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建设摩托车股份有限公司2015第三季度报告.docVIP

重庆建设摩托车股份有限公司2015第三季度报告.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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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除下列董事外,其他董事亲自出席了审议本次季报的董事会会议   公司负责人李华光、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滕峰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廖建声明: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节主要财务数据及股东变化   一、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公司是否因会计政策变更及会计差错更正等追溯调整或重述以前年度会计数据   是否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适用不适用   单位:元   对公司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界定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以及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应说明原因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将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定义、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的情形。   二、报告期末股东总数及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1、报告期末普通股股东总数及前十名普通股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公司前10名普通股股东、前10名无限售条件普通股股东在报告期内是否进行约定购回交易   是否   公司前10名普通股股东、前10名无限售条件普通股股东在报告期内未进行约定购回交易。   2、报告期末优先股股东总数及前十名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表     第三节重要事项   一、报告期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发生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每股收益、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及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等财务指标发生变动的主要原因是公司摩托车业务规模下降以及对合营企业投资收益减少导致利润亏损所致。   二、重要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适用不适用(一)重大诉讼事项   2013年7月17日,宁波市镇海永正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正投资)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起诉,以重庆建设摩托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孙伟宝无法对子公司宁波建设摩托车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宁波建设制造)进行清算为由,要求对宁波建设制造319.43万元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承担本案诉讼费。本案于2014年1月16日开庭审理,于2014年5月22日作出一审判决,判决本公司及孙伟宝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19.43万元及负担受理费3.24万元。一审判决后,公司认为一审法院事实认定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于2014年5月28日向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重庆市高级人民院受理。   2014年度,公司根据一审判决全额计提预计负债322.67万元。   2015年8月30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撤销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2013)渝五中法民初字第00637号民事判决,由孙伟宝就宁波建设制造对原告永正投资的319.43万元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及负担本案案件一审及二审受理费,驳回永正投资对本公司的诉讼请求。   公司在2014年半年度,根据2014年5月22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本公司及孙伟宝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19.43万元及负担受理费3.24万元,共计322.67元,已全额计提预计负债。   现根据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2014)渝高法民终字第00323号民事判决书,公司于2015年第三季度对前期计提预计负债作会计冲回处理。   (二)重大资产重组事项   公司拟向公司控股股东中国兵器装备集团公司转让摩托车业务的主要资产及负债,预计涉及的转让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资产总额的比例达到50%以上,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本次资产转让事项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三、公司或持股5%以上股东在报告期内发生或以前期间发生但持续到报告期内的承诺事项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公司或持股5%以上股东在报告期内发生或以前期间发生但持续到报告期内的承诺事项。   四、对2015年度经营业绩的预计   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大幅度变动的警示及原因说明   五、证券投资情况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证券投资。   六、持有其他上市公司股权情况的说明     公司报告期未持有其他上市公司股权。   七、衍生品投资情况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衍生品投资。   八、报告期内接待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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