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授予同等学力人员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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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予同等学力人员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 实施办法 (讨论稿) 为促进我国临床医学应用型人才的培养,拓宽临床医师获得硕士学位的途径,实现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与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的有机衔接,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的规定》和《临床医学专业学位试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一、授予学位的名称 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Master of Medicine, M.M.)。 二、学位授予单位资质 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具有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授予权,并有权向同等学力人员授予硕士学位的单位。 三、招录对象及资格要求 申请参加学位课程学习及培训者需满足下述条件: (一)高等院校临床医学专业本科毕业并获得学士学位; (二)正在学位授予单位的附属医院或教学医院接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 (三)参加并通过临床执业医师考试,或参加并通过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临床医学科目全国统一考试; (四)符合学位授予单位认定的外国语水平考试及成绩标准。 四、培养内容与要求 (一)学位理论课程 1.课程科目 学位授予院校应结合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及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方案制定学位理论课程要求,学位理论课程科目应包括政治理论、外国语、专业基础课、学科专业课程,以及医学文献检索、医学统计方法等科学研究基本方法课程,总门数不少于5门。理论课程还应包括一定量的选修课作为临床能力提高的有效补充。 2.修课方式 课程修习可采取集中与分散等方式进行。政治理论、外国语、医学文献检索等公共课程由学位授予院校统一组织进行,专业课与专业基础课由各院校和培训基地共同组织实施,临床思维与人际沟通、循证医学、医学相关法律法规等以自学与专题讲座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3.考核及记分 理论课程考核可采取笔试、口试、读书报告等多种方式进行,理论课程考核成绩实行学分制。 (二)临床实践 1.实践内容 临床实践内容和要求按照国家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颁布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细则》进行。学位授予院校可根据相关学科、专业特点另外进行临床实践培养,内容和学时自定。 2.实践考核 主要考核申请人是否具有较强的临床分析、思维能力和实践操作能力。学位授予单位应认同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出科考核、年度考核和结业综合考核结果。 (三)学位论文 1.申请学位的规培医师从所在的规范化培训基地及所参加培训的二级学科中选报导师,导师同意和学位授予院校批准后,在导师指导下完成学位论文。 2.学位论文要求 学位论文应符合学术规范要求,紧密结合临床工作实际;学位论文形式应为文献综述、病例分析报告、临床研究或荟萃分析等;学位论文应表明申请人已经具备运用临床医学的理论和方法分析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3.论文评阅 学位授予单位聘请至少三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为论文评阅人,论文评阅人中至少有一位是学位授予单位和申请人所在单位以外的专家,不得聘请申请人的导师作为论文评阅人。学位论文采用双盲评阅,三份评阅意见均达到合格以上者可申请学位论文答辩。 4.学位论文答辩 学位授予院校按照教育部和本单位学位论文答辩的具体要求和程序组织学位论文答辩。按学科、专业组成答辩委员会,答辩委员会应由三至五位具有临床医学副教授或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专家(含临床医学硕士生导师一至二名,申请人的导师不准进入答辩委员会)组成,以论文答辩的形式考核申请人的临床科研能力。 五、学位授予标准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热爱祖国,具有良好的医德医风,团结协作,身体健康,愿为我国现代化建设和临床医学事业而献身; (二)具有较强的临床分析和思维能力,能独立、规范地承担本专业常见疾病诊疗工作,能对下级医师进行业务指导,获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 (三)掌握本学科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业知识; (四)能结合临床实际,学习并掌握临床科学研究的基本方法,完成一篇学位论文并通过答辩; (五)掌握一门外国语,具有较熟练阅读本专业外文资料的能力。 六、学位授予 完成学位理论课程学习和临床实践、考核合格,通过学位论文答辩并达到学位授予标准者,由学位授予单位的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批准授予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 七、组织管理 (一)学位授予单位在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的领导下开展授予同等学力人员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工作。 (二)教育部统筹管理,核定招录名额,检查、监督学位授予质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实施学位授予质量评估。 (三)全国医学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负责具体工作指导。 八、附则 (一)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二)本办法的解释权属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 3 /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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