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者職業重建的組織與制度研究.docVIP

身心障礙者職業重建的組織與制度研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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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前言 在美國,身心障礙者的支持性就業,已經被證實為一項能夠保證減少重度障礙者失業率的重要措施,迄今,針對身心障礙者的就業促進方案,沒有任何其他的措施或是計畫,能夠像支持性就業一般獲得如此肯定。因為支持性就業模式符合身心障礙者的服務朝去機構化、正常化、社區化、小型化的人權保障方向,美國聯邦政府於1986年的復健法中,正式界定「支持性就業(supported employment)」是提供給重度者的一項制度化服務。(Rusch 1990Brook, Wehman, Inge, Parent 1997)在此之前,大部分中重度的身心障礙者的就業一直侷限於庇護工場,此種隔離性的安置措施,對於可以進入一般就業市場而未進入的身心障礙者而言,由於工作伙伴只有老師與身心障礙同儕,導致於案主容易因為缺少正常的社會參與進而形成愈來愈窄的友誼與支持網絡,認知功能退化、依賴心重、且無法獲得合理的薪資與工作福利來減輕家庭負擔;對家庭而言,增加照顧人力的負擔與減少社會生產力;對國家而言,則增加社會福利津貼的支出。支持性就業服務的推展,便希望針對中重度障礙者提供就業輔導,透過專業人員的評估、媒合、在工作現場的持續支持與追蹤輔導,使他們能夠成功地在社區中就業。許多研究也發現,支持性就業使得身心障礙者不僅能夠經濟自足,不再依賴政府福利津貼,成為有貢獻的繳稅者,也比其他庇護性就業或日間照顧中心的花費還少,而且更有助於社會融合,改變家庭、鄰里社區、雇主等對身心障礙者的刻板印象。(Smith Belcher 1994; Coker et al. 1995; Wehman Revell 1996;林世瑛 ) —職業訓練強調「先訓練後安置」與支持性就業強調「先安置後訓練」服務模式共存、支持性就業對傳統標準化職業輔導評量的抗拒、目標錯置的職業輔導評量、規格化服務方案與支離破碎的需求、以及標準化的服務措施和以量化的服務成果為考核的評鑑制度阻礙專業成長等等制度問題,均阻礙了身心障礙者就業促進工作的推展。 許多問題需要政府,但大多行禮如儀地,編列經費、委託機構承辦、再委請專家學者進行年度評鑑,,機構的來協助身心障礙者。 有鑑於此,、訓練、追蹤輔導連結與協調工作對身心障礙者就業促進與阻礙效果如何評估機構提供參考。—如國家的政治企圖、地方政府的回應、專家的意見、機構的利益、身心障礙者的期待、企業與一般社會大眾的民意…等,對制度形成的影響。第五節則藉由深入訪問、田野觀察與二手文獻等資料,以新制度理論來檢視制度移植後,現行社區化就業服務計畫與職業重建制度各環節的服務實踐模式、組織內部與組織之間的資源連結形式、組織場域的權力關係對組織實際作為的影響等問題。最後則是研究的結論與建議。 貳、新制度論本研究之理論研究取徑主要目的在於界定研究的內涵,藉由理論的概念深化現象的解釋。為解釋上述經驗現象,本文採取組織研究新制度理論的觀點,來組織場域的行動者如何參與身心障礙者之社區化就業的制度建構與運作,從制度的實踐過程瞭解中央與地方政府如何制訂與實施相關政策、組織場域的相關行動者(中央與地方政府、方案承辦機構和相關專業人員、企業雇主、案主與案家等)如何被組織起來、他們進行的是什麼樣的專業連結方式、在組織資源的協調整合上出現哪些脫鉤現象或存在哪些整合不易的制度障礙中央、地方政府、如何各行其是等問題。 首先說明為什麼新制度論對本文所要討論的現象有其適合之處在前言中,我們已經勾勒出現行的身心障礙者職業重建體與其中的支持性就業制度在實務運作過程中出現種種制度目標與實際運行結果落差。如職業訓練不符競爭性高的就業市場需求、身心障礙者的職業訓練成效極為有限,職訓局和社福機構的職訓班仍舊一開再開;職業輔導評量原意用來輔導有就業意願的身心障礙者透過評量來職業重建與就業服務計畫,但實際服務卻大多用於決定身心障礙者能否接受庇護性支持性的就業服務;社區化支持性就業服務最重要的原則之一是「先安置再訓練(place first then train)」,但政府督導此一業務的行政管理人員和受託執行方案的機構服務人員對上述原則往往知半解甚至,因此常常看到機構先安排職訓,職訓期間輔導就業不成再成為支持性就業的服務對象,此一服務組織場域中的相關專業人員對此也不以為意,甚少反思內涵、意義實施方法的真諦。 上述現象都是組織社會學中新制度論非常關心的討論議題:制度環境對非營利組織的結構形式與實際運作的影響、以及組織因應的對策為何(Meyer Rowan 1977)?在制度建構過程中,組織場域的行動者如何根據個人過去經驗累積形成的認知參考架構,去認知組織場域的行動者彼此對相關制度的正式規則與非正式規範的看法,這些認知內容成為個人行動的腳本因應方式,進而影響制度的實踐與運行。 新制度論的觀點對本研究的啟發包括下列幾個面向:(1)現代社會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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