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经理部炸物品安全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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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经理部炸物品安全管理办法

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严格管理中铁十局龙烟铁路站前Ⅲ标段施工爆炸物品,预防被盗、丢失和爆炸事故的发生,保障国家、企业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及施工生产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爆破安全规程》(GB6722)及《铁路隧道工程施工技术安全规程》规定,结合本标段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爆炸物品,是指工程施工中使用的各类炸药、雷管、导火索、非电导爆系统、起爆药、起爆剂等起爆器材和公安机关认为需要管理的其他爆炸物品。 第三条 凡涉及使用爆炸物品的分部,对施工现场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工作应贯彻“从严管理,依法监督,方便生产,保障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主管领导负责制,对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工作负总责。分部必须依照本办法及有关现行关国家法律法规,制定各个岗位的安全责任制,并设专门机构或专人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铁十局龙烟铁路站前Ⅲ标段范围内的工程爆破施工。 第二章 爆破器材及人员的管理 第五条 凡涉及使用爆炸物品的分部要建立健全爆炸物品管理的各项制度,包括人员岗位职责、爆炸物品出入库的验收、领发、检查、看守、登记、交接班、安全责任等制度。台帐要清晰记录火工品数量、品名,领用、使用、回库等相关情况,手续齐备,帐物相符,必要时要与地方民爆公司或公安机关核对台账,确保爆炸物品不发生被盗、丢失,杜绝因爆炸物资引起重大事故的发生。 第六条 从事爆破作业人员(爆破工作负责人、参加爆破作业人员、爆破工程技术人员、爆破器材管理人员、爆破班、组长)全部经过公安部门的爆破安全技术培训,熟知爆破器材性能,操作方法和安全规则,并经考试合格,做到持证上岗。 第七条 使用爆炸物品的分部要选派政治素质高、责任心强并经过公安部门培训,取得合格证的正式员工担任临时爆炸物品的保管员和看守员。严禁选用老弱病残和协作队伍人员担任看守工作。 第八条 本标段爆炸物品库房使用当地民爆公司炸药库,施工现场不设爆炸物品库房。爆炸物品由有资质的民爆公司根据工程需要适时配送。涉及使用爆炸物品的分部要严格审查民爆公司的资格证书、营业许可证等资料,选用符合国家认可的有资质的民爆公司。 第九条 爆炸物品领用、使用、回库必须2人以上共同确认。性能相抵触的爆炸物品不得同时领取。要建立和填写收发爆炸物品的工作台帐,并做到日清月结,帐物相符;临时存放区的安全防范工作,落实防盗、防火、防爆等措施。 第十条 要定期对爆破员、带班人员、作业队长、仓管员、看守员进行安全培训和法制教育并定期进行考察,发现不合格人员,应立即停止其作业。 第十一条 严禁随意存放或非法设立爆破器材临时存放点。确因施工需要,且又远离爆炸物品仓库的施工工点,经在当地公安机关同意,可设爆炸物品临时存放点。爆炸物品临时存放点内应设置符合安全要求的专用防爆(盗)保险柜、铁柜,并安排专人保管、看守。临时存放点内爆炸物品的数量要严格控制,一般不应超过当日的使用量。严禁将爆破器材分发给作业班组或个人保存。 第三章 爆炸物品的采购与运输 第十二条 购买爆炸物品由使用单位的物资部门负责。购买前应由物资部门按计划签订爆破器材供销合同,向所在地县以上公安机关申请领取“爆炸物品购买证”后方可购买。购买后向所在铁路公安机关备案。 第十三条 采购爆炸物品,应由经过专业培训,持有岗位培训合格证的人员承办。购买时,须到持有“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的销售部门购买。 第十四条 爆炸物品的采购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和当地公安部门的规定,经审批后办理有关手续。严禁私自购买爆炸物。 第十五条 爆炸物品由民爆公司爆破物品运输车依据现场进度提前20分钟到达现场。分部要督促民爆公司向所在地公安机关申请领取《爆炸物品运输证》,凭证运输。并运输中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 第十六条 爆炸物品运达交货地点后,负责运输的人员与收货方要办理交接验收、签字确认手续。发现短缺、丢失或被盗现象,要在验收签字时记录清楚,明确责任,并报告有关部门。 第十七条 爆破材料向隧道内的装卸、运输管理规定 1、在任何情况下,雷管与炸药必须放在带盖的专用容器内分别运送。汽车运输时,雷管与炸药分别装在两辆车内运送,其间距相隔5M以上。 2、用人工运送爆破器材时,必须有专人护送,并应直接送到工作地点,不得在中途停留。一人一次运送的炸药量不得超过20kg或原包装一箱。 3、用汽车运送爆破器材时,汽车排气口应加装放火罩,运送中应显示红灯。器材必须由爆破工专人护送,其他人员严禁搭乘。爆破器材的装载高度不得超过车厢边缘,雷管或硝化甘油炸药的装载不得超过两层。 4、硝化甘油类炸药或雷管必须在专用、带盖的木制车厢内,车内应铺有胶皮或麻袋并只准堆放一层。 第十八条 在隧道内运送爆破器材时,必须做到: 1、必须事先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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