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知识——清单计价结算.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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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单计价结算承包商创收模式图 高价结算的原因及所占比例序号高价结算的原因所占比例1工程量不准确、漏项3%-7%2价款调整27%-29%3工程变更20%-27%4索赔13%-23%5材料代用约占1.7%6管理不善约占1.7%7其他约占10%高价结算原因比例图承包商对竣工结算的重新认识传统认识:竣工结算意味着工程的结束,是工程竣工以后的工作,只需按甲方要求编好竣工结算报告,向业主索要工程价款即可。正确认识:不应把竣工结算看作终点。竣工结算应贯穿于工程从投标至竣工的各个环节,施工企业要获取更多的利润,改变自己的弱势地位,维护自己的正当利益,就应从投标阶段开始为获得更多的结算款做准备.转变结算观念转变:结算要从投标阶段开始!结算的不是工程款,是项目利润!承包商竣工结算价款构成工程变更的分类变更工程变更的分类 指令性变更通常是业主或咨询工程师通过规范化的程序指令的工程变更 。推定性变更是指由于工程变更令的确认缺乏规范化的手续,承包商在业主或咨询工程师的口头指示或默认要求下进行的工程变更。 但是由于推定性变更都是事后进行补偿,业主不能清楚认识到推定性变更对合同价格和工期及其它工程的影响,从而增加了变更引起索赔和纠纷的机会 。变更 工程范围变更指业主或咨询工程师指令承包商完成超出其在投标时估计的施工条件的工作或超出原合同工作范围的工作的一种活动。工程量变更是指属于原合同“工程范围”以内的工作,只是在其工程数量上有所变化。 工程范围变更一开始就属于施工索赔的范畴,因为它超出了原合同的工程范围,属于“额外工程”,应该另定施工单价。书面形式确认工程变更明确指令承包商对合同工作范围内规定的工程进行变更变更符合合同有关变更处理程序条件2条件3条件1指令性变更对“指令性变更”,合同双方一般不会有分歧。因此承包商应将控制的重点放在工程师对工程变更指令的书面确认上,确认必须在7天之内,否则即可视为“可推定工程变更”。不满足上述条件推定性变更要证明已发生“推定性变更”,承包商必须证明:①什么是合同规定的施工要求;②实际施工的工作已超出了这一要求;③这是遵守工程师或其授权代表要求的结果。指令性变更案例变更 某施工单位(乙方)与某建设单位(甲方)签订了某项工业建筑的地基强夯处理工程,包括开挖土方、填方、点夯、满夯等。由于工程量无法准确确定,按照施工合同规定,依照施工图预算方式计价,乙方必须严格按照施工图及施工合同规定的内容及技术要求施工。工程量由造价工程师负责计量。指令性变更案例 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当进行到施工图所规定的处理范围边缘时,出现局部软弱土层,为了使夯击质量得到保证,势必将夯击范围适当扩大。若按此方案施工,则扩大范围内的施工工程量,在向工程师提出计量付款时,必然遭到拒绝。因为该部分的工程量超出了施工图的要求,也就超出了工程合同约定的工程范围,不属于造价工程师计量的范围。变更乙方在分析具体情况后,向业主提出建议,将局部软弱土层进行换土施工,由于该建议的目的是为了保证工程质量,合情合理,业主接受了该项建议。其后,乙方要求业主对其口头指令进行书面确认,业主以文字形式发出了变更内容明确的工程变更指令,并在变更实施前,由甲、乙双方确定了价款。这样,承包商避免了其它的索赔,形成了合法的指令性工程变更,并获得了变更部分的利润。工程变更价款的确定1、2008版《计价规范》4.7.3规定:因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漏项或非承包人原因的工程变更,造成增加新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其对应的综合单价按下列方法确定:(1)合同中已有适用的综合单价,按合同中已有的综合单价确定;(2)合同中有类似的综合单价,参照类似的综合单价确定;(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的综合单价,由承包人提出综合单价,经发包人确认后执行。变更2、发生工程量变更时,可以调整综合单价的情形: 1)此项工作实际计量的工程量比工程量清单或其它报表中规定的工程量的变动大于10%。2)工程量的变更与对该项工作规定的单价的乘积超过了分部分项工程费的0.1%。工程变更案例我国某高速公路在某标段土方工程中,工程量清单标明的路基开挖弃土量为605 000m3,至弃土场运距为5 km。在施工过程中,发现实际开挖路基的弃土量为635 250 m3,且新增的弃土必须运至11 km以外的新弃土场,从而增加了承包商的费用开支。变更 承包商在工程变更申请报告中提出了2个要求:第一,开挖弃土量较工程量清单增加了5%,要求提高这部分土方的单价,即从合同中的20元/m3增至30元/m3。第二,对土方开挖量的增加及弃土运距的增加,要求工程师发放工程变更指令。工程师审查后认为:第一,开挖弃土量较工程量清单增加了5%,但没有超过10%,不能改变开挖单价,而应按合同中已有的价格计算。第二,新增加弃土的运距由5 km增至11 km,可予以调整。经计算共增加费用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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