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XX诉柳州市XX水上旅游客运有限公司、一审第三人柳州市XX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承包合同再审一案.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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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XX诉柳州市XX水上旅游客运有限公司、一审第三人柳州市XX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承包合同再审一案

邓XX诉柳州市XX水上旅游客运有限公司、一审第三人柳州市XX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承包合同再审一案 来源:【法艺花园】/thread-549753-1-1.html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3)柳市民再字第2号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邓XX,男,1967年1月13日出生,汉族,系柳州市XX食品销售部业主。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城中区曙光东路260号。 委托代理人:蒋XX,广西汇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蒙XX,广西汇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柳州市XX水上旅游客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文笔路3号。 法定代表人:亓XX,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覃XX,该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覃X,该公司法律顾问。 一审第三人:柳州市XX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曙光东路175号2栋2一1号。 法定代表人:杨XX,执行董事。 申请再审人邓XX与被申请人柳州市XX水上旅游客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水上旅游客运有限公司)、一审第三人柳州市XX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XX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2)柳市民二终字第11号民事判决,向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10日作出(2012)桂民申字第687号民事裁定,指令本院再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黄敏担任审判长,审判员黄继湘和代理审判员朱立志参加的合议庭,于2013年1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书记员黄子珍担任记录。申请再审人邓XX的委托代理人蒋XX、蒙XX,被申请人XX水上旅游客运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覃XX、覃X到庭参加诉讼。一审第三人XX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11年4月8日,一审原告邓XX起诉至柳南区人民法院称,原告系柳州市XX食品销售部(以下简称XX食品销售部)的业主。2010年8月30日,XX食品销售部与被告XX水上旅游客运有限公司签订“瑞通1号”游船承包经营合同,约定XX水上旅游客运有限公司将其所有“瑞通1号”200客位豪华游船及附属设施设备整体承包给XX食品销售部经营和管理,承包期限为2010年9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每月承包金30万元。XX食品销售部向XX水上旅游客运有限公司支付履约保证金30万元,合同还对其它事项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后,双方依约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义务。由于城市建设的需要,XX食品销售部位于滨江路的营业地址即将被拆除,工商部门不再为XX食品销售部办理年审手续,为了不影响合同的履行及柳州市的旅游和接待任务,XX食品销售部多方联系于2010年9月28日向XX水上旅游客运有限公司发函,在说明前述情况后并提出解除原来的合同,由第三人XX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与XX水上旅游客运有限公司签合同。同时XX食品销售部将“瑞通1号”交给XX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试经营。2010年9月30日,XX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向XX水上旅游客运有限公司告,要求从2010年10月起减少承包金。XX水上旅游客运有限公司2010年11月1日作出答复,同意上述申请。2010年10月27日,XX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与XX水上旅游客运有限公司新签订合同,双方再次约定XX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向XX水上旅游客运有限公司付30万元的履约保证金。XX食品销售部将30万元的保证金收据支付给XX贸易有限责任公司。XX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现经营游船至今。此后,原告多次向XX水上旅游客运有限公司张返还保证金,但XX水上旅游客运有限公司以各种理由搪塞,于是酿成诉讼。原告认为,XX食品销售部与被告所签订的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是一份有效合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XX食品销售部与XX水上旅游客运有限公司商一致解除了双方的合同,被告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返还原告所支付的履约保证金,故请求判令:1、被告返还保证金30万元;2、被告赔偿原告损失9000元(损失从2010年11月8日计算至2011年4月7日,按年利率6%计算,超过2011年4月7日的损失继续计算);3、第三人对被告的支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4、由被告和第三人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一审被告XX水上旅游客运有限公司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请:1、邓XX以个人身份起诉,主体不适格,因在内部关系上,XX食品销售部是合伙组织,邓XX只是其中的一个合伙人,不应由邓XX个人起诉;2、原告的诉请与事实不符。其与原告是变更合同关系而不是如原告所说的解除合同关系,因此,原告以解除合同为由要求退回保证金的诉请没有依据。综上,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请。 一审第三人XX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述称,同意XX水上旅游客运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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