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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学院科研工作考核办法
为推动学校学科建设和科学研究,进一步规范学校的科研考核工作,强化科研工作质量意识,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考核办法。
一、考核的对象
1、个人考核对象:凡学校考核期内在编在岗的、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硕士以上学位的人员,均需进行考核。
2、单位考核对象:二级学院。
二、基本科研工作量
1、专业技术人员基本工作量(分/年)
类 别 正高 副高 中级 高教系列 50 30 15 其他系列 30 20 10 2、具有博士学位人员基本工作量
具有博士学位且受聘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分别按相应专业技术职务增加20分/年;有博士学位但未受聘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每年应完成科研工作量30分。
3、按照《九江学院高级职称、博士学位人员科研工作考核办法》(以下简称“双高考核办法”),具有高级职称、博士学位的高教系列考核对象除完成学校基本要求(即本考核办法基本科研工作量)外,还须完成业绩要求(具体见“双高考核办法”)。
4、二级学院基本工作量
依据学校党委每年下发的二级学院科研考核目标考核。
三、附则
1、科研处每年年底组织核算科研工作量,向各二级学院和相关部门通报、反馈。
2、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由科研处负责解释;以往有关规定若与本办法相抵触的,按本办法执行。
九江学院科研工作量计算及科研津贴发放办法
为充分调动教师的科研积极性,鼓励广大教师积极争取并承担各类科研任务,多出高水平的科研成果,不断提高学校的科技创新能力和社会服务能力,促进学校的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同时公正合理的考核和评价教师的科研劳动,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 计算范围
凡是学校教职工(包括兼职、离退休人员)完成、以“九江学院”(Jiujiang University)为署名单位(著作类应在作者简介中标明单位)的,按《九江学院科学研究成果登记办法》进行登记、经确认不存在争议的以下科研工作计算科研工作量:①争取并承担科研项目及获得的校外科研项目经费;②取得的科研成果;③科技成果转让推广的收益;④科研成果奖励;⑤举办学术讲座(报告);⑥学校认可的其他科研工作。
第二条 计算标准
一、科研项目
1、纵向科研项目:九江学院独立承担或以九江学院为第一单位承担的纵向科研项目,其项目立项、结题计分标准如下:
课题级别 项 目 类 别 立项分 结题分 国家级科研项目 国家科技计划重大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大(重点)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重点)项目及其它国家级重大(重点)项目 1200 1800 国家科技计划一般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国家级重大科研项目的子项目 400 600 全国教育科学规划项目、中宣部“五个一”工程项目及其它部委下达的国家级科研项目 240 360 省部级科研项目 教育部科技项目、教育部人文社科项目、卫生部科技项目、农业部科技项目及其它部委下达的部级科研项目 200 300 省科技计划项目、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省社科规划项目 120 180 省教育科学规划项目、省委宣传部“五个一工程”项目及省厅局下达并注明的省级科研项目 60 90 市厅级科研项目 省教育厅科技项目,教育厅人文社科项目,卫生厅科技项目,农业厅科技项目及其它省厅局下达的其它各类市厅级科研项目 40 60 九江市科学技术项目,
市政府下达的各类指导性项目 20 30 注释:(1)项目申请不计算科研工作量。
(2)项目立项通知下达时计立项分,结题时计结题分。属学校与外单位合作申报的项目,按参加者在项目中的排名计分。学校未列为申报单位,教职工以个人名义参加的项目,不计项目分。
(3)根据项目完成的时间和质量,科研项目的结题分按以下系数进行调整:结题(鉴定)结论(以立项单位正式结论为准)优秀的系数为1.2,良好的系数为1.1;项目超期在一年以内系数为0.9,两年以内0.8,超期两年以上0.5。
(4)凡省部级及以下纵向科研项目的重大(重点)项目的科研工作量按一般项目的1.1倍计算。
(5)国家教育部教研项目、省教育厅教研项目及其成果和奖励等学校另文制定。
2、横向科研项目:不计算横向科研项目立项和结题的科研工作量。
3、科研项目的经费按以下规定计算科研工作量。
二、科研项目经费
科研经费的科研工作量在项目结题后统一计算,以校外到达学校财务帐号的经费额为准,不计本校配套经费与校级科研项目资助经费;经费到帐后,转出经费不计算科研工作量。
1、纵向科研项目经费:理工农医类20分/万元,数学类30分/万元,人文社科类40分/万元。
2、横向科研项目经费:理工农医类20分/万元,人文社科类40分/万元。
3、境外委托项目经费:按横向科研项目经费计算科研工作量。
三、科研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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