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制度,文献.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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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制度,文献 篇一:《劳动合同法》中的竞业限制制度文献综述 《劳动合同法》中的竞业限制制度文献综述 摘 要:伴随着企业商业秘密泄露问题层出不穷,竞业限制制度应运而生。我国《劳动合同法》中的竞业限制制度仍存在一些缺陷,许多细节问题值得商榷。本文梳理了国内外的文献研究,在探讨《劳动合同法》中竞业限制制度不足的基础上,综合分析得出一定完善措施。 关键词:竞业限制制度;劳动合同法;措施 随着劳动力市场化程度的日益提高,职业分工高度多样化,就业形式千差万别,劳动者自由流动成为了大势所趋以及保障社会资源优化配置与促进市场经济发展的重要条件。然而,人才流动也伴随着一系列严重危害市场竞争秩序的现象。员工,尤其是那些掌握信息、技术和营业秘密等重要无形智能资产的人才离职时,商业秘密可能随之泄露,给企业造成商业风险。因而,企业商业秘密与劳动者自主择业权的保护成为了一个重要的现实问题,竞业限制日益成为解决这一问题的重要手段。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和二十四条对企业与员工之间的竞业限制问题做出了特别规定,为解决此问题提供了一定的法律保障。而此竞业限制制度仍存在一定的缺陷与不足,有必要结合与学习国外相关经验教训,不断进行完善。本文就竞业限制的相关文献进行简单的梳理,以期为后续研究以及法律的完善提供参考。 一、概念界定 关于竞业限制的概念界定,并不存在太大的争议,王亚林、刘斌 篇二:参考文献-广州市劳动合同管理规定 广州市劳动合同管理规定 【颁布单位】 广州市 【颁布日期】 【实施日期】 1996年12月18日广州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制定,1997年12月1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批准,1997年12月29日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87号公告,自1998年3月1日起施行 【章名】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劳动合同管理,规范订立和 履行劳动合同的行为,维护劳动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广州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适用本规定。 广州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劳动者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建立劳动关系必须以书面形式订立劳动合同。 第四条 劳动合同的订立、变更、解除和终止,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 第五条 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解除或终止。 第六条 广州市劳动行政部门是本市劳动合同主管部门,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区、县级市劳动行政部门依权限在本辖区内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 各级工会组织依法对用人单位执行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 【章名】 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七条 用人单位招(聘)用劳动者,应当依法订立劳动合同;未订立劳动合同的,不得使用。 第八条 订立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必须依法成立并具有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 第九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经协商一致后,双方应当在劳动合同上签名、盖章、 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条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基本内容: (一)劳动合同期限; (二)工作内容; (三)劳动报酬; (四)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五)劳动纪律; (六)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七)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 (八)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九)劳动合同争议的解决办法。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法订立的教育、培训、保守商业秘密等协议,作为增加条款或劳动合同附件的,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一条 劳动合同期限可以订为: (一)有固定期限的; (二)无固定期限的; (三)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的。 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明确终止劳动合同的条件;订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明确该项工作完成的指标。 第十二条 劳动合同双方可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内。劳动合同期限在一年以内的,试用期限不得超过一个月。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不得向劳动者收取任何形式的抵押金(物)或保证金。 第十四条 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经双方协商一致的,可以续订劳动合同。 在本单位连续工作十年,当事人双方同意续订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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