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命附加大学教育金两全保险(分红型).docx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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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命附加大学教育金两全保险(分红型)

生命附加大学教育金两全保险(分红型)2009年9月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本保险条款的每一部分都关乎您的切身利益,请务必逐条仔细阅读。 以下为阅读指引和条款目录,将有助于您阅读条款。【阅 读 指 引】您享有的重要权益犹豫期内您可以选择撤销保险合同................................................ 第四条被保险人享有保险责任的保障.................................................... 第五条您有解除保险合同的权利.......................................................第十七条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在责任免除的情况下,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第七条在某些情况下,保险合同会效力中止,但在一定的条件下,您可以申请复效..............................第九、十、十一条解除保险合同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策................................第十七条请您特别注意一些重要术语的释义...............................................每页脚注上述“您”均指投保人,“我们”均指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条 款 目 录】第一章 保险合同的构成 第九条 宽限期及保险合同效力的中止第一条 保险合同的构成第十条 保单贷款 第二条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第十一条 保险合同效力的恢复  第三条 保险期间第四章 保险金的申请第四条 犹豫期内撤销保险合同 第十二条 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第二章 保险合同提供的保障 第十三条 保险金的申请第五条 保险责任第十四条 司法鉴定第六条 红利分配第五章 一般约定 第七条 责任免除第十五条 年龄确定与错误处理第三章 基本保险金额和保险费第十六条 附加保险合同效力第八条 基本保险金额和保险费第十七条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手续本页内容结束 【条 款 内 容】第一章 保险合同的构成保险合同的构成生命附加大学教育金两全保险(分红型)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依主保险合同投保人的申请,经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同意,附加于主保险合同后始为有效。本附加合同包括生命附加大学教育金两全保险(分红型)条款(以下简称本条款)和主保险合同中与本附加合同相关的内容和文件。若本附加合同和主保险合同约定不一致的,以本附加合同的约定为准;若本附加合同没有约定的,以主保险合同的约定为准。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附加合同成立。本附加合同自本公司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当日二十四时起生效,本附加合同的生效日载明于保险单上。本公司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时开始承担保险责任。保险期间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自生效日起至期满日的二十四时止,本附加合同的期满日载明于保险单上。犹豫期内撤销保险合同投保人可自签收本附加合同当日二十四时起的十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撤销本附加合同,并退回本附加合同的原件。本公司收到撤销本附加合同书面通知的当日二十四时,本附加合同被撤销且自始无效。本公司将无息退还投保人已缴保险费。 第二章 保险合同提供的保障保险责任在本附加合同保险责任开始后的有效期内,本公司依照下列约定承担保险责任:一、大学教育保险金给付被保险人生存至十八、十九、二十、二十一周岁对应的保险合同周年日,本公司每年按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大学教育保险金。在给付被保险人二十一周岁对应的保险合同周年日的大学教育保险金后,本附加合同终止。二、身故保险金给付若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本公司将按本附加合同已缴保险费与本附加合同当时现金价值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三、全残保险金给付若被保险人患疾病,并且自患疾病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因该疾病被鉴定为导致全残;或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且自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因该意外伤害事故被鉴定为导致全残,本公司将按本附加合同已缴保险费与本附加合同当时现金价值的较大者给付全残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被保险人应在残疾状况治疗结束后,由司法鉴定机构或其他有残疾程度鉴定资质的医疗鉴定机构对其残疾程度进行鉴定。若被保险人在患疾病之日起第一百八十日时或发生意外伤害事故之日起第一百八十日时治疗仍未结束,按第一百八十日时的身体情况进行鉴定。本附加合同中的全残是指下列情形之一:1.双目永久完全失明的2.两上肢腕关节以上或两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3.一上肢腕关节以上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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