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法律制度案列,.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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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法律制度案列, 篇一:案例分析:税收法律制度 第三章 税收法律制度 一、增值税 案例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案情简介】A公司经理李某与B公司经理邵某电话联系业务时谈及增值税专用发票事宜,李某提出其公司有多余发票,如需要可商量。邵某同意开些发票进来。之后,邵某与李某联系开票事宜,2002年1月至2005年 4月间,邵某为B公司从12家单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44份,价税合,其中税额2178149元,B公司均已向国税部门申报抵扣。B公司是否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法律断案】B公司违反税收征管制度,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44份,价税合,其中税额2178149元,并已向国税部门申报抵扣,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邵某直接决策并具体实施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属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法律评析】利用他人为自己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用于抵扣税额的行为应定性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国家税收管理制度不允许恶意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牟利,更不得利用增值税发票逃税、偷税、骗税;增值税专用发票所联系和反映的必须是真实的、实际成立的交易关系,假的交易关系是不受保护的。 表面上B公司与开票单位有货物买卖关系,实质上是虚假的,B公司与开票单位无实际货物交易,实际货物交易存在于A公司与开票 单位之间,只不过李某与邵某具体操作了B公司与开票单位存在货物交易的假象而已,所以应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二、营业税 案例一:光看名头能否减免营业税 【案情简介】厦门市鼓浪屿水族博物馆主营水族生物展览、兼营零售工艺美术品等的企业。1996年6月10日,原告以其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第一款第(六)项关于博物馆免税的规定享受免征营业税待遇为由,向厦门市鼓浪屿区地方税务局提出减免税申请。同年8月16日,税务局通知原告:企业名称不能作为界定征免税的标准;对原告应按“文化体育业”征收营业税。原告不服该通知,向福建省厦门市地方税务局申请复议,但维持了鼓浪屿区地税局做出的征税通知,原告不服该复议决定提起行政诉讼。 【法律断案】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博物馆免税范围界定问题的批复》的规定:免征营业税的博物馆,是指经各级文物、文化主管部门批准并实行财政预算管理的博物馆,对其他虽冠以博物馆的名称,但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单位,不得给予免征营业税的照顾。 【法律评析】这起行政诉讼的起因在于双方当事人对“博物馆”的涵义有不同理解。原告认为其经营的是“水族博物馆”,与《汉语大词典》对“博物馆”的释义相符,故应按“博物馆”的免税规定予以免征营业税。 但从立法精神来看:(1)《暂行条例》规定的部份免税项目,都 是从扶持发展文化事业的角度出发而制定的优惠政策。(2)企业名称不能作为界定征免税的标准。原告虽陈列一些海生物标本,但它实际起双重作用,一是作为经营场所场景的布置物;二是增加观赏物,并作为商品出售。因此应否定原告属“博物馆”,不予免税。(3)营业税作为行为税,是针对发生某种应税业务行为来确定征税的。原告主营范围是“水族生物展览”,其实际行为是饲养观赏鱼类以供游客参观,其业务归口管理属市旅游局。因此,应认定其属“经营游览场所的业务”,应按“文化体育业”税目征税。 案例二:签订阴阳两份合同避税,铤而走险以身试法 【案情简介】2005年5月10日,陈先生委托某房产中介公司出售其2004年购买的住宅小区。陈先生听说个人购买住房不足两年出卖要征收5%的营业税,中介公司于是给陈先生承诺了“做低交易价格”的避税法,即中介公司可以和买、卖三方签订两份不同的买卖合同,其中一份合同是以买卖双方的真实交易价格签订,另一份是中介公司按照当地市场价签订。房产中介公司这样避税可以吗? 【法律断案】房产中介公司二手房交易中签订“阴阳”两份买卖合同,并以假合同到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进行交易登记的行为是违法犯罪。房产中介公司这样避税是不可行的。 【法律评析】《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纳税人采取虚假的纳税申报的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处以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倍以下的罚款。 中介公司通过签订阴阳合同的方式,赚取了两份合同的差价,并且逃避了差价这部分的税收,肯定是违反了法律的,若是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10%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话,就构成偷税罪,要受到刑事处罚。 三、企业所得税 案例一:挂靠单位承包项目未申报,公司是否属于偷税 【案情简介】某建筑公司2002年承包一建筑工程项目,其营业税已由总包方A公司在当地缴纳,但该企业在企业所得税申报时未能体现该收入,直到A公司因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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