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法定刑之缺陷与完善.docVIP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法定刑之缺陷与完善.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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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法定刑之缺陷与完善 在刑法修订前,已有人对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法定刑提出质肄: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最高刑不超过5年;而贪污罪、受贿罪的最高刑可达到死刑。法定刑设置得不协调,不利于打击此类犯罪。修订后的刑法规定的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法定最高刑仍保留为5年有期徒刑。笔者认为,这个法定刑偏低,随着实践中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案件的增多以及涉嫌的犯罪金额不断变大,有悔棋对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法定刑作进一步的探讨。 一、关于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及法定刑 1997年修订的刑法中正式确立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列于贪污贿赂罪一章,这无肄为惩治腐败提供了更有力的法律依据。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的含义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拥有明显超过其合法收入而本人又无法说明其合法来源的巨额财产或支出行为。199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惩治贪污贿赂罪的补充规定》中规定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1997年刑法修订时以该规定为基础明确确立这一罪名。 修订后的刑法中关于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规定如下:“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可责令说明来源。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财产的差额部分予以追缴。”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件的立案标准为30万元。 可以看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法定刑采用了相对确定的原则,规定了一个最高限度的法定刑——“有期徒刑5年”,法院在量刑时只能在6个月以上,5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和拘役中对被告人适用刑罚。同其它贪污贿赂罪相比,这个法定刑的规格是很低的。究其原因,首先,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规定将举证责任倒置,即被告承担举证责任,司法机关只证明行为人拥有来源不明的巨额财产即可,是一种“推定罪”。虽然事实上行为人可能触犯了其它一种或几种罪名,但由于缺乏证据而无法认定。若规定较重的法定刑有悖于“罪刑法定”原则。其次,这种犯罪实践中出现得比较少,无论对其认定还是量刑都处于探索阶段,尚未给立法提供充分的经验。然而,实际中几个案例使我们不得不对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法定刑作进一步的思考。这几个案例如下,为了便于比较,列表以示。 受贿、贪污金额及所受处罚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金额 及所受处罚 数罪并 罚结果 甲 人民币187万元,港币3.5 万元 死 刑 人民币1065万元,港币61万 余元,美金3万元,黄金首饰 97件 有期徒 刑5年 死 刑 乙 伙同他人受贿人民币 116.37万元,港币5万元, 金手镯一只;单独受贿 14879.5元,美金2000元 无期徒刑 人民币1223.26万元,美金 12243元,港币83880元 有期徒 刑5年 无期徒刑 丙 人民币9万元 有期限徒 刑6年 无 有期徒刑 6年 通过对这几个案案比较分析,可以看出:相对于贪污受贿罪在判决中的决定作用,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影响判决的作用微乎其微;受贿9万元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涉嫌金额上千万仅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可以假设,若甲犯有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涉嫌金额上千万元,但无法查证尚有其它犯罪,那么,依照现行法律规定,甲最多被判5年有期徒刑。因此,笔者认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法定刑规定尚有缺陷,应进一步完善。 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法定刑之缺陷 法定刑是刑法分则条文对具体犯罪所确定的适用刑罚的种类和刑罚的幅度,它不仅是刑法分则条文的重要组成部分,更是审判机关对犯罪人适用刑罚的依据。法定刑应当体现罪与刑的相适应原则,既要反映罪与罚的质的因果联系,又要表明罪与罚的量的相适应关系。鉴于贪污贿赂罪的社会危害性大,影响恶劣,1997年修改刑法时为了突出对贪污贿赂犯罪的打击,将其规定为独立的类罪,包括12个具体罪名,这些不同的犯罪一般都规定了从轻到重各个档次的法定刑。如上所述,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法定刑比较特殊,最高刑为5年有期徒刑。我们可以从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犯罪特点以及司法实践两方面来分析其法定刑的缺陷。 (一)从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犯罪特点分析。 首先,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犯罪应属数额犯,对其定罪量刑应当符合数额犯的特征。一般认为,行为是否具有一定程度的社会危害性,是该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是否处以刑罚的根据所在。不同的犯罪,其社会危害程度表现形式也不尽相同。就数额犯来说,其社会危害程度表现形式也不尽相同。就数额犯来说,其社会危害性主要表现在犯罪的数额上,犯罪数额的大小,就是衡量其社会危害程度的重要根据,从而也是对其定罪量刑的根据。著名法学家高格也指出:“犯罪数额是一些经济犯罪的构成要件之一,也是社会危害性大小的直接表现。因此,犯罪数额影响有无刑罚及刑度的高低。”根据一般规律,涉嫌的数额越多,刑事处罚就越重,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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