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农业部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创建标准.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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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4: 农业部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创建标准 一、必备资质和规模 (一)申报单位持有效《水域滩涂养殖证》。农民专业合作社全部社员持有《水域滩涂养殖证》。工厂化养殖场应具备土地使用证或者土地租赁合同。 (二)申报单位主体为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企业等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有完备的资质证明)。 (三)以池塘养殖为主的申报单位的养殖池塘面积在200亩以上;工厂化养殖水面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并具有循环水处理设施或设备;其他养殖方式面积不限,水产品年产量200吨以上。 二、生产条件和装备 (四)场区内环境整洁,进排水渠分设且无淤积,电力容量满足生产需求,道路平整通畅;养殖生产设施能定期改造维护,现状良好,符合健康养殖的要求。配备必要的水质检测、病害诊断等仪器设备;投饵机、增氧机等基本养殖设备配置完备,维护良好,使用正常。 (五)养殖用水符合无公害水产养殖用水标准,水源无污染源,且定期进行监测;具有养殖用水预处理和废水净化处理设备或设施且正常使用;养殖废水达标排放。 三、生产操作和管理 (六)根据本场实际确定健康养殖模式,制定生产操作规范,并严格执行。 (七)建立苗种、饲料、兽药等生产投入品采购、保管和使用规章制度;采购的苗种、饲料、兽药等来源于合法生产企业,并按照《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兽药管理条例》规定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饲料和兽药,无使用禁用药品行为,药残抽检结果全部合格。 (八)建立《水产养殖生产记录》、《水产养殖用药记录》和《水产品销售记录》,按时认真填写,记录内容详细完整准确并妥善保管。 (九)内部管理制度健全,张贴重要的管理制度、技术规程等,定期对职工或成员进行健康养殖和质量安全教育培训。 (十)逐步建立产品可追溯制度,销售养殖水产品应附具《产品标签》;鼓励养殖产品获得无公害农产品或绿色食品或有机食品认证。 四、辐射带动作用 (十一)养殖综合生产效率高于当地同方式同品种的养殖水平,渔民年人均收入高于当地渔民年人均收入,养殖节能减排成效显著。具有中级职称以上专业技术人员,有水产科研机构作为技术依托单位,生产科研水平较高。 (十二)积极主动为周边养殖户提供健康养殖技术咨询和培训服务。至少联系和示范带动周边养殖渔民100户以上,对联系户每年举办1-2期培训班,提高周边养殖渔民对健康养殖的认知程度和操作技能,在周边养殖户中有良好形象。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12年农业部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创建活动的通知 日期:2012-02-20 00:00发布单位:农业部渔业局来源: 下载文件:2012年农办渔[2012]15号.CEB1.农业部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复查方案.doc2.农业部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复查评分表.doc3.农业部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宣传活动方案.doc4.农业部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创建标准.doc5.农业部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创建单位基本信息汇总表.xls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渔业主管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产局:   为贯彻落实2012年中央1号文件精神,继续加快水产示范场创建,开展水产养殖生态环境修复试点,我部决定组织开展2012年农业部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创建活动。现将活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通过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创建活动,新创建农业部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第七批)500个以上,完成对第三批示范场343家和第四批示范场475家的复查。同时,加强对已命名农业部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的督促检查,开展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执法示范工作,组织优秀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典型宣传,提高辐射和带动作用,不断提升建设水平,全面推进水产标准化健康养殖,加快现代渔业建设步伐。   二、活动内容   (一)积极开展健康养殖示范场创建和复查   组织申报农业部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第七批)创建单位,并组织对第三、四批示范场开展复查(复查工作方案见附件1),加强对创建单位的指导和培训,帮助制定创建方案,督促各项措施落实,争取政策支持,支持有关示范场通过创建达到生产条件标准化、生产操作规范化、生产管理制度化、示范辐射规模化的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创建标准。   (二)继续加强健康养殖示范场监管和宣传   指导前六批农业部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继续提高装备和管理水平,加强对联系户和周边养殖户的培训和指导,示范推广健康养殖技术,增强辐射带动作用。在北京、辽宁、江苏、湖南等4省市选择部分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开展诚信、守法及监管执法示范活动,加强对示范场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探索有效的水产养殖业执法工作机制(活动详细内容和经费由我部渔政指挥中心另文下达)。组织开展健康养殖示范场宣传活动(具体方案见附件3)。   (三)组织落实开展养殖生态环境修复试点项目   支持江苏、浙江、福建、江西、湖北、湖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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