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经济法基础》第一章重难点及例题.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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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难点讲解及典型例题 一、法律基础 (一)法和法律的概念 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着统治阶级意志的规范体系。 (二)法的本质与特征 1.法是统治阶级的国家意志的体现,这是法的本质。 2.法作为一种特殊的行为规则和社会规范,不仅具有行为规则、社会规范的一般共性,还具有自己的特征。 (1)法是经过国家制定或认可才得以形成的规范,具有国家意志性。 (2)法凭借国家强制力的保证而获得普遍遵行的效力,具有强制性。 (3)法是确定人们在社会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的行为规范,具有利导性。 (4)法是明确而普遍适用的规范,具有规范性。 二、法律关系 (一)法律关系的概念 法律关系是法律规范在调整人们的行为过程中所形成的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即法律上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二)法律关系的要素【★2012年多选题】 表1.1 法律关系的要素 要素 内容 主体 【★2010年多选题】 法律关系的主体又称权利主体或义务主体,是指参加法律关系,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当事人 (1)公民(自然人); (2)机构和组织(法人); (3)国家; (4)外国人和外国社会组织 内容 法律关系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客体 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1)物; (2)非物质财富; (3)行为; (4)人身 【提示1】任何一个法律关系至少要有两个主体,因为最少要有两个主体,才能在它们之间形成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法律关系。 【提示2】人身作为法律关系的客体必须注意以下几点:一是活人的整个身体,显然不得视为法律上的“物”;二是权利人对自己的人身不得进行违法或者有伤风化的活动;三是对人身行使权利时必须依法进行。 三、法律事实【★2011年多选题】 任何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消灭,都要有法律事实的存在。按照是否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作标准,可以将法律事实划分为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 (一)法律事件 法律事件,是指不以当事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法定情况或者现象。 【提示】由自然现象引起的事实又称绝对事件,如地震、洪水、台风等。由社会现象引起的事实又称相对事件,如爆发战争、重大政策的改变等。 (二)法律行为 法律行为,是指以法律关系主体意志为转移,能够引起法律后果,即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人们有意识的活动。它是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最普遍的法律事实。 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对法律行为作不同的分类: 1.合法行为与违法行为。 2.积极行为与消极行为。 3.意思表示行为与非表示行为。 4.单方行为与多方行为。 5.要式行为与非要式行为。 6.自主行为与代理行为。 【提示】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都能够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区分要点是“当事人的主观意志”。不以当事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属于法律事件。 【例题1·单选题】下列各项中,属于法律事件的是(  ) A.购买股票 B.签订合同 C.发生地震 D.承兑汇票 【答案】C 【解析】本题考核法律事实。法律事实包括法律行为和法律事件两类。本题选项ABD属于法律行为。 四、法的形式和分类【★2012年、2011年、2010年单选题】 (一)法的形式 法的形式是指法的具体的表现形态。法的 形式的种类,主要是依据创制法的国家机关不 同、创制方式的不同而进行划分的。 表1.2法的形式及制定机关 形式 制定机关 宪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法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法规 行政法规 国务院 地方性法规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 自治法规 民族自治地方(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大 特别行政区的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特别行政区 行政规章 部门规章 国务院所属部委及直属机构 政府规章 有权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地方的人民政府 国际条约 国家之间 (二)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对法作不同的分类【★2011年单选题】 表1.3法的分类 法的分类 划分标准 成文法和不成文法 根据法的创制方式和发布形式所作的分类 根本法和普通法 根据法的内容、效力和制定程序所作的分类 实体法和程序法 根据法的内容所作的分类 一般法和特别法 根据法的空间效力、时间效力或对人的效力所作的分类 国际法和国内法 根据法的主体、调整对象和渊源所作的分类 公法和私法 以法律运用的目的为划分的依据 五、法律部门与法律体系 我国现行法律体系大体可以划分为以下七个主要的法律部门:宪法及宪法相关法法律部门;民法商法法律部门;行政法法律部门;经济法法律部门;社会法法律部门;刑法法律部门;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法律部门 六、仲裁【★2011年多选题】 (一)仲裁的概念和特征 仲裁是指由经济纠纷的各方当事人共同选定仲裁机构,对纠纷依法定程序作出具有约束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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