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城市设置标准——城市地理学.ppt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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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市镇设置标准 2008.03.05 教学目的:      通过市镇设置标准的学习,要求了解我国城市设置标准的演化过程,熟悉国外市镇设置标准的类型,掌握我国现行的市镇设置标准。 教学内容 国外市镇设置标准的类型; 我国城市设置标准的演化过程; 我国现行的市镇设置标准。 居民点体系: 小村(自然村)-- 村庄(中心村)-- 集镇-- --建制镇-- 小城市-- 中等城市-- 大城市-- 特大城市。 集镇和比集镇小的居民点是乡村型居民点,居民主要从事农业活动;建制镇和比建制镇大的居民点是城镇型居民点,居民以从事非农业活动为主。 城市是一定区域的政治、经济、文化和科技创新中心; 城市具有一定数量和密度的人口、城市居民的职业以非农产业为主、城市具有街市景观和市政公用设施并呈较高的密度分布。 第一节 国外的城市设置标准 一、单项指标法 行政标准----单纯用某级行政中心所在地为标准 如埃及规定省的首府和地区首府为城镇;蒙古规定首都和地区中心为城镇。使用这类标准的有30 多个国家,其中以拉丁美洲国家居多。 特征标准----单纯以城镇特征为标准 如智利规定有一定公共和市政服务设施的、具有明显城镇特征的人口中心为城镇。马耳他这个小岛国情况特殊,没有农业用地的建成区即为城镇。 规模标准----单纯以居民点人口数量划分城镇 采用这种标准最为普遍,如伊朗5000 人以上的市、镇、村;肯尼亚2000以上居民的镇;墨西哥至少2 500 人的居民点;爱尔兰包括郊区在内的1500人以上的市和镇,均为城镇。按此标准划分的不下50 个国家。 部分国家(地区)城镇人口下限标准 二、双项指标法 用居民点的人口数量和密度指标相结合 瑞典:200 人以上、房屋间距不大于200 米的建成区; 加拿大:1000 人以上的建制市、镇、村,1000 人以上、人口密度390 人/平方公里的未设建制的居民点为城镇。 用人口规模和城镇特征两个指标相结合 巴拿马:1500 人以上,且具有街道、上下水系统和电力系统等城镇特征的居民点为城镇; 南非:规定所有以非农业为优势的、有500 人以上居民的地方和邻接的郊区为城镇,同时又规定即使居民在500 人以下,只要有接近100个白人居住具有专门城镇特点的镇也属城镇。 用人口规模和就业结构两个指标相结合 荷兰:2000 人以上的市,或人口不到2000 人但男子从业人口中从事农业不超过20%的市为城镇。 南斯拉夫:15 000 人以上的居民点以及人口在5000~14999 人,但至少30%不从事农业的居民点;人口在3000~4999 人,但至少70%不从事农业的居民点和人口在2000~2999 人,但至少80%不从事农业的居民点为城镇。 第二节 我国历史上的市镇设置标准 一、封建时期的城市建制 在整个漫长的中华封建帝国时期,城市既无单独建制的行政管理,更无市民自治的民主管理,而依附于统一的地方行政管理体制。 都府城市的分治管理 商业市镇的分治管理 二、民国时期的城市设置 1911年江苏临时省议会通过《江苏暂行市乡制》:规定县治城厢和5万人口以上的市镇村庄屯集为市; 1918年:广州市政公所设立,1920年改称市政厅; 1921年北洋政府以“大总统教令”颁布《市自治制》,1922年制定《市自治制施行细则》:规定设市地方以“首都、省会、商埠、县治城厢,以及其他满一万人口的城镇为限。” 全国设立上海、南京两个特别市和无锡、杭州、宁波、安庆、南昌、汉口、广州、梧州等八个普通市。1926年北伐军改汉口为特别市,并辖汉阳县。 1928年南京政府公布《特别市组织法》和《普通市组织法》; 《特别市组织法》:特别市的设置须经国民政府批准,直隶于中央政府,与所在的省有明确的行政界线;其设置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首都; (2)人口在100万以上的城市; (3)其他有特殊情形者。 《普通市组织法》:由所属的省政府呈请,经国民政府批准,隶属于省政府,与所在的县有明确的行政区域界线,人口20万以上的城镇。 1930年颁布《市组织法》,废特别市和普通市,称“院辖市”和“省辖市”。 院辖市:首都,或人口100万以上城市,或在政治及经济上有特殊情形者。符合后两项条件的省会城市,应隶属省政府。 省辖市:符合院辖市后两项条件的省会城市,或人口30万以上的城市,或人口20以上及营业税牌照土地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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