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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委托贷款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以下简称公司)委托贷款业务,明晰操作流程,防范项目风险,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委托贷款业务,是指公司根据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委托银行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本息的业务。 第三条 法人代表省担保集团公司对外签署委托贷款业务合同。经法人代表委托,授权代理人可以代表公司对外签署委托贷款业务合同。 第四条 客户申请委托贷款条件 (一)工商、税务等证照齐全; (二)具备所在行业资质资格; (三)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四)环保符合要求; (五)贷款用途清晰; (六)后续经营期间有足够的营业现金流量,或有较强的市场融资能力偿还到期债务; (七)其它必要的条件。 第五条 客户可提供的担保措施 (一)土地、房产、设备等可登记的抵押物抵押。 (二)其他资产抵押。 (三)股票、债券、银行存单等易于变现的权利质押。 (四)第三方法人信用保证: 1、上市公司; 2、专业的担保公司,其净资产的10%能覆盖本次融资额度; 3、规模较大的企业,其净资产的10%能覆盖本次融资额度。 (五)关键管理人员或关联人员、实际控制人提供自然人信用保证。 (六)其他必要的担保措施。 上述担保措施可组合使用。 第六条 委托贷款业务评审,实行项目评审委员评审制。 第七条 额度管理 1、单户委托贷款额度不超过3000万元; 2、委托贷款余额不超过公司实收货币资本的20%。 第八条 操作流程 1、业务部与借款人达成融资意向,协商确定委托贷款利率、期限、担保措施等要素。 2、项目经理A、B角进行业务调查,提交调查报告。 3、业务部经理签署审核意见,报主管业务副总经理审核。 4、风险控制部经理签署审核意见,报主管风险控制副总经理审核。 5、项目评审会出具项目评审意见,报法人代表审批。 6、风险控制部有关人员会同项目经理A角负责向委托银行提出申请,出具《委托贷款申请表》等材料; 7、接到委托银行同意接受委托的通知后,风险控制部有关人员会同项目经理A角根据审批的委托贷款金额、利率、期限、担保措施等条件,与借款人及委托银行办理有关手续,落实担保措施,通知财务部按照批准金额向委托银行结算账户存入委托资金。 8、风险控制部有关人员会同项目经理A角经有权人批准同意负责向委托银行出具《委托贷款放款通知书》。 第九条 利息及费用收取 (一)利率标准与收费项目:委托贷款利率与借款人协商确定,但原则上不超过法律规定限额。财务咨询费、评审费由双方协商确定,向银行缴纳的委托贷款手续费原则上由借款人承担。 (二)委托贷款结息时间按照与委托银行的合同约定执行。 (三)项目经理A角定期落实借款人利息支付情况。 第十条 委托贷款归还与展期 (一)委托贷款到期后借款人按期归还贷款,收回委托资金。 (二)若借款人不能按《委托贷款借款合同》规定的期限归还借款本息,项目经理A角应及时会同委托银行向借款人催收。 (三)委托贷款原则上不得展期。因特殊情况需要展期的,借款人应提前5个工作日提出展期申请,项目经理A角对借款人进行重新调查,并按照新项目审批流程办理,展期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原委托贷款期限;展期申请审批后,风险控制部有关人员会同项目经理A角负责向委托银行出具《委托贷款展期通知书》,按规定办理委托贷款展期手续。 第十一条 债务清收 (一)借款人在委托贷款展期到期后仍不能归还贷款本息,项目由业务部移交至风险控制部。风险控制部会同业务部拟定清收方案,经审议通过后,由风险控制部依法向借款人和担保人清收。 1、与借款人或保证人签订抵(质)押合同的,抵(质)押人不履行全部义务,应依法会同委托银行对其提起诉讼,并按照法律程序对抵(质)押财产进行处理。 2、设定保证人信用保证的,应依法向保证人催收;保证人拒绝偿还的,应依法会同委托银行对借款人和保证人提起诉讼,进行清收。 3、设定其他担保措施的,应依法清收。 (二)依法清收后,造成损失的,依照有关规定认定有关人员责任并进行处罚,具体处罚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二条 档案管理 (一)相关合同、文件签署完毕后,项目经理A角登记《业务台账》;风险控制部登记《合同登记薄》、《抵(质)押物登记薄》。 (二)风险控制部办理担保签约手续后3天内,将项目全部资料整理后移交行政部。行政部指定专人对项目资料整理保存,对重要权证、单据等必须放入保险箱(柜)内保管。 (三)借款人按期归还贷款本息后,由风险控制部办理项目终结手续,注销抵押登记,将退还。 9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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