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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市级保留类行政权力事项(共15项)
部门:钦州市农业机械化管理局
序号 权力分类 项目名称 子项 实施依据 实施对象 承办机构 备注 1 行政许可 农业机械改装审批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5年4月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十届人大常委会第13次会议通过,2005年7月1日起施行,2012年3月23日修正)第二十二条:农业机械的改装,应当经原注册登记的农机监理机构批准,并到具有相应资质的农业机械改装点进行改装。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县(区)农机安全监理站 委托下放 2 行政强制 暂扣违法搭载的从事货运的拖拉机、2.2千瓦以上的耕整机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5年4月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十届人大常委会第13次会议通过,2005年7月1日起施行,2012年3月23日修正)第四十一条第三款:从事货运的拖拉机、2.2千瓦以上的耕整机,超过行驶证上核定载人数,挂车、自卸车厢内载人或者人、货混载的,由县级以上农机监理机构将其暂扣至违法状态消除。 公民 钦州市农业机械化管理局,委托钦州市农机安全监理所实施 3 行政强制 暂扣超过核定载质量的拖拉机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5年4月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十届人大常委会第13次会议通过,2005年7月1日起施行,2012年3月23日修正)第四十一条第四款:拖拉机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三十的,由县级以上农机监理机构暂扣拖拉机至违法状态消除。 公民 钦州市农业机械化管理局,委托钦州市农机安全监理所实施 4 行政强制 收缴农业机械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撤销农业机械登记或者驾驶许可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5年4月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十届人大常委会第13次会议通过,2005年7月1日起施行,2012年3月23日修正)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三十条规定,提供虚假证明、凭证或者检验合格标志,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农业机械登记或者驾驶许可的,由县级以上农机监理机构收缴农业机械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撤销农业机械登记或者驾驶许可;申请人在6个月内不得申请农业机械登记或者驾驶许可。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农业机械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以及驾驶证,或者使用其他农业机械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农机监理机构予以收缴,暂扣该农业机械,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钦州市农业机械化管理局,委托钦州市农机安全监理所实施 5 行政强制 暂扣农业机械、拖拉机、耕整机等强制性措施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5年4月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十届人大常委会第13次会议通过,2005年7月1日起施行,2012年3月23日修正)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农业机械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以及驾驶证,或者使用其他农业机械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农机监理机构予以收缴,暂扣该农业机械,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驾驶拖拉机、耕整机从事客运的,由县级以上农机监理机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拖拉机、耕整机至违法状态消除。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规定,驾驶实行登记管理的农业机械,未悬挂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或者未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县级以上农机监理机构可以暂扣农业机械,通知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可以并处2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农业机械。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钦州市农业机械化管理局,委托钦州市农机安全监理所实施 6 行政强制 收缴达到强制报废标准的拖拉机,强制报废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5年4月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十届人大常委会第13次会议通过,2005年7月1日起施行,2012年3月23日修正)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明知拖拉机已达到强制报废标准,仍在等级公路以外的乡村道路行驶的,县级以上农机监理机构应当予以收缴,强制报废,并吊销驾驶人的拖拉机驾驶证。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钦州市农业机械化管理局,委托钦州市农机安全监理所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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