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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新刑诉法下审查起诉阶段听取辩护人意见的制度构建.doc
浅谈新刑诉法下审查起诉阶段听取辩护人意见的制度构建
摘要:构建审查起诉阶段听取辩护人意见制度,对于检察机关加强公诉工作,防范冤假错案有着极为重要的现实作用和意义。本文通过对新刑诉法背景下审查起诉阶段听取辩护人意见这一规定的实施现状、价值功能进行分析,并对该规定的制度构建展开实务性探讨。
关键词:审查起诉;辩护人;听取意见;制度构建
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及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三百六十五条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并记录在案。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以及“直接听取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有困难的,可以通知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提出书面意见,在指定期限内未提出意见的,应当记录在案”。这一规定从立法上确立了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听取辩护人意见的程序性规定,这也是辩护人依法行使辩护权,有效保障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的重要形式。但是由于各地对于这一规定的重视程度及具体措施不同,在实务中尚未形成制度化,严重影响其全面贯彻和实施。为此,笔者结合基层审查起诉工作实际,以贯彻新刑诉法为视角,探讨这一规定在实践中的制度构建问题。
一、审查起诉阶段听取辩护人意见的价值功能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规定了在审查起诉阶段听取辩护人意见,是对我国现行审查程序的一项重要改革,对进一步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防范冤假错案等具有重要意义。其价值功能体现为:
1、凸显程序公正的司法理念。修改后刑事诉讼法强调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并重的价值追求,确立一种与现代司法文明相适应的司法理念。在司法实践过程中实现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的统一,保障诉讼参与人的参与权利,引导诉讼参与人理性选择。审查起诉阶段听取辩护人意见涵射了这种程序公正的价值,对于加强辩护人的诉讼权利,使辩护人的专业性法律服务得以充分正当合理和全面地阐述,确保正义以看得见的方式来实现。
2、有利于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刑事诉讼中的人权保障如何,是一个国家人权发展水平的重要标志,反映着一个国家一个民族的民主、进步与文明的程度”。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也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了其中。在审查起诉阶段听取辩护人意见能够最大限度地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防止侦查权和检察权的不当行使,有利于提升检察机关的公信力。
3、强化检察执法外部专业性监督,促进公正执法。现代法治理论认为,评价一个国家法治文明的标准,不仅要求有完备的法律体系和严密的司法体系,而且还应有专业化的能确保法律正确统一实施的职业群体。辩护人与检察人员同属于法律职业共同体,辩护人对同一案事实和证据进行独立地思考和审查判断,从而发现检察人员可能忽视的证据瑕疵或因定势思维形成的认识误区、审查盲点。而检察人员通过认真听取和反馈辩护人的意见,有利于完善检察机关对检察执法各个环节和办案流程的监督,符合对检察机关公正执法进行事前、事中监督的现实要求。
二、审查起诉阶段听取辩护人意见的实施现状及原因
司法实践中审查起诉阶段听取辩护人意见的施行并不尽如人意,一是相当多的地方并没有主动听取辩护人的意见,二是即使部分辩护人提出了意见,也没有引起公诉部门的重视,致使审查起诉阶段听取辩护人意见难以全面落实到位。
笔者认为,造成落实审查起诉阶段听取辩护人意见的规定效果不佳的原因有以下三个方面:
1、在执法观念上,当前检察队伍执法中存在的重打击轻保护、重打击轻服务、重实体轻程序、重数量轻质量等方面的突出问题都是执法观念滞后于时代发展与要求的具体表现。部分检察人员仍停留在以往旧观念、旧经验、旧作风上,尚未树立现代的、理性的、符合法治精神的执法观念和理念,欠缺将司法理念转化为司法实践的能力,在落实修改后刑事诉讼法关于审查起诉阶段听取辩护人意见的规定时,不主动、不执行。
2、在实务操作上,虽然立法明确规定在审查起诉阶段听取辩护人意见,但是目前在实务中仍缺乏具体的措施,大部分检察机关尚未建立听取辩护人意见制度以及相关的配套工作机制;另一方面,在落实该规定过程中遇到的一些实务操作问题,如检察机关是否负有通知辩护人提供意见义务、对律师提出意见的审查办理等问题,尚未得到明晰。
3、在控辩关系上,检察机关作为控诉一方,负有指控犯罪的职能,与辩护人的角色对立。基于这种控辩关系,固化了控诉一方的角色心理,很容易先入为主地接受侦查机关的指控意见,排斥辩护人提出的意见,与辩护人难以形成有效的沟通协调关系,导致信息的不对称影响诉讼的平衡,进而影响该规定的落实效果。
三、审查起诉阶段听取辩护人意见的制度构建
(一)听取辩护人意见应遵循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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