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有公司企业及国有控股参股企业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探讨.docVIP

关于国有公司企业及国有控股参股企业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探讨.doc

  1. 1、有哪些信誉好的足球投注网站(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2. 2、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3. 3、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4. 4、该文档为VIP文档,如果想要下载,成为VIP会员后,下载免费。
  5. 5、成为VIP后,下载本文档将扣除1次下载权益。下载后,不支持退款、换文档。如有疑问请联系我们
  6. 6、成为VIP后,您将拥有八大权益,权益包括:VIP文档下载权益、阅读免打扰、文档格式转换、高级专利检索、专属身份标志、高级客服、多端互通、版权登记。
  7. 7、VIP文档为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每下载1次, 网站将根据用户上传文档的质量评分、类型等,对文档贡献者给予高额补贴、流量扶持。如果你也想贡献VIP文档。上传文档
查看更多
关于国有公司企业及国有控股参股企业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探讨   摘 要:2007年11月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员联合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员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三)将《刑法修正案六》第七条所规定罪名确定为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但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主体得到确定该补充规定并没有给出明确的界定。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可以构成本罪吗?国有参股控股企业的工作人员受贿都可以归到本罪上来吗?这些问题困扰着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在本文中,笔者将给出自己的解答。   关键词: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国有公司企业 国有参股控股公司企业   对于本罪主体的界定大部分学者将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解读为“非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工作人员”然而我们看本罪的概念且没有在公司、企业之前加上“非国有”三个字,关于本罪我们区分“国家工作人员”与“非国家工作人员”应该摒弃“身份论”而采取“行为论”及“构成要件论”相结合的观点。据此笔者解读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主体范围也与大部分的学者观点不同。   1.国有公司企业工作人员能否成为本罪的主体   我国《刑法》规定:本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在经济犯罪与贪污贿赂犯罪中,国有公司、企业的正确界定与犯罪主体定罪身份存在着必然联系,公司是否具有国有性质,在很大程度上会影响到犯罪主体的定罪量刑。尤其是在贿赂犯罪与非国家工作人员贿赂犯罪中,公司、企业是否具有国有性质,是区分二者的关键   对于如何确定国有公司和非国有公司的性质,在刑法界存在多种观点,较为流行的是根据国有经济成分早公司资本中所占比例的大小以确定,由此形成了“参股权说”、“控股权说”和“单一股权说”   “参股权说”将国有公司界定为在公司股份构成中含有国有经济成分的公司,对国有成分所占比例的高低没有限制   “控股权说”经过有公司限定为国有经济成分在公司股权构成中占控股地位的公司   “单一股权说”经过有公司严格限制为春国有经济成分的公司,即国有全资公司。   从目前的研究趋势来看,持第三种观点的学者占多数,即国有公司、企业,是其财产完全属于国家所有的公司、企业。国有资产控股、参股的公司、企业不是国有公司、企业。主要理由:   从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来看,国有公司应是国有全资公司。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七条规定:“国有经济,即全民所有制经济……”可见,国有财产属全民所有,而只有部分国有资产的股份 或有限责任所有权的最终归属则分别属于不同的投资主体因而不能认定为国有公司、企业。   从我国目前公司制改革的过程来看,我国目前对国有企业实行公司制改革的目标,是为了使大量的国有企业改组为公司制企业,成为独立的市场主体,以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改制后的国有企业除了国有独资以外还可能出现国有参股或者控股公司。如果将这些国有公司不加区分全部视为“国有”企业就意味着这些企业的市场活动仍由国有企业法调整,这就混淆了国有企业法与公司法的调整对象从而极大地限制了公司法的调整范围和作用,并且不利于形成符合公平竞争规则的平等市场主体,最终导致对国有企业的公司制改制失去意义。可见,采用“参股权说”或者“控股权说”并不可取。   虽然司法实践中将国有控股或参股的公司认定为国有公司,将其中从事经营管理等事务的人员归入国家工作人员,这种做法对贪污罪来说是必要的,但对贿赂罪来说却并不合适。因为贪污犯罪关注的是公共财产的丧失,将国有控股参股的公司认定为国有公司,将其中经营管理的人员纳入到贪污罪的主体范围,有利于扩大处罚范围,更好地保护国有资产。但受贿罪关注的是公共权力的滥用,将国有控股参股公司定位国有公司从而扩大国家工作人员范围的做法实际上偏离了受贿罪从严治吏的宗旨,所以,国有参股、控股公司、企业工作人员属于非国家工作人员还是非国家工作人员应该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不能盲目的认为是受贿罪或者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2.国有控股、参股公司中相关工作人员的主体身份定位   在司法实践中处理国有控股、参股公司、企业中的管理人员受贿问题一直存在着很大的争议。对于其受贿行为的处理有的学者支持应以受贿罪论处,有的学者则认为此类主体应属于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范畴。解决这个问题的重中之重便是要正确解读其“行为要件”即“从事公务”。公务行为的主要表现是公共职务活动,具体而言,要求行为主体有职权处理公共事务或者可以利用其职权监督及管理国家或者国有财产。在实际生活中“从事公务”如国家机关工

文档评论(0)

lmother_lt + 关注
实名认证
文档贡献者

该用户很懒,什么也没介绍

1亿VIP精品文档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