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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童立法

有关儿童的立法 1.《跨国收养方面保护儿童及合作公约》1993年 ,66个国家在荷兰海牙订立了一项具有全球性影响的国际公约———海牙《跨国收养方面保护儿童及合作公约》(下简称“海牙公约”或“公约”)。海牙公约的宗旨在于 :各缔约国均须保证儿童的最佳利益和基本权利 ;建立收养合作制度 ,以防止拐骗、贩卖儿童行为的发生。公约规定只适用于产生永久性父母子女关系的收养 ,从而排除了临时性及类似简单形式的不稳定的收养。被收养儿童的年龄应在18岁以下 ,收养人为夫妻或个人。一、跨国收养的发展跨国收养是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才被人们所认同并逐渐发展起来的。在此之前 ,跨国收养几乎是不可能的 ,人们普遍认为接纳一个孤儿进入自己的家庭是一种极大的负担。二次大战造成成千上万的儿童无家可归的悲剧终于唤醒了人们 ,使人们认识到为孤儿和弃儿提供一个舒适的家是一种人道主义行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跨国收养方面保护儿童及合作公约》的决定 (2005年4月27日通过)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决定:批准于1993年5月29日经海牙国际私法会议第17次外交大会通过的 、2000年11月30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签署的《跨国收养方面保护儿童及合作公约》;同时声明: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履行《公约》赋予职责的中央机关。 二、《公约》第十五条至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中央机关职能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委托的收养组织——中国收养中心履行;只有在收养国政府或政府委托的组织履行有关中央机关职能的情况下,该国公民才能收养惯常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中国儿童。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收养证明的出具机关为被收养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其出具的收养登记证为收养证明。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没有义务承认根据《公约》第三十九条第二款所达成的协议而进行的收养。《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保障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培养未成年人良好品行,有效地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制定本法。 第二条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立足于教育和保护,从小抓起,对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及时进行预防和矫治。 第三条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在各级人民政府组织领导下,实行综合治理。 政府有关部门、司法机关、人民团体、有关社会团体、学校、家庭、城市居民委员会、农村村民委员会等各方面共同参与,各负其责,做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为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是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1991年9??月4日审议通过的。当时,国务院在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所作的说明中指出,由于种种原因,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事件时有发生,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已成为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这不仅影响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而且影响着社会的稳定。因此有必要制定未成年人保护法,进行“综合治理”。随着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深入发展,逐步建立未成年人保护法律体系已成为我国法制建设的客观要求。在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中,虽然有一些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条款和规定,但不够系统,不够具体,需要进一步补充、完善;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执法体系和监督体系还不够完备;有关未成年人的保护性、福利性、综合性法规较少。所以,当前制定符合我国国情和未成年人特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十分必要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06年12月29日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修订后的未成年人保护法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这次修订从我国现阶段的国情出发,针对未成年人保护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进一步明确了未成年人的权利和保护未成年人的原则,凸显了政府执法主体的地位,全面充实了家庭、学校、社会和司法四大保护的内容,强化了法律责任。该法的修订充分体现了党和国家对未成年人的关心和爱护,是我国未成年人保护立法新的里程碑。义务教育法1986 年,《义务教育法》的颁布实施, 标志着我国义务教育走上了法治轨道, 促进了我国义务教育事业的快速健康发展, 对于提高我国国民素质、加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步伐起到了重要作用。但是, 随着经济社会事业的迅速发展, 特别是教育改革的深入, 义务教育出现了新情况和新问题,迫切需要对《义务教育法》进行修订。 ?一、关于修订《义务教育法》的背景和必要性。 ??? 1. 党的十六大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对教育改革与发展, 特别是义务教育提出了新的要求。义务教育是各级各类教育的基础, 是教育和社会发展的重中之重。完成新时期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历史任务, 必然要求在新的广度和更高的质量上实施义务教育, 全面发挥义务教育在人才培养方面的基础性作用, 促进人的全面发展。现行《义务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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