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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第六章亲子关系

知识点 一、亲权的概念和特征; 二、父母与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关系; 三、兄弟姐妹关系及祖父母与孙子女关系。 一、亲子关系的概念和种类 (一)概念: 亲子关系,又称父母子女关系,在法律上指父母和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这里的亲,指的是父母,子指的是子女。亲子法意指调整父母对于子女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二)种类: 1.自然血亲的父母关系。这是基于子女出生的法律事实而发生的,其中包括生父母和婚生子女的关系、生父母和非婚生子女的关系。 2.拟制血亲的父母与子女关系。这是基于收养或再婚的法律行为以及事实上抚养关系的形成,由法律认可而人为设定的。包括养父母和养子女的关系。 二、亲子关系的发生和终止 (一)父母与亲生子女概述 现实生活中,绝大多数的亲子关系属于父母与亲生子女之间的关系。父母与子女间是最近的直系血亲。 1、亲子关系推定 亲子身份的确立是亲子间权利义务发生的前提。母亲与子女间的亲子关系是明显的,可以根据子女出生的事实加以确定,不必经过法律手续;而父子关系的确定则相对复杂。 通过比较研究及借鉴国外先进立法例,我们提出设立我国亲子关系推定的以下建议: (1)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受胎或者出生的子女,以其母亲的丈夫为父亲。非婚同居期间受胎或者出生的子女,以与其母亲同居的男子为父亲。受胎的时间,推定为子女出生之前的第300天到第180天之间。 (2)依法采用人工生殖技术生育的子女,以同意采取该方式生育子女的男女为父母。有关人工生育子女的问题,我们将在后面作具体介绍。 (3)如有数名男子均可以被推定为子女的父亲时,依下列原则推定: 第一,在母亲的丈夫与母亲非婚同居的男子之间,推定母亲的丈夫为子女的父亲; 第二,在子女出生时母亲的丈夫与受胎时母亲的丈夫之间,推定子女出生时母亲的丈夫为子女的父亲; 第三,在子女出生时与母亲非婚同居的男子和受胎时与母亲非婚同居的男子之间,推定子女出生时与母亲非婚同居的男子为子女的父亲。 2、亲子关系推定的否认 亲子关系尤其是父子关系既然是一种法律上的推定,就有可能被相反的客观事实所推翻。 我们认为,吸取一些国家和地区的立法经验,结合我国国情,特别是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权利人申请撤销的期间为一年的规定,否认权的行使期限以规定一年为宜,此一年期限的起算点应为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否认事由之日。因为如果自知悉子女出生时起算,在丈夫虽知悉子女出生但并不知子女非由其本身所受胎的情况下,显然对丈夫不公平。 再之,权利人有父母与子女的不同,故应区别对待。建议:父母提起否认之诉的期限为一年,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否认事由之日起计算;成年子女提起否认之诉的期限为一年,自子女成年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否认事由之日起计算。 亲子关系推定的否认 只能通过诉讼的方式进行。这也就意味着只有法院才有权否定父母子女关系。否认之诉一经法院判决确定,亲子关系始被否认 3、子女的准正与认领 (1)子女的准正 准正,是指因父母结婚或法官宣告而使婚外所生子女取得亲生子女资格的制度,从而确定父母子女之间的亲子关系。 (2)子女的认领 子女的认领,是指父母承认非婚姻关系内出生的子女的为自己的子女的行为。子女的认领,一般是在无法准正的情况下发生的。 认领有两种形式:自愿认领与强制认领。 自愿认领,又称任意认领,指生父母自愿承认该子女为自己所生,并领为自己的子女的行为。自愿认领无需他人或法律的强制。 强制认领,是指婚外所生子女的生父母不愿认领子女时,有关当事人诉请法院予以强制生父母认领子女。 我国婚姻法中没有关于婚外所生子女的认领制度。 有关“非婚生子女”的规定只有《婚姻法》第25条:“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1)对非婚生子女,任何人不得歧视和危害, (2)非婚生子女的生父和生母负有抚养教育非婚生子女的义务 (3)非婚生子女有赡养和扶助生父母的义务, (4)非婚生子女如同婚生子女一样,与生父母间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我们应取消婚生子女与非婚生子女的称谓,统称为亲生子女。在我国目前没有认领、准正制度的情况下,现实中的作法是:基于分娩的事实,确定子女与母亲的亲子关系,婚外所生子女与生父的亲子关系的证明,如果生父与生母结婚,则因父母结婚而确定亲子关系(如同准正);如果生父与生母没有结婚,则一般可由生父表示认领,也可以通过生母提出的证据或者其他证据加以证明,生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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