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浙江大学远程教育学院法律基础离线作业.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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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大学远程教育学院考查课 《法律基础》课程作业 一、简答题(共6小题,每小题5分,共30分) 1、法的本质是什么? 答:法的本质有3点:1、法的正式性。法的产生和运用不是任意的。又称官方性、国家性2、法的阶级性。法是反映统治阶级根本意志的3、法具有物质性。法体现的意志和利益不是凭空产生的,而是基于一定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而规定的,是社会决定法,而不是法决定社会。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 (1)自愿原则(2)平等原则(3)公平原则(4)等价有偿原则(5)诚实信用原则 (6)禁止滥用权利的原则 答: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行为。 ?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单方民事行为。 三、受欺诈而为的民事行为。 四、受胁迫而为的民事行为。? 五、乘人之危所为的单方民事行为。六、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的民事行为。 七、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行为。 八、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民事行为。 九、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民事行为。 1、合同 2、无因管理 3、不当得利 4、侵权行为 5、法律规定的其他行为 2013年7月5日,甲授权乙将甲的一台笔记本电脑出售,价格不低于3000元。乙的好友丙欲以2 000元的价格购买。乙对丙说:“大家都是朋友,甲说最低要3000元,但我想2000元卖给你,他肯定也会同意的。”乙就以甲的名义以2000元将笔记本电脑卖给丙。请问:乙卖给丙电脑的行为有效吗?为什么? 答:根据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有行为人承担责任,该合同属于效力待定合同,由此乙是无权代理,甲可以追认该行为。 1992年5月出生。2005年初中毕业后到当地的一家私营企业做临时工,收入除了维持自己的生活之外,还略有积蓄。2009年12月,她用自己积攒的1000元钱给自己购买了一条金项链。她父母得知后,以王某尚未成年不能购买如此贵重的物品为由,要求商店退货退款。她父母的要求应否得到支持? 答:王某已经年满17周岁,能以自己的劳动收入养活自己,属于法律上拟制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购买金项链的行为是合法有效的,商场有权拒绝王某父母的要求。 3、刘某与妻子方某生有长子刘甲,次子刘乙,幼女刘丙。刘甲娶妻吴某,未生育,收养一女刘丁。次子刘乙娶妻王某,生子刘戊。幼女刘丙嫁夫陈某,生子陈戌。1983年刘乙因车祸身亡,其妻王某一年后改嫁,其子刘戊随祖父母即刘某、方某生活。1990年刘甲病故,其妻吴某及养女刘丁与刘某、方某共同生活,尽到了赡养义务。1997年刘某病重,立下自书遗嘱,指定給刘戊现金2万,房屋1间。多年好友赵玉山家境不好,可分得遗产1万元。同年刘某去世。经查,刘某与方某共有房屋8间(设每间价值2万元),存款20万元及家用电器等物品(折价4万元)。在遗产未分割时,刘丙去世。请问本案应如何继承? 答:刘某去世后首先将房屋8间(每间价值2万元),共为16万元,存款20万及家用电器等物品(折价4万元),总共财产为40万元,其中的一半给其妻方某实际刘某的遗产折价为20万元,?然后按照刘某的遗嘱给刘戊现金2万元,房屋1间折价为2万元,刘某的遗嘱给刘戊为4万元,赵玉山1万元,其遗嘱共分配5万元,剩余20-5=15万元资产平均分给他的法定继承人,方某为刘某的妻子,具有法定第一继承权,得到一份遗产。刘甲的妻子在刘甲去世后尽到了赡养义务,所以具有继承权,得到一份遗产。刘丁作为刘甲养女,养女的收养关系合法成立的,也具有继承权,得到一份遗产。刘乙因车祸身亡,其妻王某一年后改嫁,未尽到赡养义务,所以不具有继承权。而其子刘戊随祖父母即刘某、方某生活,具有遗产继承权,得到一份遗产。因为在遗产未分割时,刘丙去世,而刘丙实在此之后去世,所以她的份额由其丈夫陈某代继承。共为3万元。但其中的1.5万元,因为刘丙去世,需要分成三份,分给其母亲,其丈夫代位继承,其儿子转继承。综上所述,刘某的余下的15万元遗产由其妻子方某,吴某,刘丁,刘戊,陈某和陈戌继承,分成5份,每份3万元。所以方某继承遗产20+3+0.5=23.5万元,吴某继承遗产3万元,刘丁继承遗产3万元刘戊继承遗产3+4=7万元,陈某继承遗产1.5+0.5=2万元,陈戌继承遗产0.5万元,赵玉山继承遗产1万元。答:本案的犯罪嫌疑人构成入室盗窃未遂罪,他们盗走价值近5万元金额,但事后被保安抓住,甲某为主犯,乙某为从犯。甲某已满16周岁,属于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乙某未满16周岁,对盗窃罪属于不负刑事责任年龄,但是甲某不满18周岁,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答:甲乙两人构成共同犯罪,因为甲某为实施盗窃行为者,乙某在此次犯罪行为中其辅助作用。本案属于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所以甲乙两人构成共同犯罪。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即确定民事主体承担民事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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