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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障患者用药安全,除药品质量原因外,药品一经发出,不得退换。 病房退回药品原因: 死亡 临时出院 随意调整用药 * 第二十九条:医疗机构门急诊药品调剂室应当实行大窗口或者柜台式发药。住院(病房)药品调剂室对注射剂按日剂量配发,对口服制剂药品实行单剂量调剂配发。 肠外营养液、危害药品静脉用药应当实行集中调配供应。 第三十条:医疗机构根据临床需要建立静脉用药调配中心(室),实行集中调配供应 * 第五章 药学专业技术人员配置 (1)明确了医疗机构药学技术人员的比例 医疗机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不得少于本机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8% (2)明确规定了临床药师资格与配备数量 第三十四条规定了临床药师配备: 三级医院不少于5名 二级医院不少于3名 并规定了临床药师资质:学历: 高等学校临床药学专业或者药学专业全日制本科毕业以上;全职参与临床药物治疗 * * (3)明确规定了药师职责任务共8条 (一)负责药品采购供应、处方或者用药医嘱审核、药品调剂、静脉用药集中调配、医院制剂配置、指导病房(区)护士请领、使用与管理药品; (二)参与临床药物治疗,进行个体化药物治疗方案的设计与实施,开展药学查房,为患者提供药学专业技术服务; (三)参加查房、会诊、病例讨论和疑难、危重患者的医疗救治,协同医师做好药物使用遴选,对临床药物治疗提出意见或调整建议,与医师共同对药物治疗负责; (四)开展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监测,实施处方点评与超常预警,促进药物合理使用; (五)开展药品质量监测,药品严重不良反应和药品损害的收集、整理、报告等工作; (六)掌握与临床用药相关的药物信息,提供用药信息与药学咨询服务,向公众宣传合理用药知识; (七)结合临床药物治疗实践,进行药学临床应用研究;开展药物利用评价和药物临床应用研究;参与新药临床试验和新药上市后安全性与有效性监测; (八)其他与医院药学相关的专业技术工作。 第六章 监督管理 明确了监管处罚重点 非药学专业技术人员从事药学专业技术工作,或聘为药学部门主任 未建立药事管理组织机构,药事管理混乱 未执行有关药品质量管理规范和规章制度 非药学部门从事药品购用、调剂、制剂活动 购销、使用药品与个人、部门、科室经济利益挂钩 * 处罚规定 第三十九条规定:对违反本“规定”有关规定的医疗机构,可责令其改进、通报批评、警告 还规定:对直接主管领导和当事人可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等处分 第三十七条规定了监管部门:县级以上卫生、中医药行政部门 * 临床药学:是指药学与临床相结合,直接面向患者,以病人为 中心,研究与实践临床药物治疗,提高药物治疗水平的综合性应用学科。 临床药师:是指以系统药学专业知识为基础,并具有一定医学和相关专业基础知识与技能,直接参与临床用药,促进药物合理应用和保护患者用药安全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 危害药品:是指能产生职业暴露危险或者危害的药品,即具有遗传毒性、致癌性、致畸性,或者对生育有损害作用以及在低剂量下可产生严重的器官或其他方面毒性的药品,包括肿瘤化疗药物和细胞毒药物。 药品损害:是指由于药品质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造成的对患者的损害。 用药错误:是指合格药品在临床使用全过程中出现的、任何可以防范的用药不当。 * “规定” 不等于就是“现实”,还会有很多困难与问题,这有主观和客观的原因,需要我们去努力争取实现 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最终目的: 促进药物合理应用 保障患者用药安全 * * * * * 《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 涿州市医院药剂科 2015年10月26日 2011.1.3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总后勤部发布了《关于印发《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卫医政发〔2011〕11号的通知》 * * 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章药物临床应用管理 第四章 药剂管理 第五章 药学专业技术人员配置及管理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是指医疗机构以病人为中心,以临床药学为基础,对临床用药全过程进行有效的组织实施与管理,促进临床科学、合理用药的药学技术服务和相关的药品管理工作 资质:依法取得相应资格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方可从事药学专业技术工作 限制:医疗机构不得将药品购销、使用情况作为医务人员或者部门、科室经济分配的依据。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不得在药品购销、使用中牟取不正当经济利益。 * 第七条 二级以上医院应当设立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 人员组成:具有高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药学、临床医学、护理、医院感染管理、医疗行政管理人员 主任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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