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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司法考试寒假复习计划 一、2015年寒假假期总体期间为:1月24日—3月1日 各高校学员可以结合该计划与自身实际放假时间灵活调整复习时间。 二、寒假复习所用资料 基础教材——《民法56讲》、《刑法43讲》。本阶段复习以上述教材为主,尽量实现把民法和刑法再过一轮的目标。首轮经过仔细的学习后,相信大家有一定的基础,因此本轮的复习进度均要比首轮进度快。在不遗漏首轮复习知识点的基础上,做到重点突出;对于在复习中遇到的问题——包括对教材中知识点本身的疑问,都要整理笔记。即重点、难点所在务必清晰可见。 练习题目——、《真题分类解读五卷本(民法》、《真题分类解读五卷本(刑法》。 分类真题的使用仍然是本阶段复习之最重要资料之一。本阶段对分类真题的应用主要通过题目中的选项回忆之前所复习知识点,并结合对真题本身的解析,领悟所在专题或者知识点往年考察重点之所在,把握命题规律及2015年司法考试命题趋势。 重点法条 本阶段,学员对法条的利用仍然不能忽视。除了通过法条巩固及重点理解所复习科目重要知识点之外,重点法条也可以在复习疲劳之际或者闲暇之时作为放松身心、陶冶情操的工具。对于法条的阅读仍然本着“不求甚解,只求眼熟”的理念。 三、学习平台的使用说明 IDO学习平台作为一般学员复习司法考试所用的高级技术手段,在本阶段仍然有充分发挥其作用的空间。特别是对于新报班的学员的复习,学习平台更应该受到足够的重视,把其作为主要的复习手段和平台。但也必要与上述所列“基础教材,练习题目,法条”结合使用。 四、复习的基本思路 基础教材+分类真题+重点法条+往期直播视频或者YY讲座录音 五、每天复习所用时间总体要求 寒假复习应本着劳逸结合,自由复习,尽量提高的理念去完成每一天基本要求。每天的复习时间大概在4-5小时。早晚分布、可由学员自由安排。 六、对复习进度的总体要求 寒假期间的复习,总体上是对年前民法刑法科目的第一次回顾,以此完成上述科目在年前的两轮复习。对于复习速度较快、效率较高的学员可以首先进入刑诉法、民诉法、行政法和行政诉讼法的复习,不建议首先复习其它的科目。复习的方法与资料的选择仍然采用以往的模式,但诉讼法的复习也特别注重对法条本身的复习及运用。 复习科目的知识点的重点选择及时间的安排 民法篇 一、民法总论部分 1月24日 民法基本原则 平等原则、意思自治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 考点:诚实信用原则 民法基本规则 上位法优于下位法、新法优于旧法、特别法优于普通法、法律文本优于法律解释、强行法优于任意法 民事权利、义务与责任 民事权利的学理分类、民事权利的基本分类。民事义务及其分类、民事责任分类、民事权利的救济 考点一:形成权的类型、形成权的除斥期间 考点二:支配权、请求权、抗辩权、形成权、 民事权利能力 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民事行为能力的适用对象 1月25日 民事主体 考点一:自然人——出生、死亡、胎儿继承、监护、宣告失踪、死亡 考点二:法人——特征(独立责任)权利能力、行为能力、法人组织过程 考点三:个人合伙 考点四:责任承担者 法律事实:法律行为与事实行为 考点一:民事法律事实分为行为和事件 考点二:法律行为的分类(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主法律行为与从法律行为) 考点三:法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 意思表示 考点一:三要素 考点二:意思表示的发出与送达 考点三:意思表示真实 1月26日 代理 考点一:代理关系的构成、代理的特征 考点二:代理与委托的关系 考点三:无权代理情形(特别注意:表见代理) 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 考点一:诉讼时效适用情形 考点二: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情形 考点三:诉讼时效起算 二、物权法与担保法部分 1月27日 物权基本原理 考点一:原物与孳息、货币、可分物与不可分物 考点二:物权法定主义、物权优先效力、物上请求权 考点三:物权的民法保护方法 确认产权、返还原物、恢复原状、排除妨碍、损害赔偿等 考点四:物上请求权与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区别 考点五:物权请求权与占有保护请求权的综合运用 物权变动 考点一:物权变动的一般原则——公示、公信 考点二:物权变动的模式及我国物权法的选择 考点三: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类似物权处分的特别规定 考点四:特殊的物权变动的四种情形: 善意取得(特别注意)、其他事实行为(先占、拾得遗失物、添附)基于事件 考点六:不动产登记 1月28日 所有权 考点一:善意取得 考点二:拾得遗失物 考点三:添附的债权效果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考点一:专有权——专有部门及民宅商用 考点二:共有权 建筑物结构、小区绿地、道路、公用设施、车库、车位的归属权;业主与物业服务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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