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大量收购独家精品文档,联系QQ:2885784924

交通部部属事业单位对外投资和多种经营管理暂行的办法.doc

交通部部属事业单位对外投资和多种经营管理暂行的办法.doc

  1. 1、本文档共9页,可阅读全部内容。
  2. 2、有哪些信誉好的足球投注网站(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3.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4. 4、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查看更多
交通部部属事业单位对外投资和多种经营管理暂行的办法

交通部部属企事业单位对外投资和多种经营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部门: 交通部   发布文号:   第一条 为了规范部属企事业单位对外投资和多种经营管理工作,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维护投资单位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对外投资”是指企事业单位依法用自身所拥有的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等资产向其他单位进行的投资,包括股票投资、债券投资;“多种经营”是指企事业单位兴办的主营业务以外的全资、控股或具有实际控制权的经济实体。   第三条 部属企事业单位的对外投资和多种经营适用本办法。在对外投资和多种经营中涉及基本建设、技术改造和境外投资及与外商进行合资、合作的,除按本办法的规定办理外,同时应按国家关于基本建设、技术改造和境外投资及中外合资、合作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条 下列资金不得用于指定项目以外的投资:   (一)国家预算内投资、财政经费拨款和部的专项资金拨款;   (二)国家规定的专项基金,如劳保统筹基金,住房公积金等;   (三)利用外资贷款的余额;   (四)代收代管的各项财政性资金及其他资金。   第五条 部属企事业单位应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报部备案。   第六条 部属企事业单位对外投资和多种经营管理工作应按“统一领导、集中决策、分级管理、归口负责”的原则进行规范,建立和完善包括立项、决策、审批、实施、运营管理和项目评价在内的管理体系。   第七条 投资决策权(包括对外投资项目决策和设立多种经营单位决策,下同)原则上集中在部属一级单位,部属企业集团可直接授权给有条件的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同时必须明确被授权单位的投资权限及原则,包括投资范围、投资规模、投资方向、投资结构等。未经授权的单位不得越权进行投资。   具有行业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如需对所属单位授予投资决策权的,应报部审核同意后办理。   被授予投资决策权的单位一般应具备下列条件: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机构健全,管理制度完善,具有一定的经营规模和三年以上的经营管理经验,且经营业绩良好。   第八条 部属一级企事业单位应设立投资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投资管委会),负责本单位(系统)投资的宏观管理及项目决策,该委员会成员由法人代表、单位分管领导、主管业务部门和经营、计划、财务、监督部门的负责人等人员组成,投资管委会主任由法人代表担任。被授权的投资主体也应设立投资管委会,负责授权范围内投资决策与管理工作。   第九条 投资管委会下设办事机构(一般可设在业务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组织制定管理制度,编制投资规划,负责投资立项审核,项目筹组与协调,项目运营管理与监督等工作。   第十条 项目前期决策是决定投资效益的关键,各单位要建立和完善投资决策程序,在充分论证、慎重决策、强化管理、确保效益的基础上,积极稳妥地做好对外投资和多种经营的前期立项工作。   第十一条 投资立项原则上应经过下列程序:   (一)提出项目建议书;   (二)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实施项目评估;   (四)进行项目决策。   第十二条 项目建议书由业务主管部门提出,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①投资项目的必要性和依据;②项目方案的初步设想及投资环境的初步分析;③投资估算和资金来源;④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估计。   第十三条 项目建议书经批准后,应进行详细的可行性研究,一般应根据项目性质,由项目筹建单位组织有资格的单位和人员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对投资项目在技术和经济上是否合理和可行,进行全面分析、论证,作多方案比较和评价。   第十四条 各单位应建立健全投资项目评估制度,通过设立投资评估小组或建立投资评估会议制度,要求有关业务部门、投资主管部门、财务部门、审计部门等参加,必要时可邀请单位内外的有关专家,审核项目建议书及可行性研究报告,论证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可靠性、真实性、客观性,对各种投资方案进行技术经济、财务分析,为投资项目的最后决策提供咨询意见。   第十五条 各单位对投资项目,应根据审查后的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有关前期工作资料和咨询意见,结合本单位的投资政策和规划,由投资管委会进行研究决策。   第十六条 各单位必须认真起草、审定已确定的投资项目各阶段所需的各项法律文件、合同、协议,按照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由有关单位和人员批准、签署。文件、合同、协议必须明确投资金额、投资比例、投资方式、投资期限、利益分配比例和形式、亏损责任的分担、违约责任、争议仲裁及其他需要明确的内容。   第十七条 各单位投资项目确定后,若以资产形式(包括固定、流动资产和无形资产)进行投资时应按国家规定进行资产评估,以评估价作为投资价值的依据。对已发生的未经评估的资产形成的投资原则上应按规定进行评估,重新作价,调整投资金额。   第十八条 要建立重大投资项目的

文档评论(0)

1444168621 + 关注
实名认证
内容提供者

该用户很懒,什么也没介绍

1亿VIP精品文档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