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规则.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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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规则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规则

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规则 (交通部海事局2001年10月8日重新发布) 第一章 总则 ? 第一条 为保证《国际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止污染管理规则》(以下简称《国际安全管理规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止污染管理规则》(以下简称《国内安全管理规则》)的实施,规定公司和船舶申请审核发证的条件,规范航运公司及相关船舶安全管理体系的审核发证行为,明确审核方和被审核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制定本规则。 ?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依据《国际安全管理规则》或《国内安全管理规则》对其适用的船舶及公司进行的审核发证及其管理活动。 ?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是实施本规则的主管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及其指定的海事机构、授权或认可的其他机构为审核发证机构,按照主管机关确定的审核发证权限范围开展相应的审核发证工作。 ? 第四条 实施安全管理体系审核的人员必须持有主管机关认可的审核员证书。 ? 第五条 安全管理体系的审核,包括公司审核和船舶审核,由审核发证机构按照《国际安全管理规则》或《国内安全管理规则》以及本规则的规定组织实施。 ? 第六条 审核发证机构分别对公司和船舶实施以下审核: (一)初次审核; (二)年度审核(公司); (三)中间审核(船舶); (四)换证审核; (五)跟踪审核(公司); (六)附加审核(公司); (七)临时审核。 公司初次审核和换证审核可分为预审和正式审核两个阶段。 ? 第二章 公司审核发证 ? 第七条 申请审核的公司应向主管机关指定的审核发证机构或其委托受理申请的机构提交申请材料。 ? 第一节 初次审核和发证 ? 第八条 申请初次审核的公司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已建立文件化的安全管理体系; (三)安全管理体系已在公司岸上及相关船种的至少1艘船上运行3个月。 ? 第九条 初次审核申请应附送以下材料: (一)安全管理手册; (二)安全管理体系文件清单; (三)安全管理体系有效性评价报告或管理复查报告。 如申请审核的公司是船舶管理公司而不是船舶所有人,还应附送符合本规则第七十四条规定要求的船舶管理协议。 ? 第十条 审核发证机构或其委托受理申请的机构收到初次审核申请及所附材料后,应立即进行申请材料审查,以判断: (一)公司是否属于本机构管辖范围; (二)公司是否符合申请条件; (三)申请材料是否齐全; (四)安全管理手册是否已全面阐述公司如何实施安全管理体系; (五)安全管理体系是否可能符合《国际安全管理规则》或《国内安全管理规则》的要求。 申请材料审查未通过的,公司应补充、修改或重新提交申请。 ? 第十一条 申请材料审查通过后,审核发证机构应指派审核组对公司安全管理体系进行预审。审核内容包括: (一)安全管理体系文件对《国际安全管理规则》或《国内安全管理规则》各项要求的覆盖程度; (二)安全管理体系文件与《国际安全管理规则》或《国内安全管理规则》的符合性。 公司应向审核组提供充分满足审核需要的安全管理体系文件及相关材料。 预审未通过的,公司应在采取纠正措施后重新申请初次审核。 ? 第十二条 预审通过的,审核组应与公司商定正式审核时间并实施正式审核。审核内容包括: (一)安全管理体系文件,以预审中发现问题的纠正情况为重点; (二)公司岸上充分实施安全管理体系的客观证据; (三)安全管理体系适用的每个船种至少1艘船舶充分实施安全管理体系的客观证据; (四)安全管理体系实现公司安全和防止污染目标的有效性。 ? 第十三条 通过审核组的审核并经审核发证机构审定同意发证的,审核发证机构将向该公司签发“符合证明”。 公司初次审核中已通过审核的船舶,不再安排初次审核,直接签发“安全管理证书”。 ? 第十四条 未通过审核组的审核或经审核发证机构审定不同意发证的,公司应采取纠正措施并在3个月后重新申请初次审核。 ? 第十五条 “符合证明”只对通过初次审核的船种有效,有效期为5年,其有效性服从于年度审核。 ? 第十六条 “符合证明”因故被收回或失效的,公司在6个月后可重新申请初次审核。 ? 第二节 年度审核和签注 ? 第十七条 年度审核申请应在“符合证明”周年日之前3个半月内提出。 ? 第十八条 年度审核申请应附送以下材料: (一)上次审核以来对安全管理体系的修改情况说明; (二)上次审核以来公司实施的安全管理体系有效性评价或管理复查的报告。 上款第一项中对安全管理体系所做的组织机构、文件改版等重大修改应随时报所在地海事机构和审核发证机构备案。 ? 第十九条 审核发证机构收到年度审核申请及所附材料后,应指派审核组对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实施年度审核。审核内容包括: (一)上次审核后对安全管理体系采取的纠正或修改与《国际安全管理规则》或《国内安全管理规则》的符合性; (二)公司船、岸保持实施安全管理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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