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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诉讼职能与诉讼监督职能的合理分离与调整   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法律监督的权限在我国体现为检察权,具体包括职务犯罪侦查权、批准逮捕权、诉讼监督权和公诉权四类。其中,职务犯罪侦查权、批准逮 捕权、公诉权,属于对刑事犯罪的追究,是刑事诉讼活动的一方,而刑事诉讼监督权是对刑事诉讼活动的监督,从而造成检察机关在刑事案件中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中员的双重角色。如何在双重角色中对诉讼职能与诉讼监督职能进行合理的调整与分离,是摆在检察机关面前的重要课题。   一、正确理解检察机关诉讼职能与诉讼监督职能的辩证关系。   检察监督职能与诉讼职能的关系,是检察理论研究中的一个基础性问题。当前,对检察职能主流的观念是“一元论”“二元论”,一元论更多强调的是检察机关诉讼职权和监督职权具有法律监督这一共性属性,二元论则强调二者之间的差异。两者最根本的区别在于将诉讼职权从法律监督职权中独立出来,而不是用一个统一泛化的法律监督概念来统辖。笔者认为,我国的检察制度是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检察制度,不能用西方及其他国家的检察制度评价中国的检察制度,主要体现在我国的检察制度属于“一体两翼”,“一体”是把检察机关定位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就是体;“两翼”是指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分为诉讼职能和诉讼监督职能两种职能,各为一翼,同等重要、不可偏废。因此,承认检察职能存在诉讼职能和监督职能之分,是正确区别诉讼职能与诉讼监督职能的基础。   检察诉讼职能是指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法律规定由检察机关自己行使案件的实体职能,直接处分案件的诉讼权力,具体包括职务犯罪案件的侦查权、刑事案件的批准逮捕权、提起公诉权、抗诉权。诉讼监督职能是指检察机关不亲自处分案件,通过对其他国家机关行使的公权力进行监督,间接对处分案件的实体行使监督的职权,包括对侦查活动立案监督、刑事审判活动监督、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监督、以及民事案件和行政诉讼案件的法律监督职能。在此中,对批准逮捕权究竟属于刑事诉讼职能还是刑事监督职能有理论界有不同的看法,笔者认为,批准逮捕权是检察机关通过的权力行使,决定了对犯罪嫌疑人是否采取强制措施,是直接的权力,不是对侦查活动的监督,而是对侦查活动的继续,因此批捕权属于诉讼职能,不属于诉讼监督职能。   厘清诉讼职能与诉讼监督职能概念的内涵与外延,我们就能正确理解诉讼职能、诉讼监督职能和检察职能三者之间的关系。诉讼职能与诉讼监督职能是并列关系,都从属于检察职能,诉讼职能、诉讼监督职能与检察职能是包含与被包含的关系。诉讼职能与诉讼监督职能体现了四种权力,即侦查权、批捕权、公诉权、诉讼监督权。其中,侦查权、批捕权、公诉权表现为诉讼职能,诉讼监督权表现为诉讼监督职能,二者共同构成检察职能。   二、检察机关诉讼职能与诉讼监督职能适当调整的重要意义。   当前的检察机关内部分工上看,职务犯罪侦查权由反贪局、反渎局、民行部门(法官职务犯罪案件)、监所检察部门(监狱和看守所职务犯罪案件)、(有的地方合并为职务犯罪侦查局)等职务犯罪侦查部门行使,批捕权和侦查活动立案监督权由侦监部门行使,公诉权和刑事审判监督权由公诉部门行使,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监督权由监所部门行使,民事行政案件的监督由民事行政监督部门行使。从中可以看出,部分部门既行使刑事诉讼职能,同时也行使诉讼监督职能,身兼二职,对检察监督工作利与弊同在。为了避弊为利,适当调整检察机关内部诉讼职能与诉讼监督职能具有重要意义。   1、检察机关加强法律监督的需要。检察机关执法的公信力是通过对案件的办理来体现的,当前,检察机关普遍重视职务犯罪侦查和对刑事案件的批准逮捕与公诉,重点放在诉讼职能上,而轻视诉讼监督职能。因此,提高检察机关对诉讼监督职能的重视,加强检察机关执法权威,取信于民,对检察诉讼职能与诉讼监督职能进行适当调整与分离,是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能力建设的需要。   2、检察机关加强自身监督的需要。权力必须受到制约,权力必须受到监督,不受制约的权力必然产生腐败。检察机关行使法律监督权的同时,自觉接受社会各届的监督。检察机关已经在进行相应的改革和试点,并取得不错的成绩。特别是提出了把加强法律监督与加强自身监督放在同一重要的位置,不断完善内部体制和机制。因此,立足检察实际,在检察机关内部对诉讼职能和诉讼监督职能进行合理的调整与分工具有可行性,这正是加强自身监督的需要。   3、检察机关加强队伍建设的需要。检察官经过不断的充实和调整,素质已经发生的质的变化,高素质的检察队伍已经形成。但是,检察官作为人的特点仍然存在,就是在不同的角色转换中不可能达到设计的效果,把刑事诉讼职能和刑事诉讼监督职能进行合理的调整,由不同的检察官行使,符合检察队伍建设的需要。   4、检察机关面对未来发展的需要。正如最高人民检察院朱孝清副检察长指出:检察机关的追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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