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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局有关农产品核定扣除应注意事项 各县、区国家税务局: 针对今年第一批农产品核定扣除试点工作的开展情况以及存在的问题,现将有关注意事项提醒如下: 一、试点范围。自2014年5月1日起,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从事“谷物磨制、棉初加工”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另外,“液体乳及乳制品、酒及酒精、植物油”已于2012年7月1日起纳入试点) 对纳入试点范围的,其利用农产品生产销售的其他产品,也应实行核定扣除,并按规定上报审批(对省局公布扣除标准之外的产品均应上报审批)。 二、进项转出。 1、自2014年5月1日,将期初库存农产品以及库存半成品、产成品耗用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作转出处理,即农产品以及半成品、产成品耗用的农产品以含税金额入账。主管国税机关应辅导试点纳税人做好转出数额的核算和申报管理。 应注意区分农产品收购发票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转出计算的不同,对同时发生开具收购发票和取得专用发票购进农产品的要合理划分。 2、进项税额原则上应于2014年12月31日前转出完毕,形成应纳税款的缴纳入库,对金额较小的可一次转出。具体由主管局和纳税人共同确认一次或年底前分期转出;对分期转出缴纳的,应将应转出额、每期转出额报主管税务机关双方书面确认,附在《期初库存农产品以及库存半成品、产成品耗用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表》之后,并在该表“纳税人” 和“税务机关”意见栏注明。 请各单位按照上述要求认真做好做好帐实核对、登记和确认工作,并于2014年5月27日上报“2014年第一批扩大核定扣除试点进项转出情况统计表(附件1)”至市局ftp:/货劳科/核定扣除试点/进项转出情况统计目录下,特殊情况在该表“备注”栏详细说明。 3、本次转出的进项税额,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第17栏“按简易征收办法征税货物用”“税额”栏(总局2012年第35号公告)。 三、税款计算 本次,核定扣除采取“投入产出法”,具体计算根据“财税〔2012〕38号”和“总局2012年第35号公告”文件。 1、购进环节:自2014年5月1日,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不再凭“收购发票、农产品销售普通发票、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抵扣,购进农产品不再计提进项税额,一并计入成本。 购进除农产品以外的货物、应税劳务和应税服务,进项税额仍按现行有关规定抵扣。 2、销售环节:本次以主产品销售数量和扣除标准计算农产品耗用数量和抵扣的农产品进项税额,销售副产品不计算抵扣农产品进项税额(试点纳税人认为该规定不符合其实际的,可以根据财税〔2012〕38号文件规定,在确保农产品进项税额不重复抵扣的前提下提出合理分配计算方法,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执行)。两行业每月进项税款计算公式为(农产品单耗数量即为“豫国税公告[2014]3、4号”公布标准): (1)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农产品耗用数量×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扣除率/(1+扣除率) (2)当期农产品耗用数量=当期销售货物数量(不含采购除农产品以外的半成品生产的货物数量)×农产品单耗数量 (3)平均购买单价,是指购买农产品期末平均买价,即: 期末平均买价=(期初库存农产品数量×期初平均买价+当期购进农产品数量×当期买价)/(期初库存农产品数量+当期购进农产品数量) 所计算应抵扣的进项税款应从“主营业务成本”等相关科目转入“应交税金一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合计数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第6栏的“税额”栏,不填写第6栏“份数”和“金额”数据(总局2012年第35号公告)。 3、销售无法准确划分的麦麸等免税产品的,按销售占比作进项转出(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26条)。 4、纳税人应将“当期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和“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过程附会计凭证后(可参照尉氏局培训讲义“当期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计算原始凭证”)。 四、纳税申报 (一)具体依据“总局2012年第35号公告”。按月报送资料为: 1、《农产品核定扣除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表(汇总表)》; 2、《投入产出法核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表》; 3、《购进农产品直接销售核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表》(无此业务可不报); 4、《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经营且不构成货物实体核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表》(无此业务可不报)。 (二)依据“豫国税公告[2014]3号”:6月份征期内报送:《期初库存农产品以及库存半成品、产成品耗用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表》。 五、特殊业务备案。 根据“省局公告(2012年第2号)”: (一)购进农产品直接销售,向主管国税机关提供以下备案资料: 1.《备案申请报告》; 2.《购进农产品抵扣进项税额扣除标准备案表》(附件7); 3.《购进农产品销售清册》(附件8)。 (二)购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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