,未经权利人许可,为商业目的生产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的行为,即为侵权。2、销售权,即销售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的权利,未经权利人许可,为商业目的销售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的行为,即为侵权。3、使用权,即将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重复使用的权利,未经权利人许可,以商业目的使用繁殖材料的行为,即为侵权。4、许可权,品种权人可以通过签订许可合同,许可他人实施其品种权的权利。5、转让权,品种权人可以通过签订转让合同,将品种权转让给他人的权利。(三)品种权的限制我国的《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对新品种权规定了两项限制:一是合理使用,即利用授权品种进行育种及其他科研活动,或农民自繁自用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可以不经过品种权人的许可,不向其支付使用费,但不得侵犯品种权人的其他权利。二是强制许可,为了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国务院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作出实施植物新品种强制许可的决定,对授权品种进行推广使用,取得强制实施许可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向品种权人支付合理的使用费。(四)侵犯品种权的法律责任未经品种权人许可,以商业目的生产或者销售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的,或者将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重复使用于生产另一品种的繁殖材料的,为侵权行为。1、行政责任对于侵权行为,品种权人或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进行处理。构成侵权的,行政部门可以责令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罚款。2、民事责任品种权受到侵害后,品种权人或利害关系人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诉讼时效是2年。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侵权所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无法确定的,在50万元以下确定赔偿数额。三、品种权的典型诉讼案例(一)关于品种权的归属1、品种权的取得方式《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对经实质审查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品种权申请,审批机关应当作出授予品种权的决定,颁发品种权证书,并予以登记和公告。”在取得品种权后,品种权人可以通过签订植物新品种实施许可合同或植物新品种权转让合同等方式处分品种权。转让品种权应遵守《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即:(1)中国的单位或者个人就其在国内培育的植物新品种向外国人转让品种权的,应当经审批机关批准;(2)国有单位在国内转让品种权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3)转让品种权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审批机关登记,由审批机关予以公告。在“莱州市农业局与山东洲元种业股份有限公司植物新品种权权属纠纷案”中,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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