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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前调查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信贷管理制度是公司在贷款发放、收回过程中对贷前调查、贷时审查、贷后检查、贷款收回、不良资产管理、损失贷款核销、信贷档案管理及信贷工作总结等内容进行规范的制度。为加强信贷管理,规范公司贷款行为,根据《担保法》、《合同法》、《重庆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暂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有关规章制度,制定本贷前调查制度。
第二章 贷前调查
第二条 公司受理借款人申请后,应当对借款人的主体资格、资信等级、偿债能力、经营效益,以及贷款的安全性、流动性、合法性、效益性等情况进行调查分析,核实抵押物、质物及保证人等情况,预测贷款的风险程度等。
第三条 信贷人员接到借款人贷款申请后,应在1-3个工作日内完成对借款人的贷前调查工作,调查内容至少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
1.借款人主体是否合法(工商企业、私营企业、外资企业及个体户应持有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其他经济组织应有当地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借款人经营的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所规定的范围;
2.借款人有无合法有效的贷款卡,有无不良信用记录,法定代表人的品行、素质及管理能力情况;
3.借款人有无完整的财务制度,能否按时报送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等有关财务数据资料,并对财务报表明细中的大额账款进行票据核实,确保报表的真实性,确定其正常经营能力;
4.针对借款用途,借款人是否已经投入有相应比例的自有资金,企业已经投入自有资金一般不少于该项目借款金额的300%,企业总负债一般不高于70%;
5.借款人申请的贷款用途是否符合当前国家产业政策和小额贷款公司的支持服务范围;
6、核实借款人的工程合同、供销合同、计量单、等文件真实性与合法性,结合实地调查结果,初判其偿债能力;
7、核实借款人所提供抵质押物的相关文件真实性与合法性,结合实地调查结果对抵质押物进行评价。
(二)自然人
1.自然人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有一定的自有资金,消费贷款应有符合规定的自有首付资金;
3.借款人申请的贷款用途是否符合当前国家产业政策和本公司的支持范围。
信贷人员根据初步调查情况,提出是否同借款人建立信贷关系的意见。凡借款人不符合贷款条件的,应及时告知借款人;基本符合借款条件,经初步审查同意建立信贷关系的,再进行实地调查。
第四条 实地调查主要了解借款人经营管理状况、资产与负债构成、产品盈利能力、企业发展前景及对保证人或抵(质)押人、抵(质)押物进行调查,具体内容至少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
1.借款人的组织机构和管理情况,主要是企事业单位的股东构成,法定代表人或实际经营者的品质、经营管理能力、工作经验及员工的综合素质情况;企业法定代表人与主要经营者是否为同一自然人,如不是需确定企业实际控制经营人。
2.借款人生产的产品、经营的范围是否合法,近几年产品销售和经营收入情况,产品的市场销售发展前景及预测盈利能力。
3.借款人固定资产、流动资产、负债情况及经营环境(土地、用水、用电、道路、环保等)配套情况。
4.借款人资金需求额度与实际所需资金是否合理,还款计划和资金来源是否合理。
5.借款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实际经营者其家庭主要成员情况。
6.保证人的主体是否合法,保证意愿是否真实,是否具有代为清偿债务的能力,是否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保证人是否有合法有效的贷款卡;保证人为合伙企业的应该核实是否能取得全体合伙人的书面同意保证意见书。
7.抵(质)押人所提供的抵(质)押是否已经征得抵(质)押物所有权人的书面同意,有共有权人的还应征得共有权人的书面同意。
8.抵押物是否属国家法律规定所允许,抵押物是否属抵押人所有,产权是否明晰,抵押物能否依法登记。
9.对抵押物近期的市场变现估价,并按规定抵押率测算抵押限额。
10.有价证券质押,必须是可转让且具有良好流动性的有价证券,并查明质押物是否属质押人所有。
(二)自然人
1.借款人的家庭主要成员有无不良行为,借款人的生产经营项目和借款用途是否得到家庭主要成员的支持;
2.借款人的家庭资产及负债情况;
3.借款人申请的贷款额度、还款计划和资金来源是否合理;
4.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担保人的主体是否合法,担保意愿是否真实,是否具有代为清偿债务的能力。
第五条 信贷人员在完成上述贷前调查工作的基础上,写出完整的调查报告。贷款调查报告应该是调查人对借款人进行调查后所获情况和信息的完整总结,调查人必须对调查报告的真实性负责,书面报告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
1.基本情况。主要阐述贷款客户的基本情况,主要有以下几方面内容:
(1)企业主要股东和实际经营者情况,包括其品行、信誉情况、不良嗜好以及其他可能影响贷款安全的因素;
(2)关联企业基本情况;
(3)企业所从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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