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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债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格式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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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债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格式指引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债券发行人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自律规则等,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公司债券发行人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按照本指引规定的报告格式指引编制临时报告。临时报告事项不在本指引规定的报告格式指引范围的,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自律规则等规定的要求编制,必要时可参考相关报告格式指引的要求。
第三条 公司债券发行人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其编制的临时报告中声明:保证本报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如相关人员对临时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无法保证或存在异议的,公司债券发行人应当在报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四条 公司债券发行人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编制临时报告,除应遵守本指引的要求外,还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上市规则》《暂行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的其他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如公司债券发行人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本所的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条 发行人发行的公司债券,自债券在本所上市交易/挂牌转让之日起,至债券兑付期届满前,应按本指引履行临时报告披露义务。
债券发行完成后上市交易/挂牌转让前,发生本指引规定的披露事项的,应参照本指引履行临时报告披露义务。
债券已届兑付期但尚未完成兑付的,应参照本指引履行临时报告披露义务。中国证监会和本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 上市公司、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发行的公司债券在本所转让的,应当按照本所债券业务规则及本指引的规定进行临时信息披露。
前款公司上市或挂牌场所的临时报告规定与本指引规定的披露内容一致仅格式不同的,发行人可按其规定格式披露临时报告,但应同时将报告刊登在本所网站或本所认可的其他披露媒体或网站。
第七条 国务院授权部门核准的其他债券及境外注册公司发行的债券,其债券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后的临时报告披露,参照本指引执行。
第八条 公司按照境内外其他监管机构、交易场所等的要求公开披露临时报告,或者将临时报告刊登在其他媒体上的时间不得早于在本所披露的时间。
第九条 本指引所规定的内容是对发行人的重大事项信息披露义务的最低要求,无论本指引是否明确规定,凡是对发行人偿债能力、债券交易价格或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及信息,发行人均应履行临时报告披露义务。
第十条 本指引所称的“以上”“届满”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十一条 本指引中所涉及的财务数据,如已经经过审计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使用经审计的数据;未经审计的,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披露内容应当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信息披露要求。
第十二条 本指引由本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临时报告格式指引目录
第一号 发行人名称变更
第二号 发行人经营方针/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第三号 发行人生产经营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
第四号 发行人主体/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第五号 发行人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冻结
第六号 发行人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违约情况
第七号 发行人公司债券违约
第八号 发行人当年累计新增借款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第九号 发行人当年累计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第十号 发行人放弃债权/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第十一号 发行人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第十二号 发行人减资、合并、分立
第十三号 发行人解散
第十四号 发行人申请破产或依法进入破产程序
第十五号 发行人涉及重大诉讼、仲裁
第十六号 发行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行政监管措施/纪律处分第十七号 偿债保障措施发生变更/重大变化
第十八号 发行人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可能不符合公司债券上市条件
第十九号 公司债券暂停上市
第二十号 公司债券恢复上市
第二十一号 公司债券终止上市
第二十二号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
第二十三号 发行人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重大违法违纪
第二十四号 发行人董事、监事、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
第二十五号 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第二十六号 发行人出售、转让资产
第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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