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讲 占有.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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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讲 占有

占 有 概述 占有的意义 概念-指占有人对物有事实上管领力的事实;占有人、占有物;占有为现代物权法上的一项制度。 特征: 占有系以物为客体,地役权、专利权成立准占有 占有系对物有事实上的管领力-对物得为支配,并排除他人的干涉-以社会观念及斟酌外部可以认识的空间关系及时间关系予以认定;出质人对质物的间接占有关系; 占有为事实-罗马发育日耳曼法的占有性质;德民兼采混合的占有制度,法民、日民、韩民认占有为权利,瑞民、台民认占有为事实; 我国现行民法认占有为事实-有助于物权法的体系构成臻于完善; 占有的沿革与社会作用 19世纪以来各国民法典上的占有制度,是罗马法与日耳曼法占有制度交互作用的结果; 罗马法的占有制度-不问有无所有权或其他本权,凡是对与物有事实上的支配即加以保护的制度;占有诉权-罗马法上的占有制度是以“占有”诉权为中心而构筑的制度;以保护占有的事实,从而达到维护社会和平与法律秩序的目的; 日耳曼法上的占有制度-占有与所有为严格区分,占有不是一种单纯的事实,而是一种物权;日耳曼法上的占有制度有三种效力-权利推定效力、权利移转效力、防御效力; 罗马法与日耳曼法占有制度的不同及“占有”诉权的不同; 19世纪以来,各国民法确立的占有制度,是混血儿,即:占有诉权、占有物的孳息收取权与费用偿还请求权,主要来自罗马法占有制度;权利推定、权利移转及善意取得,则主要来源于日耳曼法占有制度; 占有诉权-通过对占有事实本身的保护,以维护社会和平与物的秩序;权利推定、善意取得-着重保护交易安全;占有物孳息收取权与费用偿还请求权,则主要在于保护占有人的个人利益; 占有与相关概念的区别 占有与持有的区别-均为对物有事实上的管领力 占有为民法上的概念和制度,持有为刑法上的概念; 占有得依抽象状态而为间接占有,持有则否; 占有人于占有物上行使之权利,推定其适法由此权利,持有则无类似权利; 占有得为移转、继承,持有则否; 因盗窃、强盗、抢夺、诈欺及恐吓而至于自己管领下之物,属占有,而非持有; 绝对之违禁物例如海洛因不得为占有指标的物,但却得为持有指标的物; 占有与权利的区别 凡有权利者,均得为权利主体,但却并非均得为占有之主体; 权利有主权利、从权利之别,占有无助占有、从占有之分; 权利有禁止让与和继承的,如人格权与身份权,占有则无; 权利无直接、间接之分;占有则有直接占有和间接占有之分; 权利与权利有混同之可能,而占有与占有则无; 权利之继承人不能仅就自己取得权利后之有利事实而为主张,但占有则可; 数人共有时,相互间可请求所有人物上请求权保护;但数人共同占有时,各占有人就其占有物使用的范围,不得互相请求占有指保护; 占有的分类 有权占有与无权占有(正权源占有、无权源占有;有本权占有、无本权占有) 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 无过失占有与有过失占有 和平占有与强暴占有 公然占有与隐秘占有 继续占有与不继续占有 无瑕疵占有与有瑕疵占有 自主占有与他主占有 直接占有与间接占有 自己占有与辅助占有 单独占有与共同占有 占有的取得 占有的原始取得 定义-指非基于他人既存之占有二取得之占有;如无主物先占、遗失物之拾得、捞得海上漂流物等; 为事实行为; 是否因此取得先占物的所有权,并无必然联系; 占有的继受取得 定义-指基于他人既存的占有而取得之占有,占有的移转继受取得与创设继受取得; 继受取得的原因-占有之移转、占有之继承 占有之移转 定义-指占有人以法律行为将其占有物交付他人,该他人因而取得占有的情形;又称占有之让与; 生效要件-须有移转占有的意思表示;须有占有物之交付; 占有之继承-占有于法律上有一定利益,且不具专属性,故自得为继承指标的;德民857、法民724、瑞民560设有规定;无须知悉继承事实之发生、无须事实上已管领其物或由交付之行为、无须为继承之意思表示; 继受取得的效力-占有继受取得之特殊效力-可主张新占有、可主张和并占有; 占有之合并 定义-指占有之继承人或受让人,得就自己之占有与其前占有人之占有合并而为主张; 须注意的三点:其一、得主张占有之合并的,仅限于占有的继承人或受让人;其二、所谓前占有人之占有,不限于直接前占有人之占有;其三、选择占有合并主张后,可予以变更; 合并占有之实益-取得实效; 占有之分离 定义-占有之继受人得将自己之占有与前占有人之占有分离, 而仅就自己之占有而为主张; 实益如上。 占有的效力 占有的权利推定效力 占有存在时,通常均有实质或真实的权利为其基础; 基于此种权力存在的概燃性,法律大多规定,占有人于占有物上行使权利时,推定其适法由此权利,是为占有的权利推定效力; 推定有所有权、推定有租赁权; 法律设占有推定效力的理由: 保护占有背后的权利 维护社会秩序 促进交易安全 符合经济原则 补充两点: 关于权利推定的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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