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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事证人作证法律问题研究.doc
我国刑事证人作证法律问题研究 摘 要:证人出庭作证是现代庭审制度的基本要求,是保证司法公正的基本措施。但是,目前在我国司法实践中,证人出庭作证的情况却令人堪忧,绝大多数证人不愿意出庭作证,己成为困扰执法工作的一大因素,对刑事诉讼的危害性颇大。因此,本文仅对我国目前刑事案件中证人出庭作证的现状、形成原因及新刑诉法对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完善等方面进行简单的论述 关键词:证人,作证制度,司法现状及成因,完善 一、我国刑事证人作证的现状及成因分析 刑事诉讼中证人作证可以分为审前(即侦查和审查起诉)和审判两个阶段,在分析我国刑事证人作证的现状和成因之前,笔者想申明某位学者的观点:我国刑事证人不是不作证,而是在审判前阶段主要是在侦查阶段作证,庭审阶段鲜有证人出庭作证。其主要原因是我国刑事诉讼的中心是在侦查阶段,庭审存在严重的形式化问题。[1]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存在着以书面的证人证言代替证人出庭,证人不愿出庭,甚至拒证的现象,致使控辩式的庭审难以实现,流于形式,有悖于立法的初衷。证人不愿出庭作证这一现象的出现绝非偶然,究其原因笔者认为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证人厌讼、恶讼的思想观念根深蒂固,法制观念淡薄 由于受和为贵思想观念的影响,许多证人往往碍于情面,怕得罪人而不出庭作证或怕惹事非而拒绝出庭作证。因而,这成为长期以来刑事证人出庭难的最主要原因。 (二)司法工作人员对证人出庭作证不够重视 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为避免指控受损,主观上会有意无意地鼓励证人不出庭,而当庭宣读书面证言笔录。而法官为了迅速结案,提高审判效率,对证人证言,尤其是不能到庭作证的外地证人采取书面证言代替证人出庭作证的办法。司法人员对证人需出庭作证这一问题在观念上的认识不足,加之司法实践中,直接以书面证言代替证人出庭作证的做法,在很大程度上常常成为证人未出庭作证的又一主要原因。 (三)法律规定不统一,作证性质不明确 一方面,法律规定证人作证是公民的一项义务。《刑事诉讼法》第60条第1款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同时立法者又采取双重标准,证人作证行为因调查取证主体不同而有区别。《刑事诉讼法》第52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取证据。该法第41条规定:辩护律师经证人或其它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辩护律师经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许可并且经被害人或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从这两条规定可以看出,控诉方行使司法权而调查取证时证人承担的是作证义务;辩护方行使辩护权向证人调查取证时,必须经过被害人或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向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取证时,还必须经过检察院或法院的许可。这样,是否愿意作证就成了证人可以选择的一种权利。证人不愿作证就可以不作证,这就给证人拒绝出庭作证提供了法律依据。 二、新《刑事诉讼法》对证人出庭制度的重大改革 新《刑事诉讼法》为确保证人出庭作证,主要采取了一下几个方面的有力举措:一是对证人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偿,提高证人出庭的积极性;二是强化对证人乃至其近亲属的保护,消除证人的后顾之忧;三是在合理界定应当出庭证人范围的基础上,对于那些能够出庭而没有正当理由拒不出庭的,规定强制出庭义务和相应的惩罚措施,督促证人按照法律要求履行出庭作证义务;四是规定合理的拒证权和豁免权,维系特定的家庭关系和社会关系。 (一)增加了证人强制出庭作证义务的规定 为了强化证人出庭的法律约束,新《刑事诉讼法》188条规定: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对于实践中证人经依法通知后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情形,人民法院有权依法强制证人到庭,这改变了此前由证人自己决定是否出庭的被动局面。与强制作证制度相适应,新《刑事诉讼法》还专门规定了证人无故不出庭和出庭拒绝作证的惩罚措施。 此外,考虑到强制配偶、父母、子女在法庭上对被告进行指证不利于家庭关系的维系,新《刑事诉讼法》规定了强制作证的例外情形,即对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不适用强制作证制度。 (二)对证人出庭范围进行了界定 究竟应当如何合理的界定应当出庭的证人的范围?根据新《刑事诉讼法》187条的规定: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证人证言有异议,且该证人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人民法院认为证人有必要出庭作证的,证人应当出庭作证。由此可见,新《刑事诉讼法》有关证人出庭范围的规定,既考虑了证人方面的标准,即对案件有重大影响的证言;又考虑了案件方面的标准,即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异议的案件,符合司法实践的要求,具有必要性和可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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