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有哪些信誉好的足球投注网站(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 2、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 3、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查看更多
第六讲 占有
占 有
概述
占有的意义
概念-指占有人对物有事实上管领力的事实;占有人、占有物;占有为现代物权法上的一项制度。
特征:
占有系以物为客体,地役权、专利权成立准占有
占有系对物有事实上的管领力-对物得为支配,并排除他人的干涉-以社会观念及斟酌外部可以认识的空间关系及时间关系予以认定;出质人对质物的间接占有关系;
占有为事实-罗马发育日耳曼法的占有性质;德民兼采混合的占有制度,法民、日民、韩民认占有为权利,瑞民、台民认占有为事实;
我国现行民法认占有为事实-有助于物权法的体系构成臻于完善;
占有的沿革与社会作用
19世纪以来各国民法典上的占有制度,是罗马法与日耳曼法占有制度交互作用的结果;
罗马法的占有制度-不问有无所有权或其他本权,凡是对与物有事实上的支配即加以保护的制度;占有诉权-罗马法上的占有制度是以“占有”诉权为中心而构筑的制度;以保护占有的事实,从而达到维护社会和平与法律秩序的目的;
日耳曼法上的占有制度-占有与所有为严格区分,占有不是一种单纯的事实,而是一种物权;日耳曼法上的占有制度有三种效力-权利推定效力、权利移转效力、防御效力;
罗马法与日耳曼法占有制度的不同及“占有”诉权的不同;
19世纪以来,各国民法确立的占有制度,是混血儿,即:占有诉权、占有物的孳息收取权与费用偿还请求权,主要来自罗马法占有制度;权利推定、权利移转及善意取得,则主要来源于日耳曼法占有制度;
占有诉权-通过对占有事实本身的保护,以维护社会和平与物的秩序;权利推定、善意取得-着重保护交易安全;占有物孳息收取权与费用偿还请求权,则主要在于保护占有人的个人利益;
占有与相关概念的区别
占有与持有的区别-均为对物有事实上的管领力
占有为民法上的概念和制度,持有为刑法上的概念;
占有得依抽象状态而为间接占有,持有则否;
占有人于占有物上行使之权利,推定其适法由此权利,持有则无类似权利;
占有得为移转、继承,持有则否;
因盗窃、强盗、抢夺、诈欺及恐吓而至于自己管领下之物,属占有,而非持有;
绝对之违禁物例如海洛因不得为占有指标的物,但却得为持有指标的物;
占有与权利的区别
凡有权利者,均得为权利主体,但却并非均得为占有之主体;
权利有主权利、从权利之别,占有无助占有、从占有之分;
权利有禁止让与和继承的,如人格权与身份权,占有则无;
权利无直接、间接之分;占有则有直接占有和间接占有之分;
权利与权利有混同之可能,而占有与占有则无;
权利之继承人不能仅就自己取得权利后之有利事实而为主张,但占有则可;
数人共有时,相互间可请求所有人物上请求权保护;但数人共同占有时,各占有人就其占有物使用的范围,不得互相请求占有指保护;
占有的分类
有权占有与无权占有(正权源占有、无权源占有;有本权占有、无本权占有)
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
无过失占有与有过失占有
和平占有与强暴占有
公然占有与隐秘占有
继续占有与不继续占有
无瑕疵占有与有瑕疵占有
自主占有与他主占有
直接占有与间接占有
自己占有与辅助占有
单独占有与共同占有
占有的取得
占有的原始取得
定义-指非基于他人既存之占有二取得之占有;如无主物先占、遗失物之拾得、捞得海上漂流物等;
为事实行为;
是否因此取得先占物的所有权,并无必然联系;
占有的继受取得
定义-指基于他人既存的占有而取得之占有,占有的移转继受取得与创设继受取得;
继受取得的原因-占有之移转、占有之继承
占有之移转
定义-指占有人以法律行为将其占有物交付他人,该他人因而取得占有的情形;又称占有之让与;
生效要件-须有移转占有的意思表示;须有占有物之交付;
占有之继承-占有于法律上有一定利益,且不具专属性,故自得为继承指标的;德民857、法民724、瑞民560设有规定;无须知悉继承事实之发生、无须事实上已管领其物或由交付之行为、无须为继承之意思表示;
继受取得的效力-占有继受取得之特殊效力-可主张新占有、可主张和并占有;
占有之合并
定义-指占有之继承人或受让人,得就自己之占有与其前占有人之占有合并而为主张;
须注意的三点:其一、得主张占有之合并的,仅限于占有的继承人或受让人;其二、所谓前占有人之占有,不限于直接前占有人之占有;其三、选择占有合并主张后,可予以变更;
合并占有之实益-取得实效;
占有之分离
定义-占有之继受人得将自己之占有与前占有人之占有分离, 而仅就自己之占有而为主张;
实益如上。
占有的效力
占有的权利推定效力
占有存在时,通常均有实质或真实的权利为其基础;
基于此种权力存在的概燃性,法律大多规定,占有人于占有物上行使权利时,推定其适法由此权利,是为占有的权利推定效力;
推定有所有权、推定有租赁权;
法律设占有推定效力的理由:
保护占有背后的权利
维护社会秩序
促进交易安全
符合经济原则
补充两点:
关于权利推定的适
文档评论(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